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建设服务机构预选库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
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建设服务机构
预选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时效,科学合理选定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示范区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投资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建设服务机构是指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由社会第三方提供专业技术性资料或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
1. 规划编制机构;
2. 工程设计机构;
3. 工程咨询机构;
4. 工程勘察机构;
5. 施工图审查机构;
6. 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建设服务机构预选库(以下简称预选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遵循“公开择优、综合评价、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条 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及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活动应在预选库中选择服务机构。
第六条 建立预选库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事项。联席会议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监察室、财政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各部门主要职责是:
规划建设局负责组建预选库;制定预选库使用管理办法;对库内服务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出相关行业分库招标采购需求;制定服务机构考核办法,按年度具体实施。
示范区监察室负责对预选库建立、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财政局负责预选库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工作。
审计局负责对服务活动收费情况进行审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预选库服务机构入库招标采购工作;负责预选库日常维护使用工作。
第二章 预选库建立
第七条 预选库服务机构由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选定。
第八条 进入预选库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服务项目相应的资质;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四)外地服务机构必须办理入陕备案登记。
第九条 预选库机构资格条件
(一)规划编制机构库
规划编制机构库着重考量服务机构编制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和城市设计的能力,从具备国际、国内和省内背景,实力雄厚、技术水平高、信誉良好的设计单位中通过政府采购筛选6家机构入库,其中甲级资质设计单位3家,乙级资质设计单位3家。
1.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
2.从事规划编制工作5年以上资历;
3.相关规划编制3个(含3个)以上工作业绩。
(二)工程设计机构库
工程设计机构库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两个行业子库和景观工程1个专项子库,每个子库选取3家甲级机构和3家乙级机构入库。
1.行业或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
2.5年以上工作资历,信誉良好;
3.同类项目3个(含3个)以上工作业绩。
(三)工程咨询机构库
入库机构具有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咨询资质,具备公路、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城市规划、综合经济等一项或多项专业资格。选择6家机构入库。其中甲级和乙级咨询机构各3家。
1、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
2、5年以上工作资历、信誉良好;
3、相关咨询成果不少于3项。
(四)工程勘察机构库
工程勘察机构库分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2个专业子库,每个子库通过政府采购选择甲级和乙级资质服务机构各3家。
1.具有专业乙级以上资质;
2.5年以上工程勘察测量资历;
3.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工程勘察测量业务。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库
从具备下列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中选取一类和二类图审机构各3家机构。
1.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道桥、给排水)二类及以上资质;
2.具备5年施工图审查工作资历,信誉良好;
3. 相关工作业绩3个(含3个)以上。
(六)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库
从具备以下条件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中选取甲级、乙级资质机构各3家入库。
1.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5年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工作资历,信誉良好;
3. 相关代理业绩3个(含3个)以上业绩。
第十条 具备多资质的服务机构,可以同时进入不同类别的预选库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预选库的服务机构的相关收费不得高于国家规定取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按相应库内同级别资质机构最低报价费率确定。
第三章 预选库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在开展项目服务活动时,应在预选库内通过随机抽取或邀请投标制选择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在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预选库机构电子化管理服务平台,为项目业主聘用库内服务机构提供现场抽取服务。
第十四条 随机抽取制。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工程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由项目业主采用随机摇号的方式直接确定1家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接受委托的服务机构不再参与下一轮次的随机抽取活动,直至本库内一个周期随机抽取活动结束。
规划编制、工程设计类项目,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制。但因技术复杂,需要进行技术筛选的项目,项目业主可从预选库内采用邀请投标的方式确定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邀请投标制由项目业主向预选库内相应的符合资质要求的服务机构提供项目技术要求,从响应工作要求服务机构的设计方案中,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比选,择优确定一家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因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后,业主可在预选库内直接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并将结果向示范区监察室备案。
第十七条 示范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等重大规划编制,或因建设项目有特殊要求的,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项目业主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另行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服务机构选择确定后,项目业主应在30个工作日内与服务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和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合同应明确委托目标、职责范围、工作时限、质量要求、费用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委托服务合同签订以后,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应加强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项目业主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建立预选库内相关机构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参与示范区相关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咨询等活动。
第四章 预选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机构发生以下事项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报送相关材料。规划建设局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当发生(三)、(五)、(六)事项时,规划建设局应提请联席会议共同分析出现情况对服务机构执业的影响,并作出相应处理:
(一)合并、分立、撤销;
(二)法人代表更换、注册资本变更;
(三)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
(四)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
(五)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处罚的;
(六)服务机构涉及诉讼等事项的。
第二十二条 若入库机构在服务周期内被违规除名,示范区规划局应及时采购递补机构入库。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涉及到行政监察对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预选库内机构2年为一个服务周期,到期后重新采购。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业主单位应对服务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下一期建库招标评审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从预选库中除名,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预选库招投标活动: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二)服务机构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存在严重工作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服务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或行政监督等部门处罚的;
(四)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与项目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取得政府投资项目服务业务后,放弃或转包他人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一)应当选用预选库内的服务机构而擅自使用库外服务机构的;
(二)与服务机构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评标过程或影响评标结果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经管委会同意可以对预选库类别进行扩充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0日起施行,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