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8-03-13 15:47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行动方案》《杨凌示范区简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行动方案》《杨凌示范区方便企业获得水电气暖行动方案》《杨凌示范区方便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行动方案》《杨凌示范区降低企业获得信贷难度和成本行动方案》《杨凌示范区优化企业纳税服务行动方案》《杨凌示范区提升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行动方案》《杨凌示范区降低企业运行成本行动方案》《杨凌示范区营商环境监测评价行动方案》《杨凌示范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专项督查行动方案》10个行动方案已经示范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


杨凌示范区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行动方案

为加快杨凌自贸片区建设,切实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提升营商创业环境,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构建方便、快捷、有序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在中国(陕西)自贸试验区杨凌片区先行先试,逐步在全区范围内推行,依托自贸区行政事项审批(备案)平台开展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改革,将新设立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涉税事项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简易注销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解决公章刻制企业数量偏少,公章刻制、银行开户审核时间长,涉税事项办理环节多,部门间数据实时交换、共享难等问题。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一口受理”。工商、税务、公章刻制企业、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等单位入驻示范区综合服务大厅,不再单独向企业收取申请材料。由企业在搭建在互联网上的行政事项审批(备案)平台或在大厅现场录入申请材料,统一由大厅综合帮办窗口受理,收取所有申请资料。

(二)业务“一网流转”。大厅综合帮办受理窗口从行政事项审批(备案)平台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信息,初审通过后,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和设立业务,核准后将涉企信息及其它企业申请材料实时共享至各部门,实行关联审批、备案同步启动,在当日办结完毕各自业务,并将办理信息反馈至平台。所有事项办理完结后,申请人签字确认,领取营业执照或其它材料。

(三)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在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为45日),工商部门将企业简易注销相关信息借助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至同级税务、人社、商务等部门。公告期满后,企业在30日内向工商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请。工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和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在3个工作日分别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和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主要措施

(一)改革企业名称登记制度。全面开放省、示范区两级企业名称库,实现申请人网上自主起名、自主查重、系统自动比对和自动核名。认真做好冠“陕西”行政区划名称授权核准工作。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规则,建立本级企业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及时清理删除过期失效名称,不断释放名称资源。保留工商窗口名称核准职能,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能,实现企业名称当场核准。(示范区工商局负责)

(二)持续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全面推进和完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改革。申请人通过手机微信方式办理营业执照的,当场核准并领取电子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当场核发营业执照。充分发挥“全域通办”、“并联审批”和“证照联办”等多种形式,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方式和条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示范区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省级对口部门的联系,争取早日落地实施,推动“照后减证”,切实解决“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继续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降低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示范区工商局、编办、自贸办、发改局、经贸安监局、人行杨凌支行负责)

(三)简化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取消企业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补录,改为由企业对在工商部门登记时提供的信息进行确认,国地税一家办理,双方信息共享,提供“免填单”服务。税种认定无需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由税务机关依职权即时办理。企业申请领用10万元(含)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由税务机关当场受理,即时办结。加快完善“电子税务局”系统,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示范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四)合理增加公章刻制企业数量。做好公章刻制企业的合理布局,打破垄断格局,引入竞争机制,按现有市场主体总量全区设立2至3家公章刻制企业,今后以每递增市场主体3000家为一档次,可批准增设1家。要及时将新批准刻章企业信息添加到联办平台,增加刻章选择权,实行公平竞争,降低刻章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减少中间环节,压缩刻制时间。(示范区公安局负责)

(五)优化开户许可流程。调整企业开户许可流程,商业银行审查企业申请材料后,立即为企业开立账户,账户即时生效,企业即可从事经营活动;入驻示范区综合服务大厅的人民银行要尽快接通专网,在收到商业银行报送的申请材料后,随到随办,立即打印核发开户许可证。(人行杨凌支行负责)

(六)推进数据实时共享交换。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与省级对口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争取率先在杨凌片区实现跨部门跨条块数据共享、实时交换、信息互认,最终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示范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是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示范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做好人、财、物、技术等保障工作。示范区自贸办、工商局要切实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各项政策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同配合。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涉及部门多、环节多、任务重,示范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按照“能简则简、能并则并、能快则快”的原则,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三)全力做好保障。按照中、省商事制度改革等文件要求,由示范区自贸办尽快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统一招聘公益性岗位帮办人员,补充到帮办服务区和工商一口受理窗口,缓解商事制度改革后企业设立和库存企业变更“井喷式”增长困境。同时要尽快落实大厅入驻单位所有人员出勤补贴问题,形成稳定激励机制。

(四)注重培训宣传。示范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窗口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快窗口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统一条件、标准和规范,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通过多种形式,多方位、多角度宣传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的改革政策,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营造关注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促检查。示范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健全政务服务体系,制定工作标准和流程,加强业务人员的管理。定期督促各相关业务部门按时限、按标准、按要求完成各项审批业务。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要严肃问责。

杨凌示范区简化建设工程施工

许可证办理程序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流程,压缩行政审批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陕西省简化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行动方案》,结合杨凌实际,特制订《杨凌示范区简化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企业投资一般性建设项目为重点对象,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标准,通过提前介入、多评合审、多图联审、并联审批等四项措施,进一步整合办理流程,分工负责,并联评审,压缩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时限,从投资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或审批)到办结施工许可,达到35个工作日内办结的目标,努力实现审批便捷、服务优质、全省领先。公路、城市交通设施等重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二、主要措施及分工

(一)优化流程

1. 提前介入。继续坚持示范区入区项目评估机制,健全预审服务制度。建设单位确定工程项目意向后,发改、国土、住建(含人防、地震)、环保、文物、水利、气象、招商和投资服务等部门,以及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公司联合预审,研判项目立项可行性,主要针对用地审批、城市规划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物考古、水土保持、气象环境、地震安全评价等内容主动跟踪服务,指导和帮助建设单位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由示范区发改局牵头,国土、住建、环保、文物、水利、气象、招商和投资服务、工业园区公司、农业园区公司等配合)

2. 多评合审。优化各类评估流程,整合项目所涉及各部门评估审核职能,将原串联模式调整为并联模式,实行同步评估、同步审批、同步反馈、控制周期。合审内容包括:发改部门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土资源部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水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物部门的文物保护与考古方案审批,住建部门的交通影响评价审核,消防部门的消防设计方案审核,人防部门的人防设计方案审核。依据各部门评估审核意见,住建部门对总平面图进行审核并加盖方章。(由示范区住建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合审时限在15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审核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3. 多图联审。实行施工图文件统一受理、平行联合审查方式,住建(含地震、人防)、消防、气象、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依据职能任务要求,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消防设计、人防设计、园林绿化设计、管网设计、防雷设计、抗震设计等联合审查,并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备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示范区住建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联审时限在10个工作日内,各部门行政性审核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4. 并联审批。住建部门在项目立项的同时,明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用地规划进行到定点图时与建设工程规划同步开展;各职能部门涉及的方案审核、设计审查均并联进行;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现场踏勘等环节并联办理。

(二)推进措施

1. 清理不合理前置条件和“搭车”事项。严格执行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第18号令)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要件规定,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工伤保险外,取消各类保证金、押金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等搭车事项。

2. 推行区域整体评估和虚拟业主制度。对于示范区相关园区内规划用途明确,以及产业布局相对集中的拟出让土地可由所在地的自贸办、工业园区公司、农业园区公司或杨陵区政府以虚拟业主身份统一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考古、水土保持方案、气象环境、地震安全评价等有关初审或审批手续。业主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纳相关税费后,直接承受虚拟业主先期办理的审批结果,相关审批部门不再要求业主重新办理上述手续。

3. 整合优化各环节的业务办理流程。抓住制约施工许可办理时限的关键环节,通过实行多评合审、多图联审等方式,最大限度缩短行政审批时限。

(1)将住建部门明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限缩短为3个工作日(省上要求1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在立项后平行开展;

(2)多评合审时限压缩短为15个工作日(省上要求22个工作日),其中发改部门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土部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城管部门的园林绿化方案审核、文物部门的文物保护方案审批、住建部门的设计方案评审、消防部门的消防设计方案审核、人防部门的人防设计方案审核、地震部门的抗震设防备案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住建部门依据各部门评估审核意见对建设项目总平面图进行审核并加盖方章,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

(3)多图联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限缩短为10个工作日。(省上要求13个工作日);

(4)最高限价备案、招标备案、中标备案、合同备案及质量安全备案时限缩短为4个工作日(省上要求8个工作日);

(5)建设单位完善资料、缴纳规费,住建部门审查要件、核发施工许可证时限缩短为3个工作日(省上要求7个工作日)。

4. 申请资料分头报送平行展开评审。由建设单位将各类评估报告和方案分头报送各职能部门平行开展并联审查,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各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意见报送至牵头单位汇总;由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牵头单位,牵头单位组织涉及多图联审的各职能部门进行集中同步审查。

