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杨管办发〔2015〕9号)同时予以废止。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适应新形势下大气环境污染应急工作需要,健全完善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各级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落实区域应急联动,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促进社会和谐。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中地区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杨凌示范区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杨管办发〔201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杨凌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沙尘暴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2)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监控全区大气污染源,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强化管理,上下统筹。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系统,实现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4)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5)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示范区管委会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担任,第一指挥长由示范区管委会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指挥长由示范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党工委宣传部、示范区应急办、环保局、气象局、公安局、教育局、发改局(统计局)、经贸和安监局、国资委、住建局(交通局)、城管局、城改办、工商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质监局、杨凌供电分局、党工委管委会督查室为成员单位。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设立监测预报预警组和信息宣传组。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 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2.2 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有关制度;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咨询组和监测预报预警组,对重污染天气形势进行研判、会商,收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等信息;对杨陵区有关部门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上报和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组织和协调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督和管理。
2.3 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党工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知单》及《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任务通知单》,协调区内相关媒体,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
示范区应急办:负责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正常运转。
示范区环保局:会同示范区气象局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预警方案;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相关要求和空气质量预判结果,拟定《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知单》和《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任务通知单》,提请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审核并及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预警发布工作。
示范区气象局:根据关中地区气象条件,提供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相关气象条件数据;联合示范区环保局制定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方案;根据气象条件,分析研判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利用气象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及响应信息。
示范区公安局: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组织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及户外大型活动应急响应措施;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工作。
示范区教育局:督导全区幼儿园、中小学落实停止户外活动等应急响应措施。
示范区发改局: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督导陕西华电杨凌热电公司和重点大气污染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督导全区重点工业类大气污染源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示范区国资委:督导国有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示范区城管局:督导城市道路、渣土清运、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管理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示范区城改办:督导出土作业工地、拆迁工地等管理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示范区住建局(交通局):督导全区建设工地及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协助新建和维护“治污减霾”基础设施;督导公交公司根据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情况,落实增强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响应措施;督导所属施工工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示范区工商局:负责对全区煤炭交易市场煤质进行检测,确保煤炭质量达标;督导全区煤炭交易市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应急响应措施;保障全区优质煤供应。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示范区质监局:负责区内生产环节煤炭抽检和监管。
党工委管委会督查室: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4 监测预报预警组职责
示范区环保局牵头,气象局配合,负责制订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方案;对空气质量、气象进行监测,向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预警数据信息,根据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2.5 信息宣传组职责
由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负责舆情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化解、消除不良舆论影响。
3 预警与响应
3.1 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参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中地区空气质量预判结果,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预警启动、级别调整与解除
3.2.1预警启动
当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经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当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预警信息还应抄送关中各市(区);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并加强指挥、调度和督导工作,红色预警发布后,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若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3.2.2预警的级别调整与解除
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重点参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测信息及相关要求,及时对预警等级进行调整或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并提前发布预警升级信息。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不符合本级及下一级预警条件,且预测将持续24小时以上时,可采取降级措施(每次至少降低两级执行,即红色预警降级为黄色预警或橙色预警降级为蓝色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降级信息。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信息由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为橙色或红色预警时,需同时抄送关中其他各市(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的预警调整或解除要求,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执行。
3.3 应急响应
3.3.1应急响应分级、分类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I级响应,分别对应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当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区域预警时,示范区应启动I级响应应急减排措施,并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示范区预警启动的同时,采取相应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采取更高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
3.3.2主要减排措施
(1)SO2、NOx、PM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燃煤电厂、燃煤锅炉排放,限制重型载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等措施实现;(2)扬尘颗粒物主要通过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等措施实现;(3)VOCs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等措施实现。
