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实施意见》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实施意见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对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现结合示范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继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坚决落实国家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逐步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居民有序向城镇转移,逐步实现城乡户籍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建立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无城乡差别的社会公共服务保障体系,逐步消除附加在户籍上公民身份的差异、基本权利的不平等和社会公共服务政策的不平衡,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示范区城镇化和工业化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要遵循:“管理科学、来去自由、便民高效、优化结构”的基本原则。
(一)管理科学。要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抓手,积极采取信息技术手段,全面科学管理人口信息数据,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城乡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来去自由。要按照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公民的户口迁移意愿,考虑农村居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个人意愿和自主选择权,不搞行政命令,不搞“一刀切”。
(三)便民高效。要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配套政策保障体系,制定切实有效跟进措施,创造有利于人口向城镇聚集的社会环境,让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能够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实现进得来、留得住、能发展。
(四)优化结构。要坚持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人口整体素质;鼓励、引导农村居民自愿向城区集聚,实现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
四、改革内容
(一)坚持户口本质属性,彻底剥离附加在户口上的其他社会功能。户口是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人口管理、证明公民身份、便利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一项行政手段,是为国家经济发展决策提供人口信息的重要依据,不具有为其他社会福利分配提供居民差别化的功能,因此各部门今后出台政策时,对待城乡居民要平等统一,不得与户口性质挂钩。
(二)实行城乡一体化户籍登记制度。凡登记在示范区内的人员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身份地位和权利义务一律平等,在办理出生登记、死亡注销、迁出迁入、项目变动、身份证受理等户籍业务时标准一致。
(三)坚持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凡在示范区学习、工作、生活的人员,按照实际经常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彼此之间为亲属关系的人员登记为“居民家庭户”,彼此之间为一个法人单位的人员登记为“居民集体户”。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财政供养的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户口仍在原籍农村的,应将户口迁至城区居住的小区或工作单位。
(四)放宽落户条件,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吸引外来人员落户,提升示范区人气。
(五)灵活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落户政策。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单位就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也可将户口保留在原生源地。
(六)实施促进“村改居”的原农村居民到城区居民小区或镇中心社区落户政策。在示范区建设过程中,由于整村搬迁或部分搬迁,被安置在城区居民小区或镇中心社区的原农村居民,在搬迁入住后的三个月以内,由所在的居委会或物业管理机构向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房屋安置花名册并统一组织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迁转手续。
(七)简化办事程序,区内户口实行“一站式”自由迁移。只要符合经常居住地原则,居民既可将户口由农村迁至城镇,也可将户口由城镇迁至农村,居民只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财政供养的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退休前不得将户口迁至农村。
(八)实施居住证制度,大力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为流动人口提供登记办证、职业介绍、就业咨询、计划生育、房屋租赁等“一站式”服务,使其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五、健全完善配套行政管理措施
按照“转移农民、富裕农民”的思路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标准,积极推进配套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真正实现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身份地位和权利义务上的平等。
(一)进一步完善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增强城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着力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向城镇聚集,以产业的集聚吸引、带动农村居民转移就业。
(二)加强城镇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及时将落户城镇的农村居民纳入社区服务管理,保障其享受城镇居民应有的权益。
(三)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鼓励落户城镇的原农村居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财政供养的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除外,下同)流转、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对于自愿流转和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依具体补偿办法享受相应政策。
(四)落户城镇的原农村居民享受农村集体收益分配保持不变,同时可继续享受原有的仅适用于农村居民的有关政策。
(五)下列户口登记在农村的人员不得参与农村集体收益分配。
1.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财政供养的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国有企业下岗后享受下岗补贴或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
3.现役军官、部队离退休干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4.父母双方均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生育的子女。
5.已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6.去世后未注销户口的人员。
7.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未实际居住生活的各类挂靠、投靠人员。
8.村级组织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决定的不应参与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其他人员。
(六)凡具有示范区居民户口的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上学就业、人身损害赔偿等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政策逐步实现城乡标准一致。
(七)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创业、经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营造良好的环境,最大限度调动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积极性。
六、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保障民生、推进社会公平和城镇化进程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放在突出位置,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二)各部门要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政策要求抓紧制定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配套的行政管理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发改部门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宏观指导;公安部门负责落实户籍管理各项政策规定,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加快城镇建设,加强基础公共设施建设,做好住房保障及农村居民房屋确权工作;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就业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促进新落户人员就业和参保;民政部门负责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政策;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好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落实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和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为城镇新落户人员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健全完善生育政策界定程序,做好衔接工作,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户籍制度改革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充分尊重群众自身意愿,妥善处理好涉及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切身利益的承包地、宅基地、房屋以及计划生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等问题,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四)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社会工程,各部门要积极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加强沟通协调,认真研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积极、稳妥推进全区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