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项目前期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
杨凌示范区项目前期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合理使用项目前期费,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效率和前期费使用效益,根据《杨凌示范区重大项目促进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费是指示范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示范区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项目前期费的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强化管理、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使用重点和范围
第四条 项目前期费主要用于重大前期项目的策划包装工作,重大项目推进及项目专家团队建设,以及奖励示范区年度优秀前期项目、重大争取资金项目等。
重大前期项目是指符合“产业项目讲标杆、基础项目讲带动、事业项目讲功能”的标准,对示范区社会经济发展带动作用明显、影响力大或项目投资额大的前期项目。
第五条 项目前期费重点支持以下重大前期项目:
(一)根据中省对示范区提出的“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国务院《批复》以及建设世界知名农业科技创新城市、丝绸之路新起点现代农业国际合作中心”的总体定位,策划的支撑项目;
(二)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和技术层次、有利于推进产业集聚和产业链建设以及对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三)有利于发挥杨凌示范区承担的国家使命,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和示范推广的现代农业项目;
(四)对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战略性、前瞻性的基础设施项目;
(五)属于政策体系和机制创新领域的研究,为项目策划创造条件的基础课题研究项目。
第六条 示范区各有关单位策划包装的重大项目,符合要求的,都可使用项目前期费。
第三章 使用管理程序
第七条 项目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主要负责项目前期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凡经党工委管委会审定通过并列入“年度重大前期项目计划”的前期项目,由项目办提出项目前期经费安排意见,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示范区各有关单位策划包装的符合项目前期费支持要求,但未列入“年度重大前期项目计划”的前期项目,可按程序向项目办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由项目办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后予以支持。
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拟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名称、开展前期工作的条件或依据、目的和意义、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目标及其他有关项目情况。
第十条 示范区各有关单位策划包装的重大前期项目,确定使用项目前期费的,由项目办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直接或分批拨付到使用单位,或按照使用单位要求直接支付给项目策划包装机构。
第十一条 对于具有一定工作基础,并能获得中省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凡使用项目前期费策划包装的重大前期项目,项目办要对项目前期工作的时间进度、总体目标、质量深度、成果形式和验收条件等前期工作质量要素予以明确,有关单位应按承诺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费使用单位要定期将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项目办。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由项目办对包装成熟的项目进行验收、存档,并交有关单位用于开展招商以及推进落实等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虚报套取、挪用项目前期费,或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不高,工作深度达不到要求,或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或收回已安排的项目前期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办每年组织一次年度优秀前期项目评比工作,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9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