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3-08-27 16:56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切实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以及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经管委会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把审批备案关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适用审批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制的项目备案申请中,应当包含招标实施方案。发展改革部门在相应的批复文件中必须包括对申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具体核准意见;建设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严把项目报建程序关口,严格审查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文件,对报名资质、标段划分、专家抽取,特别是评审办法等环节进行详细审核,明确要求和规则,对不合理的资质要求、资审办法、评标办法依法依规进行规范;财政部门要实行采购预算管理,对采购人提交的采购申请,要审核其数量标准的合理性,防止超标、过量采购。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要全部实行政府采购,对达到规定数额标准的,一律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对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要进行合规审查,凡有指定货物品牌、服务供应商或不合理资质要求的不得通过备案。

(二)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

建设部门要履行对整个招投标参与各方的活动的监督职责。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泄露保密信息、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挂靠资质或租借资质投标以及中标后的违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资格审查、开(评)标等重要交易活动要派员临场全程监督。及时受理投标当事人的投诉,对招投标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备案监督。

财政部门(采购管理办公室)要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对采购开标等重要交易活动要派员临场全程监督。及时受理和处理投标当事人的投诉,对采购合同进行备案监督。

监察部门要做好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主管部门履行招投标职责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出现问题的招投标项目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示范区招投标工作实施效能监察,对因人为原因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或出现问题的,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将招投标(政府采购)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大型政府采购项目)加强审计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拦标价的审计。

(三)公开公平交易

交易中心要严格执行招投标法规,按交易程序和规则,严密组织交易活动,加强对交易过程的场内监督,对违反招投标法规和交易程序、规则的行为予以纠正、制止,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报告监管部门。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协助监管部门查处有关投诉事项。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在招投标过程中,各主管部门、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各施其职,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及时研究解决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凡发生违法违纪或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依法处理。

二、完善制度,着力解决招投标中的突出问题

(一)加强资格审查管理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因特殊情况确需实行资格预审的,须由示范区招标办初审后,报纪工委(监察室)备案。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在示范区官网和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资格审查原则实行合格制,不能限制合格投标人的数量。招标人不得故意提高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在资格审查或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二)加强对串通招投标的治理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投标人串通投标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2.不同投标人的评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投标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帐户转出的;

7.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等。

对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出让或者出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示范区和杨陵区两级招标办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取消其在1-2年内参加杨凌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并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要依法严肃处理。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强化中介代理机构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挂靠出让资格(资质)、泄密、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要停止其1-2年内参与杨凌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要通过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布。交易中心对在场内发现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要及时向招标办反馈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建立不同专业类别的中介代理机构预选库。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须从中介代理机构预选库中选用。杨陵区政府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要分别引导社会力量组建1-2家招标代理机构。

(四)建立诚信管理机制

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建设市场诚信信息平台,按照信用信息公开的要求,采集、审核并发布建设企业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信息。

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对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的招投标活动及投标人在标后履约、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受奖情况、不良行为等进行记录和评价。招标办和交易中心定期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并在建设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和交易中心网站公告。公告的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的推荐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強对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

由监察室牵头,联合发改、财政、建设、水利、交通、社会事业、市政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安排招投标管理工作。监察室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总体部署,搞好任务分解,推动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8月2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