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17日
杨凌示范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全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陕政办发〔2013〕25号)精神,结合杨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杨陵区政府和示范区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杨陵区政府和示范区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示范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示范区公安局)牵头,会同示范区综治办、监察室、发改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安监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从今年起,杨陵区政府和示范区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要向管委会报送消防工作专题报告。考核工作组于每年3月中旬前,采取听取汇报、查资料、搞调研等方式,对各责任单位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考核。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具体考核细则将由考核工作组根据每年消防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结果经管委会审定后,由管委会办公室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不合格的单位要向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对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考核结果作为消防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杨陵区政府和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各自的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系统内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