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八项措施的通知

来源:管委会网 发布时间:2016-08-30 15:56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八项措施》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


杨凌示范区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八项措施 

近年来,随着示范区城镇化快速发展,房地产业发展迅速,对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扩大投资拉动内需、促进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陕西省人民政府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6〕19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具体工作措施:

一、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合理控制和压缩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按商品房可售周期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化商品住宅供给结构,新开发商品住宅容积率原则上不得高于2.5。鼓励和支持已批未建的住宅项目调整规划,降低容积率,提升住宅品质。支持未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调整土地用途,转型用于养老、文化、医疗、教育等项目的开发建设。凡涉及土地变更用途的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依据示范区国土资源局《关于示范区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实施意见》进行调整。

二、推进农村居民进城

完善城中村改造政策,鼓励引导区内农村居民进城进镇居住。对有意愿进城进镇购买商品住房居住的农村居民,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权益保持不变;符合城中村改造、失地农民进城安置政策的农村居民,可自由选择在政府建设的集中安置小区购房,也可在商品房小区自选购房。选择在商品房小区购房的,根据《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杨凌示范区失地农民进城安置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示范区财政将城改购房补助资金及其他奖励资金补偿给购房群众。

三、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积极探索创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提高货币化安置率。2018年以前,原则上不再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性住房,通过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对棚改对象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化解库存。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的资金补助,对2016年1月1日后的棚户区改造征收对象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每套在中省奖励0.8万元的基础上,示范区财政再奖励0.5万元。

四、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凡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满6个月的人员,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进一步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将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年限由20年延长到30年。全面落实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促进区外人员在区内购房。

五、落实信贷支持政策

家庭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六、鼓励和支持区外群众购房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支持区外群众购房落户。凡在杨凌境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区外群众,可凭借房产证明直接办理户籍落户手续。落户杨凌的区外群众,享受示范区城市居民待遇。加大房地产信息推广宣介活动,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入区企业和团购性住户实施购房价格优惠。

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八、营造良好人居环境 

积极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不断提高城市建设品位和宜居指数。完善在建和已建成房地产项目的路、水、电、气、暖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商业、公共交通等配套服务设施,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配套水平。持续开展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和谐社区·幸福家园”创建活动,提升小区管理水平和居民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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