5. 推行缺席默认、超时默认、容缺预审、二次退件报告等强制性措施。

(1)缺席默认:建设单位或牵头单位向审批职能部门分发转递申请材料,审批职能部门不受件或者不在规定时间内受件、不参加一体审查活动的,视为审批职能部门默认同意,引起不良法律后果的,追究审批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2)超时默认:审批职能部门接受建设单位同步提交的申请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并签署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批职能部门默认同意,引起不良法律后果的,追究审批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3)容缺预审:对申请材料主件齐全、基本审批条件具备,但部分材料和条件暂缺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方提出容缺审查申请并承诺在期限内补齐完备的,审批职能部门应当受理并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审批职能部门开出“预审通过意见单”,保障项目审批快速转入后续环节。项目方承诺期限终了,审批职能部门根据项目方补齐完备材料和条件情况,出具正式审查意见。

(4)二次退件报告:审批职能部门认为项目方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项目方修改完善的全部内容(第一次退件);项目方按照审批职能部门要求作出修改完善后,审批职能部门应当出具“同意”的审查意见,一般不得作第二次退件处理;因项目方按照审批职能部门要求修改完善后提交的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必须作“二次退件”处理的,由审批职能部门对“二次退件”作出说明,向一定层级领导呈交“二次退件报告”,方可“二次退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各部门要坚决服从改革大局,明确领导、明确专人,密切协调配合,细化措施,明确时间表、流程图。

(二)优化相关规费收取环节。工程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配套费、建筑业劳保统筹费、建设工程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费用全部放在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前缴纳,不再成为其他审批的前置条件。

(三)强化督查,跟踪问效。加大督查力度,定期组织分析和问效,对行动快、措施实、效果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懒政怠政、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不作为行为要严肃问责,确保工作落实。

附件:1. 优化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2. 示范区相关部门优化施工许可证办理环节一览表


附件1优化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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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示范区相关部门优化施工许可证办理环节一览表

序号

环节

申请材料清单

法律法规依据

主管

部门

法定

时限

优化

时限

1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县区上报的初审意见;

(2)申请登记备案报告项目备案申请表;

(3)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17〕1331号):备案项目中,除国家明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及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跨县、跨市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上一级投资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企业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设所在地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在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下的,在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示范区

发改局

即办

即办

2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申请人提交的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3.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4.中外投资各方企业注册证明材料
 5.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6.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证
 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8.原项目备案文件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46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15第22号令)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第12号)
 《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示范区

发改局

7个

工作日

拟与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准并联办理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1.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函;

2.项目节能报告;

3.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5000吨标准煤之间(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或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行业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示范区

发改局

15个

工作日

时限纳入多评合审环节

4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登记表
 2、工程立项批文
 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5、总平图(住建局盖章审批后的总平)

6、施工蓝图(复核后归还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九条 纳入基建管理程序规定:一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报批时或者工程设计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拟建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对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杨凌地区严格执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做好地震小区划成果使用工作的通知>》(杨管办发(2014)25号)文件:

《杨凌地震小区划》作为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提供了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其地震动参数50年超越概率10%的峰值加速度和特征周期,陇海铁路线以北峰值加速度为0.225g,设计特征周期为0.50s;陇海铁路线以南峰值加速度0.210g,设计特征周期0.45s。

《杨凌地震小区划》范围内建筑抗震设防烈度由Ⅶ度提高到Ⅷ度。小区划范围内的幼儿园、学校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医疗用房等重要的公共设施建筑要高于《杨凌地震小区划》结果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范围外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应参照执行《杨凌地震小区划》给出的抗震设防烈度及设防参数。

示范区地震局

7个

工作日

时限纳入多图联审环节

5

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

1、申请审批的请示文件1份(红头,原件,加盖公章);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版)一式5份(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含电子版),附具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原件,加盖公章);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开报告暨公众参与调查说明原件一式10份;4、辖区环保局出具的评价标准、;5、项目技术评估意见,经由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的,附具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原件);6、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一份,实行认可的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出具项目备案文件一份;7、辖区环保局出具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不涉及总量控制因子的不需要提供;8、涉及搬迁的项目,出具当地政府搬迁安置计划及承诺书(原件);9、涉及区域流域、重点行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等规划所包含的项目,须同时报送规划环评文件及审查意见; 10、石油化工类业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一同提交审查;11、有资质的环境监1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3.市场主体环境信用承诺书;14.需在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网上预受理。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资料(原件),引用的可提交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07月16日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正)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示范区环保局

环境影响报告书60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工作日

按照法定

时限执行

(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须将其他部门施工许可环节办理事项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的,以及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除外)

6

市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示范区消防支队

20个

工作日

时限纳入多评合审、多图联审环节

7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初步方案人防审核

一、1.规划批准的报建项目总平图;2.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图;3.人防工程两个方向剖面图;4.一层平面图;5、《新建人防工程报建表》

二、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

示范区人防办

人防规划设计意见3个工作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核12个工作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市场化审查)

时限纳入多评合审、多图联审环节

8

市级人防易地建设审批

1.规划批准的报建项目总平图;单体方案设计;

2、《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申请表》;

3、相关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证明材料(附地质勘察报告);

4、其他资料(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补充)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示范区人防办

5个工作日

时限纳入多评合审、多图联审环节

9

新建、扩建、改建的涉及人防工程拆除建设项目审批

1、规划批准的报建项目总图(原件);

2、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申请,原件;

3、原有人防工程竣工图等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4、人防工程所属单位的权属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复印件);

5、人防工程所在地段的土地使用证及地下管线图(原件或复印件);

6、相关权益人对拆除的书面同意材料(原件);

7、拆除人防工程施工方案(原件);

8、拆除后补建人防工程应提供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2号)

示范区人防办

6个工作日

时限纳入多评合审、多图联审环节

10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备案

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2、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3、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文件;

5、总监工程师人防专项资格证、施工项目经理、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

6、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买卖合同,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许可证;

7、人防工程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单建式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

管理实施办法》陕人防发(2014)49号

示范区人防办

20个工作日

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备案并联办理

11

市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方案审批:提交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建设单位书面审批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一条:涉及土石方挖填、扰动地表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经建设项目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规模较大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扰动地表的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煤炭、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勘探的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预算,在基本建设投资或者生产费用中专项列支水土保持经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第二十二条:占地面积在三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活动,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前款规定规模以下的生产建设活动,应当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第二十三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审批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提交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在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示范区水务局

报告书:20个工作日
 报告表:10个工作日

时限纳入多评合审环节

12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或申请人身份证明;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4.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9号令)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实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气

象局

市局20个工作日内初审后转报省局;省局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提前介入
 不计入时限

13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总规划平面图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3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5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7条;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国发〔2016〕3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实实施方案的通知》。

示范区气象局

20个

工作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不计入时限

14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前的考古调查、勘探的审核

1.申请书(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用途);
 2.考古调查勘探报告;
 3.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方案;
 4.其他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文

物局

30个

工作日

在项目立项之前介入,不计入时限

15

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1.申请书(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用途);
 2.必须进行该工程的理由说明材料及工程方案;
 3.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4.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5.其他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省文

物局

30个

工作日

放置在施工许可环节之后,不计入时限

16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

1..申请书(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用途);
 2.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方案;
 3.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4.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5.其他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省文

物局

30个

工作日

时限纳入多图联审环节

17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项目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1、申请书

2、 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 工程设计方案;
 4、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5、 考古勘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示范区文物局

20个

工作日

放置在施工许可环节之后,不计入时限

18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

1、申请书

2、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工程设计方案;
 4、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5、考古勘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示范区文物局

20个

工作日

时限纳入多图联审环节

19

建筑业工伤保险

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人社部、住建部、国家安监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示范区人社局


并联办理,不计入时限

20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


示范区人社局


21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1、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申请;
 2、规划设计条件申报表;
 3、规划选址文件(限于划拨用地);
 4、明确标注地块位置、界限的现状地形图;
 5、土地权属证明;
 6、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书面初审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办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包含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示范区住建局

20个

工作日

3个工作日

2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用地规划申请。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明确标注的建设用地位置、界限的现势地形图。
 (4)、国土部门用地初审意见。
 (5)、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
 (6)、建设用地总平面布局初步方案。
 (7)、其它必要的文件资料。
 2、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用地规划申请。
 (2)、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3)、出让地块位置、界限的现势地形图。
 (4)、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其它必要的文件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设区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向设区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示范区住建局

20个

工作日

与总平图审查并联办理

23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申请;

2、建设工程现状用地条件图;

3、规划设计方案文本(二份),附带电子版文件光盘;

4.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图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示范区住建局

