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公共消火栓管理维护办法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5-08-25 16:07

《杨凌示范区公共消火栓管理维护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8月24日

 

 

杨凌示范区公共消火栓管理维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充分发挥消火栓在灭火、抢险救援中的作用,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杨凌示范区消火栓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设置的为扑救火灾提供水源的消防设施,具体包括:

(一)市政消火栓: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

(二)单位消火栓:单位配建的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行政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市政、规划建设、水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市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时,应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竣工后,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七条 消火栓的安装设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要求。

第八条 消火栓一经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划和供水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消火栓建成后,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市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条 消火栓的选用必须是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一条 由市政管理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巡查管理。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维修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整好用,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闷盖和开关应当扭紧;

(四)定期试水,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并清除消火栓内污水。

备注:单位配建的消火栓由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居民住宅区的消火栓由所在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告知市政管理部门和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在24小时之内组织力量进行修复。

第十三条 对于不宜继续使用的市政消火栓,由市政部门负责,逐步更换;单位配建的消火栓由单位负责更换;居民住宅区的消火栓由所在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更换。

第十四条 市政消火栓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绿化、环卫等日常市政取水,确需使用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应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使用手续,在指定的消火栓取水,但不得损坏或改变消火栓原状。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消火栓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政管理部门并报请供水企业进行维修,被批准使用单位应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发现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应加强对本区域内消火栓的维修保养工作,明确和落实消火栓所在位置的单位或个人对消火栓的监护责任。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有维护和检查消火栓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八条 单位、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责令改正,并依据《消防法》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杨凌示范区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规划、设计、安装、管理、维护消火栓的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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