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4-05-23 17:17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健全示范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经管委会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一)明确救助对象

疾病应急救助对象为在示范区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区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二)成立救助经办机构

设立示范区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日常事务。

(三)设立示范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1. 基金设立。设立示范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2. 基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在省财政拨付的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以全区总人口为计算基数,示范区财政每年按人均0.20元的标准,安排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社会各界捐助由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慈善协会及杨陵区相关部门共同募集,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示范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年度不足部分由示范区财政补齐;基金结余累计超过人均1元时,示范区财政下一年度可暂停对基金进行补助。

3. 基金支付范围。按照“稳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1)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3)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统筹用于重大突发传染病、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灾难事故或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症患者急救医疗费用补助。

(4)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4. 基金管理。由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专项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四)全面开展应急医疗救治

由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及时、有效的急救。

(五)规范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

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助后,要及时对患者身份、经济状况、负担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评判,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对象的,要及时向杨陵区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救助对象的相关信息和急救费用情况,提出救助申请。由杨陵区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汇总后,报示范区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公室审批。

示范区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对申请救助对象的身份、急救费用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救助对象符合救助条件。在审核过程中,示范区公安局、人事劳动局和杨陵区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示范区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公室要联合财政、人事等部门及时进行联合审批,核定救助金额。

(六)及时拨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

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核定后,示范区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将救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二、夯实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职责

(一)部门职责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工作细则及工作流程、需要紧急救助的急重危伤病标准和急救规范;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负责做好对患者有无急救费用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民政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将救助关口前移,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民政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示范区财政局要会同社会事业局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及时安排拨付应急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示范区公安局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相关部门核查患者的身份。

示范区医保、杨陵区农村新合疗管理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示范区审计局要加强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监督,结合实际安排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

(二)医疗机构职责

1.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和拖延救治。

2. 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

3. 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示范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支付。

4. 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

5. 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

6. 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等申请救助。

(三)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公室职责

1. 负责社会资金筹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

2. 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并向示范区财政局报送预、决算报告。

3. 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并向示范区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及时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三、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和运行工作

(一)加强领导。示范区确定由分管社会事业工作的领导全面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工作,各有关部门也要确定一名领导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的落实,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和运行工作顺利进行。

(二)协调推进。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要密切配合,全面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协调推进各项工作。4月底以前,全面完成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的各项工作任务,自5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三)强化监管。由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组织,成立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审计、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以及群众代表等为成员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管委员会,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进行审议;每年年底采取普查和重点抽查结合的方式,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和基金支付、管理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结果。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布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要将年度救助基金筹集、垫付、追偿、结余、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探索完善。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运行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的机制,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同时,要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此项制度稳妥可持续运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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