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7-12-29 15:41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7年以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98号),涉及杨凌的1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自国务院公布之日起一律予以取消。

杨陵区、各有关部门对已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依照《陕西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办法》和《陕西省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对行政许可目录和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完善并对外公布。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内容,切实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附件:杨凌示范区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杨凌示范区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1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 定 依 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示范区、杨陵区教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

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示范区、杨陵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2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示范区、杨陵区教育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007年第25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示范区、杨陵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

公章刻制审批

示范区、杨陵区公安机关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待修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后,公安机关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4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示范区住建局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示范区、杨陵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标准规范,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示范区、杨陵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取消审批后,示范区、杨陵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要强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6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示范区、杨陵区水务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示范区、杨陵区水务局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7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示范区、杨陵区河道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示范区、杨陵区河道主管机关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8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示范区、杨陵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示范区、杨陵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严格把关,通过开展随机抽查、设立举报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不按规定标识的企业信息。

9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示范区、杨陵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第15号令,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示范区、杨陵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0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示范区、杨陵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示范区、杨陵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11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示范区、杨陵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示范区、杨陵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对古建筑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和产权人制定实施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风险隐患,真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1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示范区、杨陵区水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示范区、杨陵区水务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1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示范区、杨陵区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取消审批后,示范区、杨陵区水务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14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杨陵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审批后,杨陵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2.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15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示范区、杨陵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取消审批后,示范区、杨陵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