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杨凌示范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4-07-25 15:14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杨凌示范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

 

杨凌示范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示范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示范区批准设立,每年由示范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示范区工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三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协调原则。加强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和有效使用,并与其他相关资金相衔接,形成合力。

(二)突出项目原则。重点支持成长性好、投资规模大、投入产出比高和产业带动能力强的企业项目。

(三)扶持产业原则。突出对生物产业、食品工业和农业装备制造业等示范区主导产业的扶持,支持其快速发展。

(四)创新引领原则。鼓励企业瞄准国际先进水平,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工业企业和为工业企业服务的相关机构。按分类主要用于:

(一)特色工业发展专项。主要支持加速推进陕西涉农工业发展战略高地建设的新型工业化项目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延伸产业链配套的工业企业和项目。

(二)工业技术改造专项。支持生产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有合理经济规模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实现内涵式扩大再生产。

(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支持创业基地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着力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和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四)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专项。重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技术创新产品产业化、重大创新项目及关键和共性技术的研发项目实施建设以及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等。

(五)清洁生产和工业节能专项。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企业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运用,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开发与示范推广等。同时,对促进循环经济建设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给予支持。

(六)信息产业建设专项。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企业“两化融合”体系建设,信息产业化和产业信息化及三网融合内容产业和终端产业建设等。

(七)政策奖励专项。主要用于鼓励工业经济发展的相关奖励政策兑现,以及境内外参展、产品促销、品牌推广的补助等。

(八)其他旨在促进示范区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项目。

对重大项目,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特殊支持政策。

第四章  使用方式

第五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可用于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等资金支持方式。

除奖励方式外,其他资金支持项目原则上同一企业同年度内不予重复安排。

第六条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投资总额较大、贷款比重较高的项目及银企对接项目等贷款贴息期限和额度根据银行实际贷款金额和现行贷款利率及贷款贴息的资金规模等因素核定。同一项目的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设备购进、产品研发与推广运用及产业化建设项目等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总额按一定比例核定。同一项目补助资金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经济发展贡献奖励,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建设、品牌奖励、促销奖励等相关奖励政策的落实。

第五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申报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杨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主体资格,具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依法纳税。

(三)与申报项目有关的企业各出资人约定出资和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四)所申报项目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

(五)其他应当满足的条件。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新建企业除外);

(三)专项资金申请资料,包括申请文件、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报表以及专项审计报告等项目资金构成证明材料。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对申报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示范区经贸发展局统一组织项目征集与筛选工作,并会同示范区财政局,通过遴选的方式,组织技术、管理和财务方面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3-7人,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评审。

第十二条  根据初评结果,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对拟支持项目和企业在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对公示期满并无异议的项目,由示范区财政局依有关规定将项目安排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且查证属实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审定后,取消该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获取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并依法执行财务管理和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对接受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应按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的要求对项目投产达产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和综合评价,并分别向示范区经贸发展局、财政局报告。

第十五条  对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未达到项目设计目标要求的企业,由示范区经贸发展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撤销项目并追回全部资金;拒不整改的,不再安排、批准任何形式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

第十六条  示范区审计局负责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示范区监察室负责参与项目的筛选、评审和公示监督,并对获得支持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监督。示范区经贸发展局和示范区财政局对于资金年度使用和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监察室和审计局,接受审核和监督。

第十七条  示范区经贸发展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室应按照办法要求,严格做好资金的受理、筛选、评审、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办法,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杨凌示范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杨凌示范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杨凌示范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培育发展商贸流通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杨管发〔2013〕17号)精神和管委会决定,由示范区预算安排用于加快培育发展商贸流通业的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中省以及示范区商贸流通业发展政策,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支持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示范区财政资金预算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原则上为在杨凌依法登记注册(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可不受注册地限制),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控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且依法纳税的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对以下项目予以资助:

(一)鼓励商贸企业做强做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示范区商贸流通业发展需要的大型商贸流通业新建及改扩建项目进行补助;对跃升为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发展较快的商贸企业进行奖励;对商贸企业实施统一收银改造、商贸业个体户转为法人企业等进行奖励。

(二)支持发展现代流通模式。对企业进行专业化运行、发展连锁经营模式、建设农产品冷链体系等进行支持。

(三)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对通过电商平台推广杨凌品牌、开展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及网上销售等进行支持。

(四)提升杨凌品牌影响力。对企业加入溯源体系、在区外建立杨凌产品销售平台、开展农超对接、参加境内外展会等进行资助。

(五)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的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业务奖励及政府购买服务等四种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原则上每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由示范区经贸发展局会同示范区财政局负责,示范区监察室对于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全程监督,示范区审计局对于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  示范区经贸发展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使用计划,研究制定专项资金评估评审标准,负责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受理、初步审查,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工作。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组织和拨付工作。

第十条  依照项目申报要求,可组织商贸、金融、财务、项目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通过项目陈述、查验资料、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环节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项目所属领域从专家库中聘请。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审批按照随时受理、定期评审的原则,项目单位向示范区经贸发展局提出申请,示范区经贸发展局对提交项目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会同示范区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专项资金拟资助方案,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在示范区管委会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满并无异议的项目,由示范区财政局依有关规定将项目安排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对公示期间有异议项目,由示范区经贸发展局审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管委会分管领导最终审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以扶持。

(一)申请项目已获得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三)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偷税漏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示范区经贸发展局、财政局会同审计局应对专项资金采取定期报表、抽查审计、绩效反馈等不同方式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未达到项目建设目标要求的企业,由示范区经贸发展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撤销项目并追回全部资金;拒不整改的,不再安排、批准任何形式的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取得立项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应上报示范区经贸发展局审核,并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报示范区经贸发展局审核,支持资金如数退回示范区国库。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的,要全额追回资助、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取消今后享受财政资助奖励资金资格。

第十八条  示范区经贸发展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室应按照办法要求,严格做好资金的受理、评审、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办法,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聘请专家、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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