30个

工作日

时限纳入多图联审环节

2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1、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4、1:500/1:1000现状地形图;
 5、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意见;
 6、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7、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设计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及《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8、申请人提供由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设计审查意见;
 9、申请人提供由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10、申请人提供由地震部门出具的抗震备案登记表;
 11、申请人提供由教育部门出具的《教育设施配套费费用收讫告知单》或《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幼儿园小学规模标准审批单》;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四十条。

示范区住建局

20个

工作日

时限纳入多图联审环节

25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

1.审查合格书;
 2.审查意见告知书;
 3.审查备案表和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复印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第十八条: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示范区住建局

即办

时限纳入多图联审环节

26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备案

设计审查备案:
 1.《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备案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施工图审查单位专用章)
 2.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书(原件)
 3.建设单位根据审查备案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认真填写《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信息公示牌(表)》(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4.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文件原件及电子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四类建筑工程)
 专项验收备案:
 1、《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表》
 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3、进场保温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合格证书出厂检验报告、购货合同及发票、“陕西省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登记证书”或“备案登记证书”等。
 4、进场保温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复检报告:a.屋面保温材料进场复检报告; b.外墙保温材料进场复检报告; c.采暖和非采暖隔墙、飘窗上下板、地下室顶板、变形缝等使用的保温材料进场复检报告; d.外窗进场复检报告;e.新型墙体材料进场复检报告。以上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要求的项目进行复检,每份报告需提供原件并加盖建设单位骑缝章。
 5、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测报告。
 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未进行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三十日内将相关资料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筑节能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节能验收报告。建筑物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示范区住建局

20个

工作日

时限纳入多图联审环节

27

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文件审核备案

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资料的基础上,

一、绿色建筑认定标识申报项目备案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

2.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复印件)

3.绿色建筑项目申报书和自评报告;(原件)

4.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原件)

5、建设单位与项目咨询单位签订的技术咨询协议(复印件)

6、绿色建筑项目建设承诺书(原件)

二、绿色建筑专项图审项目备案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

2.绿色建筑专项审查意见书(经绿色建筑专项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项目)(原件)

3.《杨凌示范区建设工程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原件)

4、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原件)

5、绿色建筑项目建设承诺书(原件)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下列新建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

(二)大型公共建筑;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

(四)城市新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民用建筑。

第三十八条:

《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

《关于印发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3〕68号)

示范区住建局

3个

工作日

时限纳入多图联审环节

28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最高限价备案

1、工程量清单;
 2、招标最高限价成果文件;

3、编制单位的营业执照、造价咨询合同、资质证书,造价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3年第16号)
 第六条: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示范区住建局

3个

工作日

1个工作日

29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年第89号)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示范区住建局

5个

工作日

1个工作日

30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自行招标的备案

1. 具有法人资格或项目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3.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4.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住建局

5个

工作日

即办

31

中标备案

一、招标项目;1.招投标过程资料;2.中标通知书。

二、非招标项目提交资料:工程立项和规划审批手续,资金到位证明,发包人营业执照,承包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拟派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施工合同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示范区住建局

15个

工作日

1个工作日

32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1、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经双方签字、盖章符合要求的合同文本原件。
 2、监理合同备案。经双方签字、盖章符合要求的所有监理合同文本原件。
 3、施工合同备案。经双方签字、盖章符合要求的所有施工合同文本原件。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133号)
 第十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2015年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施工分包、直接发包等书面合同7日内,将合同报送相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

示范区住建局

7个

工作日

1个工作日

3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1、规划许可抄告单
 2、申请减免的需同时提交书面减免申请文件及相关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却》(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示范区住建局

2个

工作日

并联办理,不计入时限

34

建筑业劳动保险费征收

1.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关于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费用并入劳保基金后由建筑行业统筹机构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政发(1995)389号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在报建工程相关手续时,均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5%,向行业统筹机构预算两项保险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示范区住建局


并联办理,不计入时限

35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开工备案

1、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规划总平面图。

2、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3、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措施的资料。

4、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书。

6、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7、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8、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5号)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示范区住建局

20个

工作日

与合同备案并联办理

3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工期1年内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造价的50%;工期1年以上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造价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4、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资料(指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了交通、水电等条件,能够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一般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5、《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7、《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单》

8、消防审查意见(消防法规定必审项目提供)
 9、劳保统筹结算单、《杨凌示范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确认书》、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发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票据(通知单及收款票据)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4年第18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示范区住建局

15个

工作日

3个工作日


总计时限

197个

工作日

35个工作日

杨凌示范区方便企业获得水电气暖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获得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依据《陕西省方便企业获得水电气暖行动方案》,特制定《杨凌示范区方便企业获得水电气暖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更大限度方便企业获得水电气暖为目标,从减环节、优流程、压时效、提效率等4个方面入手,精简企业在办理水电气暖过程中关联度不高的前置审批事项,解决部分事项存在的重复审批问题,压缩办理时限,健全“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机制,优化水电气暖供给企业内部办理流程,不断提高政府和企业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主要措施

(一)方便企业获得电力措施。

1. 简化环节,优化流程。一是实施“客户免填单”服务,受理人员打印信息后由客户签字确认。二是取消低压用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仅在竣工报验前查验设计单位资质。三是供电企业推行“一站式”联合办公,减少内部相关部门参与数量,推广使用标准化供电方案模板答复客户,减少用户业务办理往返供电企业次数。

2. 精简资料,推行“一次性告知”。一是高压客户申请资料由原来的7种精简至5种(用电申请书或用电业务表,用电主体资格证明,产权证明,用电容量需求清单,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文件);低压客户申请资料由原来的7种精简至3种(提交用电申请、用电主体资格证明和产权证明)。二是将建设项目预留供电设施纳入城建规划审查,不再作为用电办理前置事项。三是修订业扩报装“一次性告知书”,将特定用户办理所需的税务登记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复印件、国家优待电价资质、工艺流程证明和高危客户相关资料作为告知内容,不再作为办理用电前置事项。

3. 压缩时限,全过程管控。一是低压客户、高压单电源客户、高压双电源客户从供电方案答复到装表接电全流程各环节严格按照表1执行,限时办结。二是利用信息系统开展企业用电业务办理全流程管控,根据各环节时限要求进行自动催办和超期督办;落实各项考核机制,对用电报装进行全过程评价,对因供电企业责任造成业扩工程滞后进行严肃处罚。

表1 供电报装各环节压缩时间目标表

用户类别

各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合计天数(工作日)

目前规定办理时限(工作日)

压缩比例(%)

供电方案答复

设计审查

中间检查

竣工检验

装表接电

低压用户

5



3

3

11

29

62.06

高压单电源用户

15

10

3

5

5

38

59

35.59

高压双电源用户

30

10

3

5

5

53

84

36.90

4. 强化信息公开,拓展服务渠道。一是拓展业务大厅、95598(96789)热线、手机APP、网站等服务渠道,公布服务承诺、业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相关政策,切实提高用电报装工作透明度。二是创新“互联网+”服务手段,方便用电企业开展业务咨询、预约上门办电、现有业务流程进展自主查询和催办,持续丰富移动支付功能。

5. 建立绿色通道,全力服务重大项目。一是示范区电力公司要建立绿色通道制度,从简从快办理重大项目用电报装手续。二是对示范区重点项目,分级落实供电工程第一责任人,安排专属客户经理“一对一”负责用电业务办理,协调解决重点项目推进中存在的用电问题。

(二)方便企业获得天然气措施。

6. 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理效率。推广“西安秦华经验”,将企业用气办理业务原需的26项事项分类简化为“一站式”“最多跑一次”“零跑腿”等三个类别15项。示范区天然气公司要对标先进,优化办理流程,并制定具体改进方案。

7. 压缩报建时间,推行“一单到底”维修。一是将集中报建客户报建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距离中压管道1km范围内,50个工作日完成工程并交验,距离中压管道1km以外范围,9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并交验。已具备通气条件的分户挂表客户,预约后5工作日上门通气;散户安装客户缴费后5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二是推广“一单到底”故障维修服务,接到燃气事故报警后,抢险人员40分钟内到达事发现场组织抢险,用气故障报修24小时内处理完毕。

8. 拓展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能力。一是进一步拓宽服务方式,为用气企业提供24小时业务咨询、故障报修、紧急事故抢险、投诉等综合服务。二是继续推进投诉处理全过程管控,接到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答复。三是定期对区内重点用气企业开展满意度调查,精准了解在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每年为工商客户提供一次免费安检。

9. 巩固气源储备,提升供气保障能力。一是针对示范区天然气冬季保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极端情况下,执行天然气减限方案,努力做好天然气保供工作。二是加强与上游气源单位有效联动,力争启动建设第二气源管网,加快应急储备调峰设施建设。三是开展冬季高峰外购LNG调峰气源采购,要针对冬季供气缺口,提早动手购买LNG,满足紧要关头调峰用气需求。

