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三定”方案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3-12-16 16:29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三定”方案》已经示范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11日


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三定”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镇(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意见》(陕政发〔2013〕40号)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杨管发〔2013〕16号)精神,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三定”方案如下:

一、机构设置

(一)保留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管委会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加挂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设立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陵区分局,为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机构,加挂杨陵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三)将杨陵区各镇(办)食品安全办公室更名为杨陵区镇(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杨陵区分局派出机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工作规划。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保健用品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和统一公布制度。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食品检验和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落实省、示范区食品安全年度任务、重大整顿治理方案。着力防范和应对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三)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承担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肉制品、乳制品及饮品、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承担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

(四)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对上述品种进行专项整治。

(五)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拟订应急预案。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六)领导杨陵区、镇(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七)承担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调查处理食品安全质量事故,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杨陵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八)承办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及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陵区分局根据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杨陵区镇(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根据杨陵区分局授权开展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承办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陵区分局和镇(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1名,领导职数1正3副,其中:局长1名(兼任示范区食安办主任)、副局长3名。

杨陵区分局核定编制4名,由杨陵区政府上划。

镇(办)监督所人员编制,由杨陵区政府按照辖区内农村人口数量万分之三的比例核定人员编制,在镇(办)已有编制内调剂,经费由杨陵区政府财政承担。接受杨陵区分局和镇(办)政府的双重管理。

四、内设机构

根据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办公室、食品监管科、药品监管科和综合监管科4个内设机构。

五、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职责

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局属事业单位2个,事业编制20名。

(一)示范区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副处级建制,为示范区药监局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5名,领导职数1正1副,支队长由1名副局长兼任。

主要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组织查处违法案件;统一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承担药品安全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建设;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示范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与示范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整合为示范区药品检验监测评价中心,副处级建制,为示范区药监局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5名,领导职数1正2副,中心主任由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名副局长兼任。

主要负责全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安全评价工作。

六、其他事项

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管理示范区食品农产品检测检验中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