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杨凌示范区“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
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3号)、《陕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陕政发〔2013〕77号),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按照中、省关于水资源工作最新要求和示范区实际,根据《陕西省“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管委会对示范区各有关单位“十三五”期间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杨陵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承担任务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见附件2)。
二、考核组织
示范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由示范区水务局和考核办共同组织实施,具体由示范区水务局根据省政府考核结果和各部门承担任务完成情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后,谁承担”的原则,形成季度、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报告;考核办负责将考核结果纳入目标责任专项考核。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同时设置创新奖励及其他加分事项、“一票否决”事项。(见附件)。
(一)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用水总量、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重点区域地下水水位达标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二)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河长制度、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论证制度、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制度、用水定额、计划用水和节水管理制度、水价和水资源费制度、水功能区划及相关管理制度、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公众评价等10项制度建设情况。
(三)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节水优先、水资源保护、监督与管理、基础能力等4类措施落实情况。
(四)其他情况。主要包括创新奖励及其他加分事项、“一票否决”事项。
四、考核程序
(一)目标责任专项考核
1. 确定年度目标任务。由示范区水务局按照省政府下达示范区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要求,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示范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要点或目标任务,于每年3月底前予以印发,作为管委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的依据。
2. 报送考核资料。考核对象按照示范区季度考核要求,按时报送季度考核资料。
3. 考核核查。示范区水务局对考核对象上报的考核资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审查。同时,在资料核查的基础上,示范区水务局组织对考核对象进行抽查核查,包括对相关证明材料的查验、现场核对等。
4. 反馈考核结果。示范区水务局按照核查和现场检查结果,形成季度、年度或期末初步核查结果,报考核办审定后计入目标责任考核。
(二)配合做好省政府年度考核
1. 发布年度考核工作通知。示范区水务局根据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于考核期内各年度2月发布考核工作通知,明确省政府对示范区上一年度或期末考核工作的具体安排。
2. 报送考核资料。各责任单位按照考核通知要求及时对涉及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情况报告,并提供相应的复核举证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配合做好省政府考核组现场检查和重点抽查。举证资料提供情况作为当季示范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3. 形成考核报告。示范区水务局根据各责任单位报送情况,形成示范区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报经管委会同意后,上报省政府,抄送省水利厅等有关单位。
五、考核评分
考核评定采用扣分法,具体分值由示范区水务局根据各季度、年度或期末考核情况确定,报示范区考核办审定并纳入综合评分。对获得部、省、示范区以上涉水方面的表彰奖励或者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加分。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公告与使用。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经管委会审定后并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考核对象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生态环境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奖励与表彰。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考核对象,示范区管委会予以通报表扬;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省及示范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整改检查。年度、期末考核结果不合格或在省政府考核中对考核结果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考核对象,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管委会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四)追究责任。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考核工作中有瞒报、谎报、漏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1. 杨凌示范区“十三五”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
2. 杨凌示范区制度建设、措施落实任务分工表
附件1
杨凌示范区“十三五”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
序 号 | 控制目标 | 2016 | 2017 | 2018 | 2019 | 2020 | 备注 | ||||||
1 | 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单位:亿立方米) | 0.42 | 0.45 | 0.49 | 0.53 | 0.57 | |||||||
地下水 | 地表水 | 0.27 | 0.15 | 0.28 | 0.17 | 0.29 | 0.20 | 0.30 | 0.23 | 0.30 | 0.27 | ||
2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指标 | 0.2% | 0.4% | 0.6% | 0.8% | 1.0% | 相比2015年降幅 | ||||||
3 |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控制指标 | 2% | 4% | 6% | 8% | 10% | 相比2015年降幅 | ||||||
4 |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控制指标 | 0.63 | 0.64 | 0.65 | 0.66 | 0.67 | |||||||
5 | 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指标 | 达标率100% | 达标率100% | 达标率100% | 达标率100% | 达标率100% | 水功能区达标个数1个,即渭河水功能区 | ||||||
6 |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控制目标 | Ⅲ | Ⅲ | Ⅲ | Ⅲ | Ⅲ | 考核水源地为杨凌新华水务有限公司地下水源 | ||||||
7 | 重点区域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标 | 达标率80% | 达标率80% | 达标率80% | 达标率80% | 达标率80% | 考核区域为城区 | ||||||
附件2
杨凌示范区制度建设、措施落实任务分工表
内容 | 序号 | 考核指标 | 责任单位 | |
制 度 建 设 | 1 | 河长制度 | 示范区水务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 |
2 | 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论证制度 | 杨陵区政府、示范区水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 ||
3 | 水资源用途管制制度 | 示范区水务局 | ||
4 | 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制度 | 杨陵区政府 | ||
5 | 用水定额、计划用水和节水管理制度 | 杨陵区政府、示范区水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 ||
6 | 水价和水资源费制度 | 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发改局、杨凌新华水务有限公司按照责任分工分别负责 | ||
7 | 水功能区划及相关管理制度 | 杨陵区政府、示范区环保局、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 ||
8 | 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 | 示范区环保局、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 ||
9 | 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 | 示范区水务局 | ||
10 | 公众评价 | 示范区水务局、教育局、经贸和安监局 | ||
措 施 落 实 | 节 水 优 先 | 1 | 农业节水和高耗水行业节水 | 杨陵区政府、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节水型机关)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
2 | 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 | 杨陵区政府、示范区水务局、杨凌新华水务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别负责 | ||
3 | 管网漏损和公共节水 | 杨凌新华水务有限公司 | ||
4 | 水价改革和水资源费征管 | 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发改局、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5 | 非常规水源利用和节水宣传 | 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市政局、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措 施 落 实 | 水 资 源 保 护 | 6 |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 示范区环保局、杨凌新华水务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7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 杨陵区政府、示范区住建局(污水处理率)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8 | 水生态修复和水系连通 | 杨陵区政府、示范区水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 ||
监 督 管 理 | 9 | 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 | 杨陵区政府、示范区水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 |
10 | 江河水量分配及调度计划执行 | 杨陵区政府 | ||
11 | 水功能区监管 | 示范区环保局、水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 ||
基 础 能 力 | 12 | 考核结果纳入政府主要领导考核评价 | 示范区考核办、水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 |
13 | 信息系统应用和国控项目建设管理 | 杨陵区政府 | ||
14 | 水资源计量监控和用水统计 | 杨陵区政府 | ||
15 | 水资源统一管理、队伍建设 | 示范区编办、水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 ||
其
他 | 创新奖励及其他 加分 | 体现地方特色,取得显著成效的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等方面创新性工作(被部委、省委省政府、省级部门或者党工委管委会表彰或认定),视创新工作成效赋分 | ||
一票否决 | 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存在报送考核数据资料弄虚作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件应对不力,严重影响供水安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执行水量调度计划,情节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