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管委会网 发布时间:2016-08-30 15:31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

 

杨凌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规范救灾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示范区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冰雹、暴风、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坡崖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林地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5 自然灾害分级

根据洪涝、干旱、冰雹、暴风、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坡崖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将自然灾害分为级别自然灾害和非级别自然灾害。级别自然灾害划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Ⅰ级)、重大自然灾害(Ⅱ级)、较大自然灾害(Ⅲ级)和一般自然灾害(Ⅳ级)。

1.5.1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Ⅰ级)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1)因灾造成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400人以上(含400人);

(3)因灾倒塌房屋80间以上(含80间);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全区人口30%以上(含30%);

(5)对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发生的自然灾害,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国家、省政府或示范区管委会认定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突发性公共事件。

1.5.2 重大自然灾害(Ⅱ级)

(1)因灾造成一次性死亡4—9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200人(含200人)—400人;

(3)因灾倒塌房屋40间(含40间)—80间;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全区人口20%(含20%)—30%;

(5)对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发生的自然灾害,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省政府或示范区管委会认定的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突发性公共事件。

1.5.3 较大自然灾害(Ⅲ级)

(1)因灾造成一次性死亡1—3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00人(含100人)—200人;

(3)因灾倒塌房屋20间(含20间)—40间;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全区人口15%(含15%)—20%;

(5)对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发生的自然灾害,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示范区管委会认定的较大自然灾害、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突发性公共事件。

1.5.4 一般自然灾害(Ⅳ级)

(1)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人(含50人)—100人;

(2)因灾倒塌房屋10间(含10间)—20间;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全区人口10%(含10%)—15%;

(4)对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发生的自然灾害,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杨陵区政府认定的一般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突发性公共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

示范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成立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 指 挥:示范区减灾委主任

副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社会事业局局长、杨陵区区长

成  员: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应急办、党工委宣传部、示范区监察室、示范区财政局、示范区水务局、示范区农业局、示范区国土局、示范区环保局、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称“示范区规划局”)、示范区气象局、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称“示范区发改局”)、示范区经贸发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示范区经贸安监局”)、示范区公安局、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食药监局”)、示范区质监局、示范区市政局、示范区科技局、示范区教育局、示范区金融办、示范区外事办、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示范区电信局、示范区电力局、杨陵火车站、杨凌南站、示范区慈善协会的负责同志。

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办公室设在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社会事业局局长担任。

2.2示范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和指挥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2.3 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贯彻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的落实;

(2)落实指挥部指令,并及时向有关成员单位传达,协调解决救灾工作相关问题;

(3)收集、汇总、报告灾情信息,以及灾区需求、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4)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综合分析灾害发生趋势,综合评估灾情,提出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

(5)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杨陵区开展救灾工作;

(6)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7)建立救助应急联络员制度,实现成员单位灾害信息共享;

(8)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

2.4 专家咨询组职责

专家咨询组由气象、水利、农业、地质、地震、环保、消防、医疗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工作职责为:对救灾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提出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参与灾害发生趋势、灾情评估工作;承担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技术方面的工作。

2.5 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杨陵区政府:负责建立本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组织做好危险区域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根据灾情协调杨陵区武装部,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安排本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中央、省级、示范区和本级救灾资金,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做好灾情核查核定、灾情统计、灾情评估、灾区形势分析、灾区需求统计及上述事项的情况上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工作建议;组织做好上级部门下拨救灾物资和本级储存救灾物资的分配、调运、发放工作;组织本级民政部门做好灾后灾民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做好因灾受损房屋核定、统计和恢复重建工作。

示范区应急办:负责指导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审核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指导示范区减灾办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党工委宣传部:负责把握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新闻报道的正确导向,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防灾、救灾、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发布自然灾害及其应急救助信息。

示范区监察室:负责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和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做好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监察工作。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向省上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倒损住房重建补助资金。

示范区水务局:负责及时上报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灾情核定情况、灾情评估报告、灾害发生趋势分析报告;指导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组织做好城乡应急供水工作。

