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5-11-03 16:04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31日

 

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6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深化平安杨凌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工作理念,完善落实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目标。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配合”的服务管理格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健全筛查排查随访机制,落实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家庭监护和居家康复等工作措施,切实加强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现实危害,确保公共安全。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筛查排查随访机制。示范区、杨陵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和残联等部门,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开展定期筛查和随访,重点做好高风险及贫困患者的信息甄别、登记报告和危险性评估,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础信息库和动态监测网络,加强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辖区内目标人群开展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实时随访掌握居家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动态基本信息。基层镇(办)和社区(村)负责协助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筛查和监管行政区域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将其动态情况及时向各有关部门报告;对新发现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建议其自愿或由近亲属、所在单位送诊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的医疗机构确诊;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且患者本人及监护人拒绝就诊或送诊的,由公安部门协助送诊。公安、民政、残联、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将本部门掌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信息提供给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录入基础信息库。

(二)加强医疗救治。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依法做好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服务。对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杨陵区及镇(办)、社区(村)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提供服务,纳入社区(村)随访服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统筹安排;医疗保险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切实降低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支付比例。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职能部门要协调建立严格规范的双向转诊转院制度,加强衔接、简化程序、优化管理,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需转诊异地就医的,医保报销比例要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政策进行医疗救助。符合工会医疗互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并提供便捷的转诊就医报销服务。鼓励慈善机构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费用进行救助。

(三)完善落实救助政策。民政部门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纳入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要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对低保和临时救助对象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列为重点保障对象,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作为重度残疾人全部资助参保参合,并对其中的贫困患者按照规定给予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查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至当地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救治,并将符合条件的患者纳入应急救助基金保障范围。对查不到居住地的慢性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经急性期治疗缓解后查不到居住地的患者,由民政部门转入精神康复机构或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分类安置。

(四)加强服务管理。公安机关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依法进行现场处置,并将其送至定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治;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协助定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依法采取措施实施住院治疗。被法院决定强制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在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所或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杨陵区政府要指定至少一所精神卫生强制医疗机构履行强制医疗职能。卫生部门负责向公安部门提供行政区域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名单,公安部门负责筛选并报同级政府审核确定履行强制医疗职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五)加快机构场所建设。发改、财政、卫生、民政要在落实《精神卫生防治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基础上,做好评估,从实际出发,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完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杨陵区政府要把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安置康复等机构场所建设作为重点,按照“解决急需,填平补齐、尽量依托现有机构”原则,加强强制医疗场所和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急性期住院治疗,确保有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及时得到治疗。综治、民政、卫生和残联等部门要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类精神疾病康复机构,加强衔接配合,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康复工作,为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治疗康复服务和人文关怀。

(六)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两级卫生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完善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尽快补充精神科执业医师;对现有在精神科岗位执业的非精神科医师进行培训和考核,将符合要求的人员转岗为精神科执业医师;大力开展综合医院精神科执业资质的上岗培训,提高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资质;扩大专业人员类别,将精神康复专业人员、精神卫生社会工作人员吸收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

(七)加大经费投入。杨陵区政府要加大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投入力度。对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服务,纳入社区随访管理,所需经费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支出。要结合中央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加大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适合杨凌实际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途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杨陵区政府及示范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管理,切实履行职责。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发改局要将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分管负责同志,指定专门机构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切实推进工作落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卫生部门要建立精神卫生联席会议制度,要根据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各部门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制定工作措施,细化任务目标。各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严格实施对已登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规范管理和动态监测,切实防止脱管漏管。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的正面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既要关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又要加强自身防范。要规范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严格依照权威、准确、适度报道,主动引导舆论。未经司法鉴定不得以“精神病人”的称谓进行报道,防止渲染炒作,减少负面影响。

(四)加大督查力度。各级综治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改进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对救治救助工作不力、安全隐患较多的部门和单位,严格实行挂牌督办、专项整治,限期解决问题;对因监管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等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部门的责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