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杨凌示范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以外,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省财政专项拨款和示范区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审定项目和编制资金计划,下达预算,按进度拨付资金,实施财务监督,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财务核算,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量力而行、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监管,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
第五条 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示范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年初提出设立申请,并附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依据资料后报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设立。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六条 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预算应明确项目单位和项目内容,对暂不能编制到项目的,按项目大类编制。年度财政预算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党工委管委会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财政部门将部门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年度追加预算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七条 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部门预算批复后,财政部门及时录入指标,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八条 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尚未明确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要在部门预算批复2个月内编制项目计划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资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领导审定;资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财政的领导审定;资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上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审定同意后,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文件。
第九条 中、省专项资金到位后,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及时将资金预算下达到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条 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年终无特殊原因仍未确定项目计划的,由财政部门报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后调整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业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变更、终止、撤销实施项目或调整预算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分管领导审定,涉及调整预算资金超过200万元的,需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制度,按期完成项目计划任务。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与核算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资金文件后,按项目进度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资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对提交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中、省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划拨资金。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制订具体项目实施计划,会计中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资产的管理,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专项资金有结余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其他专项支出;对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需推迟到下年度执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财务活动的全程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分配、预算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终止项目执行,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指专项资金中,属于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