示范区农业局:负责及时上报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畜禽疫病等生物灾害,以及林地火灾的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灾情核定情况、灾情评估报告、灾害发生趋势分析报告;及时上报冰雹、暴风、雪灾、低温冷冻等自然灾害的灾情核定情况、灾情评估报告、灾害发生趋势分析报告;组织做好灾后动物无害化处理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灾区农资充足供应,联合相关部门稳定农资价格。

示范区环保局:负责及时上报重度沙尘暴的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灾情核定情况、灾情评估报告、灾害发生趋势分析报告;做好灾后环境污染监测评估;制定自然灾害次生环境污染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示范区国土局:负责及时上报坡崖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灾情核定情况、灾情评估报告、灾害发生趋势分析报告;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示范区规划局:负责及时上报地震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灾情核定情况、灾情评估报告、灾害发生趋势分析报告;组织修复因灾受损交通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协调筹措灾民转移和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运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设备;指导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联系上级测绘地信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与交通运输、铁路等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运输准备。

示范区气象局:负责及时上报洪涝、干旱、冰雹、暴风、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以及灾害发生趋势分析报告;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灾害灾情评估和灾害发生趋势分析工作;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示范区公安局: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根据灾情协调组织武警中队、消防支队参加抢险救援。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疫情控制、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根据需要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示范区发改局:负责组织救灾粮源,指导、监督基层做好粮食供给;加强灾区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的监测分析工作,必要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保持灾区市场商品价格稳定。

示范区经贸安监局: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储备、供应,满足灾区市场需求;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等的生产和供应工作;组织通信运营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示范区食药监局:负责对运入灾区的药品、医疗器械、食品进行监督检验;协调救灾药品的储备和调拨。

示范区质监局:负责组织做好特种设备因灾受损情况的核查、统计及上报工作,对因灾受损设备的恢复使用和重建提供政策和技术指导,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特种设备衍生灾害发生;对有关部门紧急采购的生活类物资、社会捐赠物资进行质量监督。

示范区科技局:负责针对不同自然灾害,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示范区市政局:负责及时做好市政设施因灾受损情况的核查、统计、上报以及修复、重建工作。

示范区教育局: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校舍因灾受损情况,指导受灾学校恢复重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示范区金融办:负责组织保险机构对签订的各类商业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事项向受益人进行理赔。

示范区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过程中的涉外工作。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分别负责做好本校灾情核查、灾情统计、灾情评估、救助需求统计及上述事项的情况上报工作;组织做好对师生救助物品的发放工作;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示范区电信局:负责灾害预警信息手机群发,做好灾害发生后的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示范区电力局:负责及时做好各类电力设施因灾受损情况的核查、统计、上报以及修复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杨陵火车站、杨凌南站:负责与示范区规划局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做好铁路设施因灾受损情况的核查、统计、上报以及修复工作,保障铁路运输畅通;及时组织运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救灾设备以及向区外疏散的伤病员和灾民。

示范区慈善协会:依法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3 灾害预警预报和预警响应

示范区气象局、水务局、规划局、国土局、农业局、环保局按照职责分别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可能造成损失的动态评估信息。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有关部门的上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综合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杨陵区政府、各成员单位发出预警,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根据灾情预警,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2)通知杨陵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3)通知示范区规划局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根据有关单位对灾害可能造成损失的动态评估信息,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6)向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指挥部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灾情信息管理

杨陵区政府组织本级民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向管委会、指挥部办公室、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的报告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被困人口、饮水困难人口的数量;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等。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救灾帐篷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需救济衣被数量;需伤病救济人口数;需恢复重建和修缮房屋的户数和间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对口安置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及帐篷安置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及发放数量、已发放口粮救济款人口及发放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及发放数量、已发放衣被救济款人口及发放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数量、已发放伤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数量、已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4.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

杨陵区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杨陵区政府、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对干旱灾害,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杨陵区政府、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在接报后2小时内完成信息审核、汇总和向示范区管委会、总指挥的报告工作。示范区管委会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与此同时,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向省民政厅报告。

