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6-12-02 10:46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持续提升环境监管效能,着力改善环境质量,结合示范区各职能部门相关职责,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相关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陆续出台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各级各部门相互协作,深入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和环保目标责任制,环境监管能力逐年提升,环境质量稳步向好。但在扬尘治理、水污染防治、噪声及农业面源污染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责任划分不清,任务不明确的问题,为此示范区上下要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认领任务,发挥职能作用,使之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提升工作效能,为示范区环境质量改善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二、明确责任,确保形成环境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06号)精神,现就大气、水、声环境治理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职责做进一步明确。

(一)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区施工工地、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

示范区城改办负责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示范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储备土地内以及租用、占地储备土地相关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示范区市政管理局(示范区综合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及时查处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从源头强化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示范区水务局负责渭河河道及河堤区域砂石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二)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示范区市政管理局负责新城区(陇海铁路以南)道路施工和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物运输引起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杨陵区政府负责老城区(陇海铁路以北)道路施工和渣土、砂石、灰浆等散装物运输引起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

 (三)禁烧监管。示范区市政管理局负责新城区(陇海铁路以南)内人口密集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秸秆、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行为的监督管理。杨陵区政府负责老城区(陇海铁路以北)人口密集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农村农田秸秆禁烧监管,负责全区内各住宅小区内的禁烧监管。示范区环保局负责全区企业厂区内的禁烧监管。

(四)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监管。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设施安装、使用及超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或整治;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居民住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的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示范区市政管理局负责划定新城区内(陇海铁路以南)露天烧烤时段和区域,责成各商户使用清洁能源,并对群众反映的露天烧烤油烟、气味引起的环境污染投诉进行处理;杨陵区政府负责划定老城区内(陇海铁路以北)露天烧烤时段和区域,责成各商户使用清洁能源,并对群众反映的露天烧烤油烟、气味引起的环境污染投诉进行处理。

(五)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示范区农业局负责区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指导区内规模畜禽养殖企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六)河流水污染防治。杨陵区政府负责小韦湋河、漆水河境内水质监管工作,杨陵区区长为小湋河、漆水河河长,指导相关部门开展两河生态环境治理和日常监管工作。示范区水务局负责渭惠渠、高干渠生态环境治理和日常监管工作。

(七)声环境监管。示范区公安局负责对全区交通运输车辆声响设备、商业广播、家庭噪音、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污染以及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产生的噪音污染的监督管理;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区内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音、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产生的噪声以及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产生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八)餐厨废物监管。示范区市政局负责新城区内(陇海铁路以南)餐厨废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杨陵区政府负责老城区内(陇海铁路以北)餐厨废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除以上明确的各相关职责外,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饮用水源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等其他监管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06号)抓好落实。

三、强化督导,确保各项责任落实到实处 

示范区环保局作为环保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环保综合监管职能,建立各工作部门环保责任落实督察工作机制,定期督办任务落实情况,确保环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重点任务落实到位,治理效果落实到位。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移交有关部门予以追责,示范区考核办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考核考评,对季度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单位,按照“三项机制”要求予以问责。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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