10. 支持临时供气措施,确保临时用气需求。一是支持示范区天然气公司对短期内无法具备供气条件的用户,采取压缩天然气(CNG)或液化天然气(LNG)点供等临时供气措施,满足用户用气需求,待具备管道供气条件后,及时调整供气方式。二是规划、安全生产监管、质监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审批工作机制,完善临时供气措施审理流程及相关设计、建设标准。

(三)方便企业获得供水措施。

11. 压缩办理时限,方便客户用水。一是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在报装手续、现场勘查、工程设计、工程安装等方面逐项承诺工作时限,将企业供水办理全流程时间缩短至25个工作日。二是优化行政许可办理环节,对道路挖占所需市政、交警等相关手续进行并联审批,办理时限由24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

12. 拓宽服务方式,提升服务品质。一是通过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公布业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相关政策。二是推行“一厅式”办公和首问责任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办理开户或新增用水手续,要一次性告知办事流程和材料清单,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当日给予明确答复。三是保证热线通畅,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修复用水故障,实现供水正常。

13. 改进监管方式,保障供水安全。一是不断强化供水安全意识,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检测工作,及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水质问题进行研判分析,切实管控水质风险。二是运用大数据管理、信息化控制等手段,实时在线监测水质、水量、水压,实现水源、水厂全天候在线摄像监控。三是强化巡查巡检机制,对水源、水厂、管网等关键环节进行不定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4. 加强供水能力建设,创新服务模式。一是大力发展供水自动化和信息化,实现在线管理,有效降低水耗、电耗和能耗。二是合理核算成本,推进阶梯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科学定价。三是规范收费形式,积极推广使用智能水表等先进计量仪表,实行按量计价,抄表收费。

(四)方便企业获得供暖措施。

15. 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理效率。一是用户提出用暖申请,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日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经办人。供暖企业5个工作日内完成勘查现场并出具初步方案。需要办理过户、销户、变更供热手续,材料齐全的,审查合格当日内予以办理。二是在现场勘查、出具报建图、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开阀供暖等环节压缩时限,办理时限不超过25个工作日。

16. 强化信息公开,保障客户权益。一是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供暖企业在营业场所、门户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服务承诺、业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相关政策,切实做好供暖信息公开和服务工作。二是设立和公布服务投诉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接到投诉3日内给予答复,5日内办理完毕。

17. 落实供热标准,确保供暖质量。根据当年年度天气变化,适当调整供暖时间。根据气候条件,严格执行集中供热管理相关规定;采暖期间,室内供热温度应保持温暖、舒适,不得低于对外公示温度。

18. 加强供热抢修,及时消除故障。供热企业要加强供热管线及附属设施定期巡查、维护、保养,确保供热管线正常使用。供热企业在供热期间接到故障电话后,一般故障24小时内修复,较大故障48小时内修复,特殊故障不能按时排除的,应及时向用户说明情况;因供热、供电、供水(检修)造成的停暖,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故障性停电、停水造成的停暖,及时通知用户,原因消除后立即实施供热。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水务局配合,按职能划分对水电气暖相关企业进行综合协调。两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市政部门,要坚持日常监督与重点督查相结合,有效推进相关工作,为推进改革清除障碍,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主体责任。杨凌示范区各类水电气暖供应企业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参照陕西省企业水电气暖办理事项表,细化形成操作性更强的水电气暖办理事项表,形成一套要求明确、标准严格的体制机制,明确具体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将每一项工作逐项分解到位、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做好规划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修改完善水电气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做好与城市控制性详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提前布局建设,切实提高保障能力。

附表:1. 杨凌示范区企业供水办理事项表

2. 杨凌示范区企业供电办理事项表

3. 杨凌示范区企业供气办理事项表

4. 杨凌示范区企业供暖办理事项表

附表1

杨凌示范区企业供水办理事项表

序号

环节

需要申请人提交的要件

具体流程

办理时限

备注

1

申请

《用户供水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日给予受理

即办


2

供水备案


供水单位办理人员进行备案

3-5个工作日


3

施工手续办理

申请人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挖掘意见书,缴纳占道费等手续。

申请人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服务窗口办理手续

3-5个工作日


4

勘察设计


供水企业进行现场勘查,核查用户上报资料,开展供水勘察设计

5个工作日


5

施工验收


供水企业组织人员进行供水施工,管道试压消毒、正式供水勘察验收

10个工作日


6

签订供水合同


缴纳费用,签订《市政给水管道工程建设合同》,《城市供水用水合同》,完成图纸审核盖章,提供相关报审资料

即办


附表2

杨凌示范区企业供电办理事项表

序号

环节

需要申请人提交的要件

具体流程

办理时限

备注

1

申请

1. 用电申请书或用电业务表。

2. 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

3. 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

4. 用电容量需要清单。

5. 用电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用户提出用电申请,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日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经办人

即办

①如委托他人办理,需同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②第4、5项资料仅限高压用户提供;③原用电范围内的增容业务无需重复提供第2、3、5想资料。

2

现场勘查


供电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到客户用电现场进行供电条件勒查并与客户协商供电方式、计量方式、受电点等确定供电方案所需要的内容

居民客户2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客户5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客户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供电源客户30个工作日


3

确定供电方案并答复客户


供电企业组织内部部门编制供电方案

居民客户2 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客户5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客户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供电源客户30个工作日


4

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方案报审

1.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2.用电工程设计及证明书。

用电企业向供电企业报审

高压供电客户10个工作日

仅限高压用户办理供电,低压用户仅在竣工报验前查验设计单位资质

5

设计资料审核


供电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对客户报审的资料进行审核

高压供电客户10个工作日

仅限高压用户办理供电,低压用户仅在竣工报验前查验设计单位资质

6

中间检查报审

1.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2. 隐蔽工程施工及试验记录


高压供电客户3个工作日

仅限高压用户办理供电,低压用户仅在竣工报验前查验设计单位资质

7

开展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


供电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开展中间检查

高压工地那客户3个工作日

仅限高压用户办理供电,低压用户仅在竣工报验前查验设计单位资质

8

竣工报验申请

1. 用电工程竣工报告。

2. 交接试验报告

用户向供电企业提出竣工报验申请

即办


9

竣工验收


供电企业组织内部部门开展竣工检验

居民客户2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客户5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客户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供电源客户30个工作日


10

装表接电


供电企业安排计量管理部门安装计量

居民客户2 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客户5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客户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供电源客户30个工作日


11

签订供电合同


供用电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

合同签订在计量安装完成的当日内完成


附表3

杨凌示范区企业供气办理事项表

序号

环节

需要申请人提交的要件

具体流程

办理时限

备注

1

申请

法人客户提供营业执照、自然人客户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新建建筑提供城市配套费缴费证明。

用户提供相关资料至供气企业营业厅

即办


2

现场勘察

1.项目建筑审核平面图(政府规划部门出具)。

2.项目建筑总平图。


5个工作日


3

市政规划手续办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审总平图、管线施工图、管线定验线单、施工组织计划。

在政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10个工作日


4

签订施工

合同


具备立项条件后签订《天然气施工委托合同》并按照合同交纳安装款

即办


5

并联审批

道路主管部门省、市、县(市、区)征地批复文件: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定点图》;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设计施工图、市勘察洲经院管线定线合格证施工组织设计: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市核图》等。

园林绿化行政主营部门:《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和占用(临时占用) 城市绿地市批许可》审批表;过程施工计划及施工图,拟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和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平面位置示意图等。

交警部门:拟挖掘占用施工围挡周边交通组织方案; 缓堵保杨承诺书: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交通安全承诺书等。

需要申请道路挖占手续的用户,办理市政、交警、园林绿化等手续

20个工作日


6

工程施工

1. 项目建筑图(平面,立面、剖面)。

2. 设备平面布置图。

3.设备技术参数。

4. 工业厂房设各平面图布置及工艺设备总说明。

5. 室内、外综合管网图(含水眼电等各类管线设计图,施工图)。


距离中压管道1km范围内,30个工作日完成工程并交验;距离中压管道1km以外范围,7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并交验

小型工商客户安装15个工作日内完成;普通工商客户安装30个工作日内完成。

7

竣工验收


工程完成后进行项目验收

1个工作日

8

签订供用气合同


用户至营业厅办理燃气IC卡,签订《供用气合同》及《安全用气协议》

即办

9

开阔供气


点火通气

3 个工作日

附表4

杨凌示范区企业供暖办理事项表

序号

环节

需要申请人提交的要件

具体流程

办理时限

备注

1

申请

用暖申请;规划局建审总平图;法人客户提供营业执照,代理申请人员提供法人委托书;小区供暖二次网图纸;换热站预放位置平面图等。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目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经办人

即办


2

现场勘查


供暖企业勘查现场出具初步方案

5个工作日


3

出具报建图

综合管线实测图。

供热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综合管线实测图,设计热力管线报建图,并同时商谈合网(提供《供热工程施工合同》及《供用热合同》)