1. 工业源减排措施
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或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并可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流程,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降低排放限值,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优先选择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2. 移动源减排措施
移动源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可采取区域禁行柴油车辆的措施。谨慎使用单双号限行的强制措施,引导公众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出行和使用公共交通出行。
3. 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交通扬尘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交通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其他面源主要通过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以及严格控制取暖散煤等实现。对塔吊作业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对于禁止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等日常措施,不应纳入应急减排措施。
3.3.3 应急响应措施
3.3.3.1 Ⅳ级响应措施(蓝色预警)
1.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
3.3.3.2 Ⅲ级响应措施(黄色预警)
1.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3)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区域内生活秩序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施工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
(3)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相应等级的污染物减排措施。
3.3.3.3 Ⅱ级响应措施(橙色预警)
1.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3)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区域生活秩序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在适当情况下可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
(2)停止施工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扬尘物料堆场100%覆盖,裸露地面洒水频次不少于2次/日。
(4)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重型柴油车、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限行区域内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并限行20%社会车辆(特种车辆除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常态化机动车限行政策暂停,以本预案措施为准)。具体规定:每日7:00-20:00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提前1日以上向社会发布禁限行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5)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相应等级的污染物减排措施。
3.3.3.4 I级响应措施(红色预警)
1.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
(3)根据实际情况对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区域内医疗救治能力。
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5)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部分公共交通(公交车等)免费或优惠补贴政策。
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区域生活秩序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在适当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
(2)停止施工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扬尘物料堆场100%覆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洒水频次不少于3次/日。
(4)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可采取更为严格的机动车禁限行措施,区域内50%社会车辆(特种车辆除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常态化机动车限行政策暂停,以本预案措施为准)限行,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具体规定:每日7:00-20:00按照机动车车牌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限行单号或双号的机动车,按照禁限行当日公历日期的个位数字所对应的机动车车牌尾号数字进行限行(如:某月16日限行双号,17日限行单号,以此类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提前1日以上向社会发布禁限行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5)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6)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相应等级的污染物减排措施。
3.4 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同步调整级别和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同步或提前调整级别,同步或延迟终止。
具体操作参考预警的级别调整与解除。
3.5 后期评估
Ⅱ级和I级响应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各成员单位对应急采取的减排措施和污染物的减排量、重污染天气成因、污染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等进行总结分析,对预警信息准确性、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协调组织和各部门应急联动情况等问题进行评估,形成总结报告并及时报送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 信息公开
4.1 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及应急工作进展等。
4.2 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信息宣传组由示范区宣传部负责,协调杨凌时讯、电视台、示范区信息中心,通过相关媒体平台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5 监督检查
5.1 应急监督检查
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执行不到位、落实不力,并产生重大影响或受到上级部门批评通报的单位或个人,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按程序移交示范区监察局实施责任追究。区内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由示范区环保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予以高限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依法从严处罚。
5.2 公众监督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公众监督举报奖惩制度。利用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法追究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落实技术支撑、信息宣传等机制。
6.2 制度保障
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制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6.3 物资保障
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施,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6.4 监测与预报能力保障
示范区环保局联合气象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设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业务机制和岗位,配备专人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完善预测预报模型等软件配置,建立示范区级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
示范区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报纸等,加强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7.2 预案培训
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7.3 预案报备
相关部门要按照《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将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区内涉气重点企业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8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杨管办发〔2015〕9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9 附录
名词解释:
1. 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2.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3. 特种车辆:(1)纯电动汽车;(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3)经示范区交巡警支队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4)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示范区交巡警支队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5)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6)“领”字头号牌(牌照黑底红字)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10 附件
(1)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呈报单
(2)区域红色预警和I级响应启动(解除)通知单
(3)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通知单