(2)灾情续报。在特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示范区、杨陵区两级民政部门每隔4小时报告一次灾情,必要时每小时报告一次。灾情稳定后,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杨陵区民政部门每日16时前向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上报灾情情况,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每日17时前向管委会、指挥部上报灾情情况。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杨陵区政府组织本级民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灾情核定,并由民政部门向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报告。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灾情数据会商、审核、汇总,并向示范区管委会、指挥部和省民政厅报告汇总数据。

4.3 灾情核定

杨陵区政府、指挥部办公室分别建立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分别组织召开有国土资源、水务、农业、地震、气象、环保、统计等部门和各行业专家参加的灾情会商会议,综合分析、会商灾情,核定灾情,审定灾情数据。

4.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损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杨陵区政府组织本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损房屋台账、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5 灾情信息发布

(1)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2)灾害信息由管委会新闻办统一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应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重大灾情应在第一时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5 应急响应

发生自然灾害时,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启动本预案。

5.1 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5.1.1 启动条件

按照本预案对级别自然灾害的分级,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符合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级别条件时,启动Ⅰ级响应。

5.1.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分析评估,若认定灾情达到Ⅰ级响应启动标准,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总指挥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总指挥向示范区管委会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示范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启动后,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示范区管委会立即向党工委、省政府报告灾情,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立即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

(2)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迅速主持召开指挥部灾情会商会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组专家参加,对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必要时向省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请求支援。

(3)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或总指挥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灾区,直接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专家咨询组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全面开展救灾工作,其他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5)杨陵区政府按预案要求组织做好灾情续报工作。

(6)灾情稳定前,指挥部办公室每4小时编发1次快报,必要时每1小时编发一次快报,上报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同时,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管委会办公室接报后报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省民政厅报告。灾情稳定后,每24小时编发一次快报。

(7)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蔓延情况,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召开会商会,综合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综合预测,会商结果及时报告总指挥。

(8)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深入灾区查灾核灾,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9)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和示范区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救灾资金。

(10)党工委宣传部提前介入,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在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11)贯彻落实中、省及省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抓好各项抗灾救灾工作的落实。

(12)灾情稳定后,杨陵区政府、指挥部办公室分别按职责做好灾情核报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按照本预案对级别自然灾害的分级,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符合重大自然灾害级别条件时,启动Ⅱ级响应。

5.2.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分析评估,若认定灾情达到Ⅱ级响应启动标准,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总指挥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总指挥向示范区管委会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示范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启动后,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示范区管委会立即向党工委、省政府报告灾情,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立即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

(2)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迅速主持召开指挥部灾情会商会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组专家参加,对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必要时向省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请求支援。

(3)总指挥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灾区,直接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专家咨询组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全面开展救灾工作;杨陵区政府按预案要求组织做好灾情续报工作。

(5)灾情稳定前,指挥部办公室每4小时编发1次快报,必要时每1小时编发一次快报,上报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同时,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管委会办公室接报后报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省民政厅报告。灾情稳定后,指挥部办公室每24小时编发一次快报。

(6)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蔓延情况,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召开会商会,综合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综合预测,会商结果及时报告总指挥。灾情稳定后,指挥部办公室、杨陵区政府分别按职责做好灾情核报工作。

(7)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深入灾区查灾核灾,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8)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和示范区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9)党工委宣传部提前介入,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在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10)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抓好各项抗灾救灾工作的落实。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按照本预案对级别自然灾害的分级,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符合较大自然灾害级别条件时,启动Ⅲ级响应。

5.3.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分析评估,若认定灾情达到Ⅲ级响应启动标准,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总指挥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同时,指挥部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报告灾情发生情况和应急响应启动情况。

5.1.3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启动后,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立即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按行业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

(2)总指挥迅速主持召开指挥部灾情会商会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组专家参加,对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必要时报管委会批准,向省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请求支援,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3)派出以副总指挥为组长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专家咨询组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灾工作;杨陵区政府按预案要求组织做好灾情续报工作。

(5)灾情稳定前,指挥部办公室每4小时编发1次快报,必要时每1小时编发一次快报,上报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和总指挥,同时,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管委会办公室接报后报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省民政厅报告。灾情稳定后,每24小时编发一次快报。