5个工作日


4

办理备案

热力管线报建图

热力管线报建图出具后由用户到市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热备案手续

1个工作日


5

办理规划手续

规划总平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热申请等。

市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到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手续(1)规划手续市批后副绘院定线;(2)用户办理地勘手续,出具勘查报告(具有地勘资质单位,所有地下管线单位会签)。

12个工作日

建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供暖工程的规划、施工手续纳人本体工程一并办理

6

施工图设计


供暖企业热力管线施工图设计

10个工作日


7

并联审批

道路主管部门:省、市、区征地批复文件;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定点图》; 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设计施工图、市勘察测绘院管线定线合格证、施工组织设计;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审核图》等。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和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许可》审批表;过程施工计划及施工图,拟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和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平面位置示意图等。

交警部门:拟挖掘占用施工围挡周边交通组织方案;缓堵保畅承诺书;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交通安全承诺书等。

需要申请道路挖占手续的用户,办理市政、交警、园林绿化等手续

20个工作日

涉及道路、绿化、交通等相关工程办理相应批复手续

8

工程施工


中标施工企业开工建设



9

竣工验收


供暖企业组织竣工验收,并签订《供用热合同》

3个工作日


10

开阀供暖



2个工作日


杨凌示范区方便企业办理

不动产登记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示范区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打造规范、快捷、便民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流程,特制定《杨凌示范区方便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坚持依法登记、规范登记、准确登记和便民利民登记为原则,紧紧围绕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中梗阻”“推绕拖”“事难办”等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流程,加强不动产登记窗口建设,全面提升服务效率,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规范、快捷、便民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全面提升示范区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规范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局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将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材料、登记法律依据、登记流程、登记时限和收费标准及依据整理成册,在门户网站和登记大厅进行公布。不得将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审核、备案、批准、核准、盖章以及其他事项作为不动产登记前置条件要求登记申请人提供。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不得推诿。对于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的,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避免造成群众为同一登记事项多次跑路。

(二)优化登记工作流程。在坚持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登薄、发证的法定流程下,不动产登记局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对于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实行预约服务,提前做好涉及不动产的落宗、权利状态查询,保证不动产登记事项及时办理。要加强与房管、税务部门的沟通,保证登记信息、房屋备案信息、涉税信息部门共享,保障群众及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登记大厅要设立专门的查询窗口,对于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同时,要进一步优化登记事项内部流转流程,保障登记事项快捷、顺畅办结。

(三)全面加强窗口建设。要进一步提升窗口建设,以“全国百佳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示范窗口”指标为参照,合理设置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保证不动产登记、交易、涉税等在大厅内一站式办结。登记大厅要统一窗口标示,宣传标语,窗口制度,受理窗口应设置登记事项的示范文本,保障申请人规范填写。办事指南、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展示牌等要在大厅内进行公示。登记工作人员要统一工作制服,规范、文明用语,展现新的工作风貌。登记大厅要设置叫号机、饮水机、群众休息区、打印、复印等便民设施,方面群众办事。

(四)进一步压缩登记时限。要在依法、规范、准确登记的前提下,进一步压缩登记时限,做到除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登记和非公正的继承、受遗赠等复杂的不动产登记及大宗批量不动产登记20个工作日办结以及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及时办结外,在企业、群众完成权籍调查,登记资料齐全、符合登记要求的前提下,自2018年3月底前将一般登记压缩至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抵押登记压缩至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从2018年6月起,将全部登记类型压缩至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对已完成房地一体落宗且登记资料齐全,符合登记要求的个人二手房交易登记和二手房抵押登记业务,实行登记业务“即办制”,实现群众“立等可取”。对涉及征税需上门评估、单位转让不动产涉税事项、企业改制等特定事项,以及需要补正材料、权籍调查和公告等不动产登记,可根据时间情况,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办理依据、办结时限、查询方式等服务信息。

(五)排查解决问题。不动产登记局要应按照中、省要求,全面排查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部门衔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窗口服务水平、登记效率等问题。对于部门衔接不畅的,要加强部门沟通,保障信息交流共享,建立部门衔接机制。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要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一件一件落实整改。对于窗口服务水平及登记效率的问题,要切实加强人员培训学习和窗口人员管理,营造良好的不动产登记环境。

(六)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不动产登记局要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加强登记队伍建设,优化登记服务流程,切实利用网络技术保障服务不动产登记工作,做好部门沟通衔接和数据共享工作。切身做到“让数据信息多跑路,让企业群众少跑腿”,全面提升示范区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和宣传引导。不动产登记工作涉及企业、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企业、群众财产权的体现。不动产登记局要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利用网站、报纸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宣传引导,组织登记人员进企业、进社区普及不动产登记知识。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化解矛盾纠纷。

(二)强化指导检查。不动产登记局要全面加强登记质量和登记效率的指导检查工作,着力提升登记人员业务能力素养和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工作,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妥善解决,努力营造良好的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

杨凌示范区降低企业获得信贷难度

和成本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信贷服务水平,降低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获得信贷难度和成本,根据《陕西省降低企业获得信贷难度和成本行动方案》,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创新、效率、可持续”原则,以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为目标,强化政策引导,全面推动和提升辖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大对基础设施、创新创业、新型城镇化、“三农”、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示范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政策引导,强化融资支持

1.强化货币政策引导。充分运用支农再贷款等工具,为区内金融机构提供价格合理、期限灵活的资金支持,保证信贷供应的规模。落实普惠金融领域定向降准政策,增加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人民银行杨凌支行、示范区金融办负责)

2.加快发展壮大地方金融机构。支持杨凌农商行增资扩股,加快发展为服务农业科技特色鲜明的专业性农商行。吸引有实力的发起行设立村镇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进入金融领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示范区金融办、人民银行杨凌支行负责)

3.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强专业化政府财政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共担机制。鼓励杨陵区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融资担保风险风险补偿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对扶持区内企业且担保额在1000万以下的融资担保项目,对其发生的担保代偿给予5%的风险补偿(示范区金融办、示范区财政局、杨陵区政府负责)

(二)深化金融改革,推动信贷产品创新

4.对于缺乏抵押品但又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鼓励各商业银行加大信用贷款、“两权”抵押等无形资产抵质押品的使用,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提高资金的可获得性。(人民银行杨凌支行、各金融机构负责)

5.对于征信记录良好、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通过联动工商、税务等部门,积极扩展“银税互动”平台,根据企业征信、纳税记录等数据,积极开展“诚信纳税贷”等产品。(人民银行杨凌支行、示范区工商局、示范区国税局、示范区地税局、各金融机构负责)

6.积极发展险资支农支小融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充分利用保险资金和产品的融资功能,扶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示范区金融办、杨陵区政府负责)

7.对于拥有知识产权的农业企业,鼓励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争取杨凌农商行获得投贷联动试点资格,通过“股权+债权”方式支持企业。(人民银行杨凌支行、示范区金融办、示范区工商局、各金融机构负责)

8.对于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按照相关续贷监管要求,积极推广无还本续贷业务。(人民银行杨凌支行、示范区金融办、各金融机构负责)

9.对于应收账款占比较大的小微企业,推广应收账款融资平台,有效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人民银行杨凌支行、各金融机构负责)

(三)加强沟通力度,合力降低融资成本

10.对于小微企业在融资中产生的公证费、评估费等各类费用,要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多种途径,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人民银行杨凌支行、示范区金融办、各金融机构负责)

11.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为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办理土地、税收、环保、房产等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引导企业扩大各类债务工具融资,提高非信贷融资占比,实现全方位融资,不断降低融资成本。(示范区金融办、示范区发改局、人民银行杨凌支行负责)

12.引导区内担保公司加大对农户、涉农中小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示范区金融办负责)

(四)提质增效,全面提升融资效率

13.鼓励商业银行运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移动终端等新渠道,提高信贷服务便利度。(人民银行杨凌支行、各金融机构负责)

14.鼓励区内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更多小微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缩短决策链条。(人民银行杨凌支行、各金融机构负责)

15.积极宣传推介金融产品、信贷政策,引导信贷投放。搭建银企信息对接平台,通过信息化改善银政企信息不对称问题。(示范区金融办、人民银行杨凌支行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杨陵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对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沟通协同推进。

(二)加强监测评估。完善小微企业贷款统计制度,掌握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基础数据和信息。将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情况纳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合理运用考核结果,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相关单位要按年度对本单位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次年1月中旬前报示范区金融办。示范区金融办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杨凌示范区优化企业纳税服务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特制定《杨凌示范区优化企业纳税服务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集成导向、目标导向,对焦纳税人需求,通过推进一系列改革,压缩办税时间,简化优惠办理,不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不断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主要措施

(一)压缩办税时间。

1.压缩准备时间。简并优化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申报表,提供网上办理更正申报功能,较大幅度精简表单填报,缩减纳税人申报纳税准备时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取消年度汇总申报。

