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2017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8-03-21 16:01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2017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杨凌示范区2017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组织开展杨凌示范区2017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期完成,根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我省2017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8〕14号)要求,结合示范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通过开展卫片执法检查,督促示范区严格按照规程查处整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评估检验国土资源日常执法监管情况,推动执法方式向“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转变。

二、检查对象

2017年度卫片执法的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卫片图斑。

三、组织机构

成立由示范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管委会副秘书长、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杨凌示范区2017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和推进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卫片执法检查日常工作。

四、工作步骤

2017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培训阶段(3月5日前)

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杨凌示范区2017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

(二)核查整改阶段(3月6日—4月10日)

3月20日前,坚持边核查边整改的原则,完成图斑外业核查,并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初步核查统计数据;4月10日前,确定一批典型案件进行查处,示范区国土局直查案件不少于2宗,挂牌督办案件不少于2宗,并及时向社会曝光,按要求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审核验收阶段(4月11日—6月10日)

5月20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实地验收、警示约谈等工作;向省国土资源厅正式上报卫片执法统计数据;6月1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工作报告。

五、政策界限

(一)2017年度土地卫片检查涉及的农村道路用地,按照2017年11月1日发布和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合法性判定。

(二)2017年度土地卫片检查涉及的光伏项目用地,按照2017年9月25日,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进行合法性判定。

(三)土地卫片检查中,已经拆除复耕的违法用地须作为违法用地统计。2017年12月31日前拆除复耕的违法用地,在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确定问责对象时,可不予计入。2017年12月31日后拆除复耕的违法用地,在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确定问责对象时,必须计入,但在实施问责时可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

(四)土地卫片检查中,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按照实际用途进行认定。实际用途为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的地块,在卫片检查中作为其它用地类型图斑填报。但是,未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要作为日常执法工作内容依法依规处理。

六、工作分工

杨凌示范区2017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在管委会的统一

领导下开展,杨陵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在土地卫片执法工作中的责任分工如下:

杨陵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土地卫片执法工作负总责,承担辖区违法用地查处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督促区监察、国资、财政等部门做好违法案件涉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违法建构筑物没收及罚没款的收缴工作;负责督促相关镇(街道)、项目包抓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违法案件的调查、整改落实工作。

示范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卫片执法业务培训,组织辖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图斑核查、案件查处整改工作;及时开展督导检查和典型案件直查、挂牌督办工作,并提出建议约谈问责的对象;完成数据审核、上报、实地验收工作。

示范区监察局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中涉及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15号令)及时进行办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示范区发改局负责督促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落实违法用地的整改落实工作。负责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拨付杨凌示范区2017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专项经费。负责土地违法案件罚没款的收入管理工作。

示范区国资委负责国土资源部门上缴、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接收和处置工作。

示范区住建局负责对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立案查处,对涉及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依法组织拆除;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示范区公安局负责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为相关部门的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杨陵区人民法院负责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工作。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国土资源部门、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案件批准逮捕和起诉等工作。

示范区电力、城管、水务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企业和个人,不得通电、通气、通水。

示范区各金融机构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不得予以注册登记。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按照工作部署,省政府将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并选取重大、典型案件进行立案查处或挂牌督办。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将结合土地督察工作对各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卫片检查和整改违法用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地方土地卫片执法工作弄虚作假、问题多、职责履行不到位以及存在重大典型问题的,将报告国家土地总督察。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2017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重要性。示范区国土资源局要组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卫片图斑的核查、查处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以规范查处违法行为和推动查处整改落实为重点,督促杨陵区人民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国土资源违法状态。

(二)积极落实共同责任机制。杨陵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等规定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要求,细化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责任,采取坚决措施,尽快形成合力,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杨陵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案件查处绿色通道,有效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问题,坚决打击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杨凌示范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于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抄告发改、规划、建设、环保、城管、电力、金融、工商、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三)严肃查处整改违法行为。杨陵区人民政府要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整改成果作为衡量辖区土地卫片执法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对土地卫片执法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态度坚决、行动迅速,该没收的必须没收、该拆除复耕的必须拆除复耕、该罚款的必须罚款、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必须申请、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的必须提出建议、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移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严肃认真做好辖区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工作。杨凌示范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案件必须全部立案,履职到位率不得低于95%,整改查处落实到位率不得低于50%;对于重大典型案件要从重、从快进行处理;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处理前,一律不得补办手续。

(四)严肃约谈问责。示范区土地卫片执法警示约谈工作,由管委会实施,示范区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参加,邀请杨凌主要媒体参加,切实提高约谈工作的严肃性,有效发挥约谈的警示震慑作用。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认定为严重违法,必须进行警示约谈:一是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5%的;二是对土地管理混乱、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虽未达到15%以上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破坏生态、大量毁坏耕地等严重后果的;三是对违法比例虽然不高或数量不大、但不认真组织查处整改的,日常执法监管问题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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