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3-10-21 17:20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


杨凌示范区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促进种子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杨管发〔2013〕7号),由示范区级财政设立杨凌示范区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种业资金”),并依据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种业资金主要支持:

(一)种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种子执法保障服务体系、质量控制体系、行业维权自律服务体系和商贸服务体系建设。

(二)品种创新。包括新品种培育,先进的育种方法、技术和设备引进;实验平台和基地建设;商业化育种领军人才和团队引进,鼓励和扶持公益性育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人才、种质资源、设备、基地、知识产权等商业化育种资源向种业企业集聚。种质资源创新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主,品种选育与示范推广以企业为;优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合作项目。

(三)繁种制种能力建设。包括繁制种生产基地建设、新品种试验示范、仓储、加工、检验、运输等能力提升和保险补贴,鼓励有条件的种业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建设具有独特优势和稀缺资源性的繁制种基地。

(四)兼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种业企业兼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商业化育种资源、资产,并购整合省内外优势种业资源,组建大型种业集团。

(五)种业产业发展与服务平台建设和种质资源保护。支持以商业化育种或资源性基地建设为主要方向的种业科技创新研究院(所)、种子基因库、南繁基地等种业产业发展与服务平台建设。

(六)中小型种业企业的孵化。支持小型种业企业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技术检测中心、实验室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进行研发活动,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优先支持进入示范区种子产业园的中小型种业企业。

第二章资金使用

第三条资金使用原则:

(一)自主创新原则。以小麦、玉米、油菜、蔬菜等大宗农作物种子为重点,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提高种业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主体原则。充分发挥种业企业在商业化育种、成果转化与市场竞争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三)产学研相结合原则。支持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种质资源、科研人才等要素向企业流动。

(四)扶优扶强原则。重点对具有科技创新能力,具备一定规模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给予支持。

第四条项目遴选遵循有利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种质资源、人才等商业化育种资源要素向种子企业有序流动的原则。优先支持:

(一)建立自有种子科研育种平台的种业企业;

(二)与科教单位开展深度合作,按照产权、利益及合作方式明确的模式成立种业科企联合体;

(三)对领军人才、特异性种质资源、南繁基地等种业发展稀缺资源进行引进、收购,并采取市场化运作的种业产业发展与服务平台。

第五条支持方式。种业资金使用采取无偿和有偿方式。

无偿方式包括: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按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专项补助适用于: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种子经营许可证企业的扶持、种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新品种创新选育、品种鉴定、审定推广、种质资源保护及中小企业孵化等。

贷款贴息适用于:种业产业发展与服务平台建设、繁种制种能力建设和兼并重组等,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有偿方式包括:设立种业投资基金等,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支持额度。此支持额度仅限于专项补助。

示范区财政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1年3号令)实施后,新获得国家级种子经营许可、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种业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新获得省级种子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种业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成功上市的种业企业补助由示范区金融办参照相关办法执行;

对种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成果转化、新品种创新选育、品种鉴定、审定推广及种业产业发展与服务平台依照项目申报额度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资金申报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资金申报仅针对专项补助资金。

第八条申报条件。申请种业资金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在杨凌示范区区域内注册,主要研发基地或主要经营地在杨凌的企业,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用途;

(五)取得农业部或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或在示范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事种子相关行业5年以上的中小型种业企业。

第九条示范区农业局会同示范区财政局根据示范区管委会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任务,编发《种业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内容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第十条资金申报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金申请文件;

2、补助申报书;

3、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基地和加工能力建设以及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项目,要附有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详细说明支持环节、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投资规模、资金安排、经营效益及辐射范围。

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成立种业资金管理委员会。由示范区农业局组织示范区财政局、科教发展局、金融办、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研处、推广处、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推广处、现代农业园区公司等单位,以及项目管理、育种、财务、资本运营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委员会主任由示范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实地考察,对扶持企业开展跟踪和评价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农业局,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示范区农业局负责受理申报单位提交的《杨凌示范区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和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种业资金管理委员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组织质询答辩。初审过的项目,经管委会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确定。

第十四条示范区财政局会同示范区农业局对经审定同意拟支持的项目,在区内主要媒体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正式批复立项。

第十五条根据立项批复,示范区财政局先预拨60%支持资金。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1个月内向示范区农业局和财政局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示范区农业局和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40%的资金。

第十六条种业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种业资金实施监督和管理。示范区农业局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初审和报批,示范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对纳入种业资金扶持范围内的项目,由种业资金管理委员会执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科技创新、育种能力、产业发展、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种子质量等。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接受审计监督。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行政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或进行通报,项目单位在五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示范区农业局、财政局对获取补助支持的项目,组织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后续年度支持的依据。

第二十条示范区农业局和财政局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面不低于每年安排项目的70%,并要编写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的总结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示范区管委会。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区财政局将收回全部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三)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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