2.压缩办理时间。充分利用现有的3个办税服务场所,大力推行网上办税、就近办税。推行包括5大类129个办税事项的“最多跑一次”清单,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次数。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推行预约办税。对跨省经营企业4类15项涉税事项实行全国通办。

3.压缩缴税时间。除传统缴税方式外,逐步推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更多选择。

4.推广新版电子税务局。落实国家电子税务局业务、技术标准规范,实现纳税人申报、缴税、发票领用和代开、证明开具、税收优惠办理等绝大部分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整合线上、网上、掌上办税平台,提高可访问性、实用性、易用性。加强电子税务局业务管理和运行维护管理,提高稳定性。完善问题反馈和解决机制,实现电子税务局操作使用问题远程解决。在办税服务厅扩大完善电子税务局体验区,为纳税人尝试性使用电子税务局提供软、硬件环境。

5.简化发票业务。稳步扩大电子发票使用面,逐步实现纸质发票到电子发票的变革。拓展电子税务局业务功能,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实现发票领用“网上申领、线下配送”或“网上申领、自行取票”,实现发票代开“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费)、自行出票”或“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费)、线下配送”。 全面实行发票自动验旧,取消手工验旧。推进税务信息系统与公路收费系统对接,依托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助推物流行业降本增效。分行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6.压缩限办事项办理时限。梳理常见限办事项,减少或优化整合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

7.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大力推行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有效履行职责。严格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执法过错行为的事后追责。

8.深化国地税合作。拓展网上办税功能,实现纳税人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等主税和地方附加税费的一体化申报缴税。推行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联合签署税银协议,实现线上(线下)一方签署、双方互认,解决纳税人多头跑问题。进一步消除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信息壁垒,扩大一方采集、双方共享范围。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纳税人“进一个门、上一个网、办两家事”。

(二)简化优惠办理。

9.提高政策服务透明度。对税收政策科学分类,明确网上发布渠道和形式,进一步提高税收政策透明度。示范区国税局、地税局畅通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加大税收热点问题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确定性的服务需求。

10.简化纳税人优惠备案和合同备案。改进各税种优惠备案方式,基本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为主,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简化建筑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备案事项。取消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合同备案环节,优化对外支付备案程序。逐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范围。

11.简化涉税资料报送。推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进一步精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2018年年底前精简四分之一以上。推动涉税资料电子化,减少纳税人纸质资料报送。

12.推行新办纳税人“零门槛”办税。为新办纳税人提供包括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10个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将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新办纳税人纳入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范围,减轻纳税人发票认证负担。

13.提升出口退税办理效率。对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一类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二类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三类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四类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增强推动改革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持续推进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企业纳税服务工作。示范区国税局、地税局要主动沟通,通力协作,定期督查,按照既定的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扎实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实落地,持续改进企业纳税服务。

(二)坚持问题导向。要针对纳税人关心的痛点堵点难点热点问题,优化审批流程、精简涉税资料、便利申报纳税、规范执法行为。要针对税率结构不合理、营改增后少数纳税人税负增加等问题,强化辅导、跟踪问效,提出有利于建筑业、金融业等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的各种问题。

(三)密切协作配合。要加强国地税合作,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实行联合汇报、联合部署、联合调研、联合推进,实现基层党建、办税系统、政策落实、信用管理、风险应对的全方位贯通,形成“一套标准、一张税网、一致形象”的合作格局,最大程度凝聚工作合力。

杨凌示范区提升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资

便利化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示范区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水平,建设国际一流农业特色鲜明自由贸易试验区,特制订《杨凌示范区提升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杨凌自贸片区建设为契机,以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为目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着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助力示范区开放型经济突破发展。

以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准入门槛和收费标准为重点,通过简政放权、优化流程、提高效能、协同配合,帮助企业大幅降低跨境贸易和投资环节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示范区营商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对外贸易便利化措施

1. 提速单证便利时限。企业申请办理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报检企业备案(含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进出口许可、原产地证申领人备案等,依据行业管理规定,在企业提交的主要材料完备的情况下于1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单证,而后再补齐相关材料。(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示范区自贸办负责)

2. 提升出口退税办理效率。对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一类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二类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三类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四类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面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落实对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采取额定扣除办法。(示范区国税局负责)

3. 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允许企业外汇账户备案和外汇账户开立两个环节合并为一个环节,在银行一并办理。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办理机构、个人主体进一步提供相关单证。(人民银行杨凌支行负责)

4. 推动直接投资便利化。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化服务水平。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支持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鼓励自贸试验区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指导银行优先安排自贸试验区10亿美元内大额对外投资存量项目资金汇出。(人民银行杨凌支行负责)

5. 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用。推动中国(陕西)“单一窗口”逐步成为企业面对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的主要接入服务平台,落实好“单一窗口”免费申报制度。对开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进行重点专题培训,全面提升企业应用覆盖面。(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示范区工商局、示范区国税局负责)

6. 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结合企业实际需求制定境内外重点展会年度参展计划,支持企业自主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拓市场,巩固和提升欧美等传统市场份额。加快推进海外国际合作园区建设,为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平台服务。支持建立农产品跨境电商平台,促进农产品跨境贸易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参加行业专业性境外展会,开展国际产品及管理体系认证。(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示范区财政局、示范区自贸办负责)

7. 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进一步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加强技术改造、研发创新和自主品牌培育。(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示范区财政局、示范区自贸办负责)

8. 加快推进口岸和特殊监管区建设。积极申报农业特色口岸,编制杨凌特色农业口岸发展规划,推动肉类、种苗等指定口岸申报建设。加快推动杨凌综合保税区、杨凌公用型保税仓库建设。持续推进在杨凌设立海关、检验检疫分支机构,提升跨境贸易业务本地化服务能力(示范区自贸办、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示范区工业园区公司负责)

9. 建立重点外贸企业联系制度。对年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重点企业建立经贸、财政、发改、国税、自贸办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从政策落实、优化环境、资金保障、项目建设、开拓市场等方面,提供精准服务(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示范区财政局、示范区发改局、示范区国税局、示范区自贸办等负责)

(二)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

1. 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范围。严格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等政策文件,确保外商投资市场准入范围和投资领域不缩水;积极推行负面清单制度,有效扩大外资开放和准入的范围。(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示范区发改局)

2.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国民待遇。申报政府各类产业发展资金、技改项目资金及贷款贴息,已出台的降低企业成本的政策措施,外资企业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的扶持政策。(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各有关部门)

3. 便利外资企业注册落户和经营管理。全面推行“先照后证”(国家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和备案制度,便利企业注册。(示范区工商局、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示范区国际合作局、示范区公安局、示范区人社局负责)

4. 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依法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严格执行国家的产权、物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格兑现对境外投资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招商引资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对未兑现承诺或位履行合同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示范区招投局、示范区发改局、示范区财政局、杨陵区政府负责)

5. 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落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制度,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各类便利化措施,为外国人来华和入境工作提供便利。落实外国人才签证实施细则和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放宽外国人才、外资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签证有效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签发长期(5年至10年)多次往返签证,并可凭该签证办理工作许可、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示范区公安局、示范区人社局负责)

6. 规范政务服务和管理。建立完善企业监管监察和执法“清单”,推行企业监管监察和执法“清单”制度,清单以外的事项,坚决不允许进行监管、检查或者执法。实施信用信息公示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有效加强企业事中事后的管理和服务。(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明确工作责任。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工作任务。针对示范区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和优化提升。

(二)细化实施方案。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行动,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实施措施,细化制定本单位落实工作方案,保证各项措施有效执行。

(三)加强政策宣传。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及新媒体资源,加大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政策宣传力度,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实惠促进发展。

杨凌示范区降低企业运行成本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引导企业内部挖潜,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依据《陕西省降低企业运行成本行动方案》,制定《杨凌示范区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主要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强化中省政策的落实力度,切实降低企业在用工、用电、用气、物流等方面的成本费用,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二)工作目标。持续减轻企业负担,企业税费、要素、用工等成本显著下降;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模式、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运行环境、健康稳定的企业发展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 全面落实中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国家营改增有关政策,进一步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陕西省关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各项优惠政策。(示范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2. 加大降费和收费清理力度。严格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102号)中降低收费标准以及实施阶段性降低相关费率各项政策;严格落实中省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项政策,确保2018年底实现涉企“零收费”目标;严格执行已出台的水电气价格、运输价格等各项收费优惠政策;清理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项目。(示范区财政局、发改局、经贸安监局、交通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3. 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严格涉企保证金清单制管理,中省清单之外的保证金、保障金、抵押金和担保金等一律不得收取。(示范区经贸安监局、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4. 规范金融机构服务收费。各商业银行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要求,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变相提高利率;严格执行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5%和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过桥费”不得高于1%的收费标准。(示范区金融办、财政局负责)

