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8-03-05 15:45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94号)精神,切实做好示范区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圆满完成调查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内容

(一)调查范围:示范区辖区内所有土地,调查总面积13256.86公顷。

(二)调查内容:按照全国统一技术标准,采用国家新修订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和“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全面调查示范区各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面积、分布、用途等状况;查清示范区各类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分布和构成;查清示范区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影像、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基础数据库和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示范区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调查时间要求

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统一部署,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

2017年12月底以前开展准备工作,部署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2018年1月至6月底,完成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程细化、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底前,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2019年下半年,完成调查成果的整理、更新、汇交,配合省国土厅完成调查工作验收。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示范区管委会成立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调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事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沟通,建立联络员制度,并根据自身职能和业务范围全面提供相关资料和成果。对调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由示范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涉及调查经费、物资保障方面和土地调查项目招标工作,由示范区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工作,由示范区国土资源局会同示范区统计局负责处理。涉及到民政勘界、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红线、湿地保护、各类林地、自然水域、农牧业用地及基础测绘成果等资料由杨陵区政府、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务、农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协调提供。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二)明确任务。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由示范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调查技术指导、培训、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成果上交等工作。

(三)制订方案。示范区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要求,根据示范区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定土地调查实施细则。

(四)落实经费。本次土地调查经费将列入示范区财政预算,多方筹措,统筹安排,保证示范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确保质量。示范区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调查队伍和人员的管理与培训,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调查数据。示范区管委会将对土地调查项目实施全流程监管,对虚报、瞒报、篡改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严格依法问责。同时,落实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在后期应用和管理中发现问题的,将依法追责。调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

附件:杨凌示范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日

附件

杨凌示范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亚平 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陈胜明 管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张 忠 示范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李海平 杨陵区政府副区长

李 兵 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马秀娟 示范区财政局副局长

成鸿伟 示范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李 魁 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总规划师

罗银军 示范区水务局副局长

李冠明 示范区农业局副局长

吴艳侠 示范区统计局副局长

辛 伟 示范区不动产登记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辛伟同志兼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