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0号)有关要求,将《杨凌示范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杨管办发〔2014〕43号)中保证金的缴纳主体和缴纳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缴纳主体:自发文之日起,将原由施工企业缴纳调整为由建设单位缴纳,其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公司缴纳。
二、缴纳比例:将原工程中标价500万以下(含500万元)按5%缴纳、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按3%缴纳,合并调整为工程中标价2000万以下(含2000万元)按3%缴纳。
三、有关说明: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其他事项仍按照《杨凌示范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杨管办发〔2014〕4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