(二)降低人工成本

5. 加大人才引进奖补力度。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两级政府要在引才投入、科研经费、租房补贴、项目资助等方面出台明确奖补资金标准的政策,给予支持。(杨陵区政府,示范区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6. 扩大人才引进政策适用范围。参照西安高新区做法,制定完善人才引进优惠政策。结合杨凌实际,制定完善相应的人才引进政策。(杨陵区政府,示范区人社局负责)

7. 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建立健全与劳动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国有企业人才培养,防止人才流失。(示范区人社局、国资委负责)

(三)降低生产要素成本

8. 扩大直供电交易规模。2018年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引导相关售电公司加强年消耗300万千瓦时以上工业用户和商业用户参与直供电交易。(示范区发改局负责)

9. 降低“煤改电”用户用电成本。全面落实陕西省已出台的支持清洁取暖各项政策措施,利用谷段低电价政策支持“煤改电”发展。(示范区发改局、电力公司负责)

10. 降低使用水电气暖成本。制定《杨凌示范区方便企业获得水电气暖细化方案》,方便企业获得水电气暖,降低使用成本。(示范区发改局负责)

(四)降低物流成本

11. 改善物流业发展环境。规划建设冷链物流产业园、快递物流中心、医药物流配送中心等项目,加快完善综合物流园基础设施和城乡物流网络节点;确保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对物流业发展的支持和保障,禁止随意变更;鼓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物流数据开放共享。(示范区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工业园区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

12. 积极推进连霍高速杨凌至西安段实施年费政策。协调省交通厅,将连霍高速杨凌至西安段纳入西安绕城高速年费卡范围,切实降低企业相关成本。(示范区交通局、财政局负责)

(五)切实降低政务服务费用。

13.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加大行政审批事项精简力度,对各级行政许可项目汇总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做到目录之外无审批;深化“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等便民利企措施。(示范区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管委会各相关部门配合)

14. 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社会组织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重点领域“红顶中介”和各类潜规则,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并依法公开;对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层级关系进行规范,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15.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严格实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管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各部门均不得违规新增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示范区发改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16. 优化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对保留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升审批效率。要严格执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对于备案制项目,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对于核准制项目,全面实行并联办理,推动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模式。(示范区发改局负责)

17. 完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强力推进农产品加工贸易示范园区路、水、电、气、热和信息等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提高园区承载能力,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便捷条件。(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经贸安监局、工业园区公司、农业园区公司负责)

18. 加大清理偿还政府欠款工作力度。对于政府拖欠工程款、物资采购款,要按照“谁拖欠、谁偿还”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实施还款计划,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还款期限。支持通过新增财力、置换债券、调整支出结构,或通过拍卖、出租政府公共资源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清欠。(示范区财政局、住建局、经贸安监局、发改局,杨陵区政府负责)

19.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做好“三供一业”接收工作,加强对接收单位的管理,纠正不合理做法,积极协调解决分离移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国资委负责)

20. 深入做好困难企业摸排和帮扶工作。对经营困难企业拖欠税款、社保基金缴纳、土地过户和债务资产处置等问题,有关部门要制定“一企一策”帮扶方案,推进经营困难企业妥善处置。(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财政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21. 加大涉企收费检查力度。清理违规收费,开展涉企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专项整治,坚决查处碰口费、管网建设费等公用事业、垄断行业乱收费行为。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供气、供暖价格监管。(示范区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细化责任落实。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和完善政策措施。示范区发改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持续推进降本工作。杨陵区政府及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营商发展环境的紧迫性,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建立工作机制。杨陵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负担调查评价、政策宣传和工作成效通报交流、投诉举报问题查处曝光等工作机制,建立维护良好营商环境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督查考核。管委会督查室、考核办对杨陵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情况开展督查。将杨陵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杨凌示范区营商环境监测评价行动方案

为确保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提升年”各项措施落地生效,促进示范区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5号)精神,特制订《杨凌示范区营商环境监测评价行动方案》。

一、目标和意义

开展营商环境监测评价行动是准确评估示范区“放管服”改革成效和改善我区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通过评价行动,及时总结梳理经验和做法,找出存在问题和短板,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倒逼相关部门进一步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提效率,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为示范区实现追赶超越激发新活力、增添新动能。

二、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基本内容

营商环境是指伴随企业活动整个过程(包括从开办、营运到结束的各个环节)的各种周围境况和条件的总和,包括影响企业活动的社会要素、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等方面。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招商引资的多寡和区域内的企业经营发展,最终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财税收入、社会就业等诸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一)示范区营商环境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在参照全省评价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杨凌示范区营商环境实际情况,确定示范区监测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开办企业”、“开办施工许可证”、“纳税”、“获得信贷”、“办事优化程度”、“政务服务”、“跨境贸易”、“产权登记”等8项指标,共计26个子项目,其中企业填报20项,相关部门填报6项。监测评价附加指标3项,共计9个子项目,其中企业填报5项,相关部门填报4项。

监测评价指标具体如下:

1.“开办企业”指标

具体包括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受理到发放营业执照所需的时间、公章刻制受理到办结所需时间、涉税事项受理到办结所需的时间、银行开立账户受理到办结所需的时间、公章刻制受理到办结所需的费用、涉税事项受理到办结所需的费用、银行开立账户受理到办结所需的费用7项指标。(示范区招投局、自贸办、经贸和安监局负责)

2.“开办施工许可证”指标

具体包括完成所有环节所需要的时间、完成所有环节所需要的费用2项指标。(示范区住建局负责)

3.“纳税”指标

具体包括企业类纳税人网报开通率、纳税总额(不含非税缴纳)占同期经营收入的比率即综合税收负担率2项指标。(示范区国税局、杨凌地税局负责)

4.“获得信贷”指标

具体包括企业融资总额中是否使用民间资本、企业融资总额中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比例2项指标。(示范区金融办、人民银行负责)

5.“办事优化程度”指标

具体包括企业获得水电气暖所需要的时间、企业获得水电气暖所需要的费用2项指标。(示范区招投局、示范区发改局负责)

6.“政务服务”指标

具体包括是否按要求建成市级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并与省级平台实现无缝对接、政府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情况、政务大厅进驻审批事项数量、一站式办结事项占本级政府部门全部审批服务事项的比例、网上办理事项占本级政府部门全部审批服务事项的比例5项指标。(示范区政务公开办、示范区科技信息中心、示范区编办、自贸办负责)

7.“跨境贸易”指标

具体包括出口报关单审查时间、出口通关时间、进口报关单审查时间、进口通关时间4项指标。(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负责)

8.“产权登记”指标

具体包括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共花费的时间、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共花费的费用2项指标。(示范区国土局负责)

监测评价附加指标具体如下:

1.“财税”指标

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1项指标。(示范区财政局负责)

2.“企业成本监测”指标

具体包括公路货运企业运输成本年度同比增长率、当年直供电减少企业电费支出(成本)同比增长率、水利建设基金收缴总额同比增长率、缴纳职工人均社保金额同比增长率4项指标。{示范区住建局(交通局)、示范区发改局、示范区电力局、示范区财政局、示范区地税局、示范区人社局负责}

3.“跨境贸易”指标

具体包括出口报关单审查费用、出口通关费用、进口报关单审查费用、进口通关费用4项指标。(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负责)

(二)营商环境监测评价操作流程

1. 编制企业大样本框。由示范区统计局根据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行业划分等大样本框限制条件,对示范区工商局提供的近三年所有企业名单与统计局企业名录库资料对比进行整理。同时从示范区住建局取得监测评价时期内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书目录清单,将符合每个监测评价指标抽样条件的所有企业按照成立时间单独进行汇总排列,编制截至12月31日前的企业大样本框并上报省统计局。该项工作于每年元月10日前完成。

2. 抽取调查样本。示范区统计局按照抽五备一的比例,从确定的大样本框中抽取每个监测评价指标所需的样本企业并上报省统计局。该项工作于每年元月20日前完成。

3. 现场登记。依照《统计法》等相关要求,示范区统计局对省统计局最终审核确定的调查样本企业进行现场登记,同时对相关政务服务部门进行数据采集并审核汇总,形成最终调查结果上报省统计局。该项工作于每年2月10日前完成。

(三)营商环境监测评价时期时点

1. 上年度监测评价工作于次年度1月1日开始,2月底前完成。监测评价标准时点为上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上年度资料。

2. 半年度监测评价工作从7月1日开始,8月底前完成。监测评价标准时点为每年6月30日,时期资料为每年上半年度。

三、营商环境监测评价的组织保障实施要求

(一)监测评价的组织实施。示范区级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在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示范区统计局牵头,会同杨陵区政府、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示范区工商局、示范区财政局、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示范区国税局、示范区地税局、示范区电力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全面负责监测评价行动的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按照营商环境监测行动指标要求向统计部门提供各自监测数据。示范区工商局提供示范区近三个年度企业名单和当年新增企业名单。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调查时期内颁发和新办(非延期)建设施工许可证(非政府项目)目录清单。

