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杨凌示范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
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23号)精神,切实做好示范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切实”“五个一批”“六个精准”等扶贫战略思想,按照中省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以提高“四率一度”为重点,以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为基础,强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到2018年城乡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稳定脱贫,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工作目标
(一)精准识别城乡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
(二)健全城乡低保制度,完善城乡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三)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城乡贫困人口全部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城乡贫困人口按期全部稳定脱贫。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政策衔接。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中,年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符合规定,且丧失劳动能力,无自我发展能力,脱贫攻坚期内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等措施脱贫的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城乡五保户和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低保户,纳入建档立卡范围;重度残疾人单人低保在整户识别时达到贫困户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否则不能纳入。同时,针对以上不同致贫原因实施精准帮扶。对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宗教教职人员不再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
1. 对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家庭年人均收入,实行分档救助(A档410元/人·月,B档390元/人·月,C档370元/人·月),按月发放;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城乡低保户,针对不同家庭逐户分析致贫原因,统筹运用帮扶措施,做到精准施策,靶向治疗。
2.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精准帮扶暂时不能脱贫或脱贫后再返贫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审核后,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低收入户精准帮扶政策覆盖范围。
3. 对通过就业创业、产业扶持等措施帮扶后收入尚不稳定,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原政策继续发放12个月低保金;对家庭成员中有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的,在此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有其他残疾人员的延长3个月。
4.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未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国家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杨陵区财政给予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商业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通过医疗救助给予全额救助。
5. 对建档立卡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哺乳期妇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等人员,实施分类施保,按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20%-70%)增发低保金;对无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在享受低保及分类施保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00元补助金,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6. 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建档立卡贫困户中18周岁以上的残疾人按每月150元标准、18周岁以下残疾人按每月18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一级残疾按每月240元、二级残疾按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二)加强对象衔接。杨陵区政府负责制定完善低保对象和精准扶贫对象认定办法、程序和条件,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同时完善城乡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经济核查机制,进一步明确核查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城乡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杨陵区政府负责审定。“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城乡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以区为单位,整体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前,低保金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加强标准衔接。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和量化调整机制,及时科学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确保杨陵区城乡低保标准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省级扶贫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管理衔接。对城乡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信息共享。杨陵区政府要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核查,及时掌握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和日常生活情况,及时上报示范区民政部门和扶贫工作部门。杨陵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本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和残联的信息沟通,其中,杨陵区民政局要按季度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杨陵区扶贫办,将纳入或退出低保范围的残疾人名单提供给杨陵区残联;杨陵区扶贫办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城乡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杨陵区民政局。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将城乡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镇(街道)信息公开范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要在村(社区)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全面核查和精准识别阶段(2017年5月1日—5月31日)
1. 全面开展调查摸底。由杨陵区政府(各镇、街道及包抓部门)负责,按照共同开展入户调查、共同开展民主评议和公示、共同开展镇、街道审核,扶贫部门、民政部门分别审批的程序,对杨陵区城乡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台账比对和人员核查,逐户核对城乡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厘清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掌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情况,完善档案资料,为做好城乡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基础。
2. 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经济状况核查核对机制。加快杨陵区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与扶贫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实现杨陵区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无缝对接和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二阶段:低保与扶贫对象认定衔接阶段(2017年6月1日—6月10日)
做好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比对衔接。杨陵区民政部门与扶贫办要紧密配合,加强低保与扶贫信息共享,杨陵区民政部门要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杨陵区扶贫办,杨陵区扶贫办要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及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杨陵区民政部门进行信息比对,确保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实施精准帮扶,并针对贫困人口的不同致贫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实现应扶尽扶。
第三阶段:全面落实精准帮扶措施阶段(2017年6月11日—6月30日)
1. 由杨陵区政府负责,示范区扶贫办、人社局、教育局、住建局、农业局、社会事业局等部门配合,制定出台精准帮扶措施。
2. 由杨陵区政府负责,示范区相关部门配合,对纳入精准帮扶范围的扶贫对象,针对不同家庭,逐户分析致贫原因、制定帮扶计划。帮扶计划经村(社区)、镇(街道)审核后,按类别分别报备杨陵区人社、教育、住建、农林、卫计、民政、残联等职能部门后实施。
第四阶段: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阶段(2017年7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1.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由杨陵区政府负责,示范区相关部门配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对象建立精准纳入、精准退出动态管理机制,实施动态管理,做到精准纳入自动响应,精准退出科学规范。
2. 杨陵区政府要安排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包村干部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核查,及时掌握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和日常生活情况,以镇(街道)为单位,每季度末汇总上报相关情况。
3. 每季度初,杨陵区民政部门要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杨陵区扶贫办,将纳入或退出低保范围的残疾人名单提供给杨陵区残联;杨陵区扶贫办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城乡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提供给杨陵区民政部门。
4. 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将城乡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镇(街道)信息公开范围,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要在其居住地公示,公开杨陵区、镇(街道)两级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5. 建立沟通机制,杨陵区扶贫办、民政部门、残联要建立工作沟通制度,定期会商交流城乡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变化情况;结合会商交流情况,及时组织镇(街道)更新城乡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数据,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6. 杨陵区政府要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由杨陵区民政部门负责,进一步强化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建设,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完善并向社会公开申请、受理、办理、转办、结果跟踪程序,为城乡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示范区、杨陵区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要牵头做好本级城乡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示范区扶贫办要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示范区农业局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示范区财政局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示范区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城乡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示范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将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所需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足额列支配套资金;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增强基层工作力量。杨陵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区、镇(街道)两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探索建立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队伍;在镇(街道)现有编制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城乡低保服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城乡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加强镇(街道)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经办人员、驻村干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能力。
(四)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等场所,通过发放政策宣传资料、现场政策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城乡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城乡低保与扶贫开发工作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五)强化考核监督。示范区、杨陵区两级考核部门要将城乡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城乡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梳理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监察部门要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从2017年起,杨陵区民政部门于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将城乡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示范区(杨陵区)精准扶贫工作联合办公室分别于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