(4)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专家、企业应急通讯录
(5)预案编制思路和预案体系
(6)预案体系及关系
(7)应急减排措施基本要求(陕西省)
附件1
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启动(解除)呈报单
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年 月 日 时,杨凌示范区空气质量指数AQI为 ,空气质量类别为 。根据预报系统预测未来 小时后,我区空气质量AQI均值将处于 至 之间,环境空气质量将达到 ,符合《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重污染天气 (蓝色、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和 (Ⅳ、Ⅲ、Ⅱ或I)级响应启动(解除)条件。经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起,启动(解除)我区重污染天气 (蓝色、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和 (Ⅳ、Ⅲ、Ⅱ或I)级响应。
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年 月 日 时
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级别调整呈报单
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年 月 日 时,杨凌示范区空气质量指数AQI为 ,空气质量类别为 。根据预报系统预测未来 小时后,我区空气质量AQI均值将处于 至 之间,环境空气质量将达到 ,符合《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重污染天气 (蓝色、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和 (Ⅳ、Ⅲ、Ⅱ或I)级响应调整条件。经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起,将 年 月 日 时启动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 (蓝色、黄色、橙色或红色)调整为 (蓝色、黄色、橙色或红色),将响应级别由 (Ⅳ、Ⅲ、Ⅱ或I)级调整为 (Ⅳ、Ⅲ、Ⅱ或I)级。
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年 月 日 时
附件2
区域红色预警和I级响应启动(解除)通知单
关中各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年 月 日 时,我省关中地区空气质量指数AQI为 ,空气质量类别为 。
根据预报系统预测未来 小时后,我省关中地区空气质量AQI均值将处于 至 之间,环境空气质量将达到 ,符合《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重污染天气区域红色预警和I级响应启动(解除)条件。根据专家组联合会商结果,并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于 年 月 日时起,启动(解除)我省关中地区红色预警和I级响应。各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请按照以上通知内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年 月 日 时
附件3
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启动(解除)通知单
信息宣传组:
根据预报系统预测未来 小时后,杨凌示范区空气质量AQI均值将处于 至 之间,环境空气质量将达到 。按照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和预判结果,并经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起,启动(解除)重污染天气 (蓝色、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和 (Ⅳ、Ⅲ、Ⅱ或I)级响应。
请将以上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并负责相关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公众咨询等工作。
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年 月 日 时
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级别调整通知单
信息宣传组:
根据预报系统预测未来 小时后,杨凌示范区空气质量AQI均值将处于 至 之间,环境空气质量将达到 。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和预判结果,并经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起,将示范区重污染天气 (蓝色、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和 (Ⅳ、Ⅲ、Ⅱ或I)级响应调整为 (蓝色、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和 (Ⅳ、Ⅲ、Ⅱ或I)级响应。
请将以上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并负责相关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公众咨询等工作。
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年 月 日 时
附件4
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通讯录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电话 | 备用电话 |
专家重污染天气应急通讯录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电话 | 备用电话 |
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通讯录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电话 | 备用电话 |
附件5
预案体系及关系
《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其下级预案包括区级单位重污染天气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与关中地区八市区(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中其他市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共同组成关中地区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以便关中地区统一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附件6
应急减排措施基本要求(陕西省)
1 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对减排力度的进一步强化。应按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和可考核的原则,以尽可能降低污染程度为目标,在减少对社会,尤其是居民生活影响的前提下,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针对性原则。在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时,各市(区)应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移动源管控措施应重点聚焦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型载货车。
有效性原则。应急减排措施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包括物料运输、堆存、原料准备、生产、成品运输等环节)的污染物排放,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应急管控对象企业应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
可操作原则。应急减排应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要具体可行,制定具体的减排措施,明确管理实施流程,做到“一厂一策”。
可考核原则。应急减排措施应明确责任主体和分工部门,确定考核问责机制。应急减排清单应符合编制规范,明确企业单位的具体信息,停限产措施要落实到每个工序、每个环节,以便监督管理。
2 减排比例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SO2、NOx、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三种主要大气污染源(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工业源和移动源总排放量的10%、15%和20%以上。各市(区)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蓝色预警级别PM的减排比例应达到三种主要大气污染源(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总排放量的5%以上;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工业源和移动源总排放量的5%以上。
各市(区)应根据本地污染特征和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严格执行,可适当上调各项污染物减排比例。鼓励在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采取行业性错峰生产,对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污染物减排量时按1.2倍核算。
3 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开展减排基数核算是科学制定和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重要基础。减排基数核算包括基础排放清单建立及排放量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日减排基数核算三部分。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
(1)基础排放清单建立及排放量核算方法
参考《关于开展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2017〕26号)要求,建立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明确排污信息,基础排放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测算,包括工业源、产业集群、采暖锅炉、民用散煤、其他民用源、道路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源、扬尘源等。
(2)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应急减排基数是在基础排放量中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得到的全年减排基数。对于当年已取缔或计划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的燃煤锅炉等对应的污染排放量,均不应纳入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基数核算主要针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三种主要大气污染源进行。
(3)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日减排基数是应急减排基数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用于测算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减排比例。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120天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颗粒物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优先按照各市(区)分季节的PM2.5来源解析结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