(二)提供必要工作保障。党工委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与支持。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建立工作机制,确保监测评价工作顺利开展。示范区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各相关单位的协调与组织工作,切实提高效率,把工作落到实处,为统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三)依法开展监测调查工作。依照《统计法》相关规定,在营商环境评价行动开展调查过程中,统计部门要恪守法律规定和职业要求,对知悉的数据资料严格保密。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提供调查所需要的资料。

(四)其他要求。本行动方案为示范区级营商环境监测行动方案,建议杨陵区政府参照本方案制定杨陵区县域营商环境监测行动方案。

附表:1. 示范区营商环境监测评价指标

2. 杨凌示范区营商环境监测评价附加指标

附表1

示范区营商环境监测评价指标

指标

测量维度(指标单位)

数据来源

责任部门

1.开办企业

1.1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受理到发放营业执照所需的时间(工作日)

企业

招投局

自贸办

经贸和安监局

1.2公章刻制受理到办结所需的时间(工作日)

1.3涉税事项受理到办结所需的时间(工作日)

1.4银行开立账户受理到办结所需的时间(工作日)

1.5公章刻制受理到办结所需的费用(元)

1.6涉税事项受理到办结所需的费用(元)

1.7银行开立账户受理到办结所需的费用(元)

2.开办施工

许可证

2.1完成所有环节所需要的时间(工作日)

企业

住建局

2.2完成所有环节所需要的费用(万元)

3.纳税

3.1企业类纳税人网报开通率

国税局

地税局

示范区国税局

杨凌地税局

3.2纳税总额(不含非税缴纳)占同期经营收入的比率即综合税收负担率(%)

企业

4.获得信贷

4.1企业融资总额中是否使用民间资本

企业

金融办

人民银行

4.2企业融资总额中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比例(%)

5.办事优化程度

5.1企业获得水电气暖所需要的时间分别是(工作日)

企业

招投局

1.水() 2.电() 3.气() 4.暖()

5.2企业获得水电气暖所需要的费用分别为(万元)

发改局

1.水() 2.电() 3.气() 4.暖()

6.政务服务

6.1是否按要求建成市级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并与省级平台实现无缝对接?

政务服务管理

机构

政务公开办、科技信息中心、自贸办

6.2政府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情况(%)

示范区编办

编办

6.3政务大厅进驻审批事项数量(项)

政务服务管理

机构

自贸办

6.4一站式办结事项占本级政府部门全部审批服务事项的比例(%)

6.5网上办理事项占本级政府部门全部审批服务事项的比例(%)

7.跨境贸易

7.1出口报关单审查时间(工作日)

企业

经贸局和安监局

7.2出口通关时间(工作日)

7.3进口报关单审查时间(工作日)

7.4进口通关时间(工作日)

8.产权登记

8.1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共花费的时间(工作日)

企业

国土局

8.2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共花费的费用(元)

附表2

杨凌示范区营商环境监测评价附加指标

指标

测量维度(指标单位)

数据来源

责任部门

1.财税

1.1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

财政局

财政局

2.企业成本监测

2.1公路货运企业运输成本年度同比增长率(%)

企业

住建局(交通局)

2.2当年直供电减少企业电费支出(成本)同比增长率(%)

发改局、电力局

发改局

电力局

2.3水利建设基金收缴总额同比增长率(%)

财税部门

财政局

地税局

人社局

2.4缴纳职工人均社保金额同比增长率(%)

3.跨境贸易

3.1出口报关单审查费用(元)

企业

经贸和安监局

3.2出口通关费用(元)

3.3进口报关单审查费用(元)

3.4进口通关费用(元)

示范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专项督查行动方案

为确保全省“营商环境提升年”各项决策部署和党工委管委会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各项措施落地生效,特制定《示范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专项督查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追赶超越目标和“五个扎实”要求,按照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要求,以加快推进杨凌自贸片区建设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督查重点,创新督查方式,实施全程督查、长效督查和节点督查,不断优化提升示范区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示范区营商环境和竞争力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章立制和整治突出问题(2017年12月~2018年3月)

1. 印发《杨凌示范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按照党工委主要领导批示和管委会专题会议要求,由示范区编办牵头,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按照标准和时限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并以管委会办公室文件印发《示范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示范区编办负责,管委会办公室配合)

2. 开展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2018年3月底前,以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反馈意见中“营商环境三项指标”整改落实情况为切入点,按照省政府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安排部署,紧紧围绕企业最关心、最现实、最紧迫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期间,依托示范区工商局12315平台和12345市民热线,开设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专线,收集意见建议。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宣传推广一批先进经验,通报一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行为。(示范区工商局牵头,示范区编办、科技信息中心、示范区“十大行动”牵头及参与单位配合)

(二)开展《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宣传贯彻活动(2018年3—4月)。

3. 组织条例宣讲活动。按照省法制办的统一安排部署,深入开展《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系列宣讲活动,在示范区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示范区法制办负责,示范区编办、政务公开办负责配合)

4. 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杨凌时讯、杨凌电视台和管委会网站开辟专栏,开展系列报道和政策解读活动。负责十大行动的牵头部门每季度总结工作开展情况信息2条,提炼经验和推广典型案例1-2个,同步纳入季度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专项考核。(党工委宣传部牵头,农业科技报社、杨凌电视台、示范区科技信息中心、示范区政务公开办、考核办负责)

(三)全面规范和开展明查暗访(2018年1—8月)。

5. 推进方案落实。督促杨陵区政府和示范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专项行动方案,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筹备召开示范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会议,全面规范营商审批,不断优化和提升营商环境。2018年2月28日前完成。(示范区编办负责)

6. 清理规范法规制度。对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不适应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及时修改或废止。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示范区法制办负责,示范区编办、示范区“十大行动”牵头及参与单位配合)

7. 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55号),加快编制示范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办事指南,推进示范区管委会各部门共享政务服务数据。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阶段任务。(示范区政务公开办、示范区发改局、示范区科技信息中心负责)

8. 组织营商环境整治明察暗访。结合国务院2018年大督查自查工作,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对示范区落实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政策措施、依托互联网等手段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成效进行明察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示范区管委会督查室牵头,示范区编办、示范区“十大行动”牵头及参与单位配合)

9. 复制推广提升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结合杨凌自贸片区建设,筛选培育一批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借鉴国内其它自贸区等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积极宣传复制推广,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示范区编办负责,示范区自贸办、示范区“十大行动”牵头及参与单位配合)

(四)年终督查,组织考核评比(2018年9—12月)。

10. 组织年终专项督查。对示范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各专项行动方案落实成效进行专项督查,全面梳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形成专项督查工作报告。(示范区管委会督查室牵头,示范区编办、示范区“十大行动”牵头及参与单位配合)

11. 开展满意度调查。由示范区行政学院作为第三方评估主体,依据陕西省营商环境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对杨陵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各专项行动及营商环境情况分别作出评估,并根据综合得分进行排名。(示范区考核办牵头,示范区编办、统计局、工商联配合)

12. 提出意见建议。围绕增强适用性、配套性和精准性,督促各责任部门对各专项行动实施以来存在问题、典型经验进行梳理总结,提出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示范区编办负责,示范区“十大行动”牵头及参与单位配合)

(五)督查方式。

13. 全面自查。杨陵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督查阶段性工作安排,对照各专项行动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梳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查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及意见建议。(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十大行动”牵头及参与单位负责)

14. 实地督查。示范区管委会派出专项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问卷调查、现场采访、跟踪报道、受理群众投诉等形式,深入重点行业、部门、企业及窗口单位开展实地督查。(示范区管委会督查室牵头,示范区编办、示范区“十大行动”牵头单位配合)

15. 常态检查。杨陵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职责范围内营商环境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十大行动”牵头及参与单位负责)

16. 随机抽查。对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批示、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营商环境问题线索,随时赴实地核查了解,跟踪整改落实,并及时报送督查专报。(示范区管委会督查室牵头,示范区编办、示范区“十大行动”牵头单位配合)

三、组织保障

(一)制定推进落实方案。杨陵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各部门要细化分解目标和任务,确定时间表、路线图和配套措施,并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

(二)强化激励问责措施。一是对真抓实干、在示范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中表现特别突出的部门单位,向省政府推荐纳入以省政府名义进行通报表彰的范围,同时研究制定示范区配套奖励措施,对工作成效明显的部门单位,以管委会名义通报表彰。二是重视营商环境监测评价、满意度调查及综合排名成果的运用,在2018年度示范区目标责任考核中,对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综合考核排名前三位和后三位的单位,分别给予0.8、0.5、0.2的加减分。同时以部门、单位交叉评价、示范区统计局复核相结合方式,对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专项行动方案、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中取得的成效进行监测评价和定期排名,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