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杨凌示范区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
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现就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源头预防、日常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示范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源头预防机制
1. 切实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示范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比例缴纳全覆盖,实现及时收缴,按时退回,真正从源头预防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起的工资拖欠问题。
2. 实行投标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评价确认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示范区各类建设项目招标或直接发包时,由两级人社部门对投标单位或直接发包承建单位近三年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评价确认。三年内曾参与过示范区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两级人社部门进行评价确认。区外注册的施工企业,须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地人社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
3. 杜绝政府投资项目欠薪事件发生。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改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审批环节,严格审查建设单位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防止资金不足的工程开工建设。财政部门要对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足额预算项目资金。项目责任部门要从招投标环节入手,选择实力强、管理规范的施工企业;按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确保施工企业有能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抓好日常工资支付的监督工作。因措施不到位引发农民工工资群体性事件的,要对有关责任人从严进行问责。
(二)改进建筑领域用工方式和工程款支付管理
1. 明确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工资必须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农民工,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2. 加强农民工合同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合法证照和资质的劳务或分包企业,分包企业不得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分包企业要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与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时间等,并建立农民工名册。建设单位要定期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在项目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知牌,公布建设、总包等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
3. 实行新开工建设项目包抓管理。对于新开工的各类建设项目,人社、住建、交通、水务部门要按照《关于切实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12号)规定,逐项目确定行政主管部门包抓责任人,切实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新开工项目不再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4. 推行工资分账户管理。推行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单位核定的工程量及施工合同约定,按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工程款,工程款中的工资款直接划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用。在夏收、秋收、春节等时间节点,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加快审核,优先拨付农民工工资。中国人民银行杨凌支行负责畅通农民工工资支付结算渠道,督促金融机构依规开立相关账户、及时汇划农民工工资,对延压汇划农民工工资的金融机构及时查处。
5. 推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度。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度。分包企业负责为其招用的农民工办理银行实名工资卡,逐月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后,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强化日常监管
1.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日常执法检查,搞好“双随机”执法检查,形成常态监管,在春节等重要节点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人社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力度。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对各类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因拖欠工程款、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和转包等因素造成的拖欠工资事件发生。
2. 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各责任单位要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方便农民工维权。要建立健全网上舆情监测制度,及时关注贴吧、微博、论坛、微信等网络舆情,畅通信息,加强部门联动,及时核实处理,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及时举报重大欠薪案件的举报人,核实后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3. 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效率,协调公安、政法等部门,对因欠薪问题突发的“封门堵路”等事件进行合法、及时、有力处置。人社、在春节等重要节点开展“一厅式”集中办公,快速有效处理拖欠问题。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储备一定数额的应急周转金,对企业一时难以支付拖欠工资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欠薪逃匿的,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农民工解决临时生活困难。
(四)加大违法惩治力度
1. 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认真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和《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陕发改财金〔2016〕337号),人社部门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查实的典型案件及失信企业名单,将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住建部门负责将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企业列入示范区不良行为企业库和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有效防范失信违法企业在示范区参加招投标和承揽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为其新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2. 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快速立案侦查。对涉及人数较多涉案金额较大的工资拖欠案件可提前介入。人社、公安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实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及时移送受理,有效打击犯罪行为。对以讨薪为借口组织、煽动农民工集体上访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 倡导依法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司法部门要对农民工进行必要的法律援助。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建立拖欠工资诉讼、执行受理绿色通道,优先审理农民工工资诉讼案件,及时化解矛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凝聚合力。定期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分析形势,制定措施,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常态长效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加强督查,落实有力。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和问责制度,对部门和个人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区内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法规政策,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提高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法律意识,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