(6)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蔓延情况,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召开会商会,综合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综合预测,会商结果及时报告总指挥。灾情稳定后,指挥部办公室、杨陵区政府分别按职责做好灾情核报工作。

(7)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深入灾区查灾核灾,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8)党工委宣传部提前介入,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在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9)贯彻落实中、省及省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抓好各项抗灾救灾工作的落实。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按照本预案对级别自然灾害的分级,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符合一般自然灾害级别条件时,启动Ⅳ级响应。

5.4.2 启动程序

根据灾害情况,由杨陵区区长(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启动Ⅳ级响应,杨陵区负责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4.3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启动后,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杨陵区政府及时向管委会、指挥部办公室(社会事业局)报告灾情和抗灾救灾开展情况。

(2)管委会办公室向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领导汇报灾情和抗灾救灾开展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报告灾情和抗灾救灾开展情况。同时,管委会办公室、社会事业局按规定分别向省政府,省民政厅报告。

(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配合杨陵区政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4)灾情稳定前,杨陵区政府每4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1次灾情和救灾信息,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编发快报,上报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和总指挥,同时,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管委会办公室接报后报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省民政厅报告。灾情稳定后,每24小时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信息。

(5)灾情稳定后,杨陵区政府、指挥部办公室按本预案要求,做好灾情核报工作。

(6)贯彻落实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指示精神,抓好各项抗灾救灾工作的落实。

5.5非级别自然灾害响应

由杨陵区政府负责做好救助工作。

5.6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6.1 当自然灾害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有扩大蔓延的趋势时,应当及时提升相应级别。

5.6.2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Ⅰ、Ⅱ、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应急响应启动领导决定终止响应;Ⅳ级响应和非级别自然灾害响应由杨陵区区长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示范区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杨陵区政府依据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组织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

6.1.4 示范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联合对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灾区救助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6.2.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9月底前,杨陵区政府组织本级民政部门,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冬春季救济人口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为生活困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妥善解决好冬春季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工作实施前,杨陵区政府要对冬春季救济人口台账、救助工作方案进行审定,并报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备案。

6.2.2 灾后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示范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联合对灾区冬春季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进行绩效评估。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房屋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杨陵区政府依据倒损房屋台账,制定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规划。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进行制定,要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房屋的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3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杨陵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示范区财政局要及时拨付倒损住房重建补助资金。

6.3.4  示范区、杨陵区两级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政策优惠等工作,对倒损房屋恢复重建予以全力支持。

6.3.5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杨陵区政府组织本级民政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的报告报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收到报告后,联合示范区财政局,对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复核、评估。

6.3.6 由国务院或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示范区管委会、杨陵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

7.1.2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7.1.3 示范区管委会、杨陵区政府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救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制度。

7.2.2 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结合杨凌实际,由杨陵区政府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和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要结合杨凌自然灾害发生特点,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积极与省级民政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立省、区两级储备库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机制;要以帐篷、衣被和其它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的储备为重点,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要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供货机制,落实随批量采购物资质量监督抽查报告制度,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要制定救灾物资分配、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发放办法,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确保救灾物资及时无误发至灾民手中。

7.2.3 每年入汛前,救灾物资储备库要购置补充救灾衣被、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救灾物资的储备种类、数量。

7.2.4 示范区经贸安监局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突出做好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建设。

7.2.5 示范区发改局要建立健全救灾粮食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做好救灾粮食采购供应机制建设。

7.2.6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做好救灾所需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的储备、采购工作。

7.2.7 杨陵区政府建立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示范区电信局以及其他通信运营部门和单位,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配合相关部门完善建立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示范区、杨陵区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

7.4.3 示范区管委会、杨陵区政府根据城乡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组织做好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覆盖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示范区应急办协调武警、公安、消防、水利、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力量,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

7.5.3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地震、气象等各方面专家,建立健全专家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及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杨陵区政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积极引进、应用适宜于救灾的新技术、新成果,为救灾工作的开展提供科技支撑。

7.8 宣传、培训、演练

7.8.1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8.2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在灾害多发区组织开展救灾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杨陵区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3 本预案由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