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8月21日
杨凌示范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杨凌示范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能力,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和《陕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杨凌示范区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冰冻、大雾、霾、大风和冰雹等12类气象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洪涝、干旱灾害、地质灾害等其它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机制
各级建立政府主导、气象牵头、相关部门联动、按职响应、公众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
2组织体系
2.1杨凌示范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杨凌示范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示范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指挥由示范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示范区管委会分管副秘书长、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为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杨凌气象局、示范区发改局、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示范区公安局、示范区财政局、示范区国土局、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交通局)、示范区水务局、示范区农业局(林业局)、示范区环保局、示范区经贸局、示范区安监局、示范区市政局、示范区旅游局、杨凌电视台、示范区电信局、杨凌供电分局、杨陵区政府、杨陵区人武部、移动杨凌分公司、联通杨凌分公司、杨凌火车站的负责同志。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杨凌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工作制度
建立气象灾害综合研判工作制度。各成员单位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分析汇总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交换有关灾情和险情信息,判断预估气象灾害的可能影响程度及未来发展态势,向示范区管委会提出启动或解除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以及采取防御措施的建议。
建立部门应急准备和防御行动制度。各成员单位根据分析的气象灾害特征和未来发展趋势,结合杨凌示范区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综合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可能受到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作出灾情预估,并提出各自应急准备和防御行动建议。
建立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制度,推动多部门应急联动和资源共享。
建立联络员制度。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由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由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召集开会,通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的需求,研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2.3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落实杨凌示范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及时向成员单位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根据各成员单位要求提供应急工作气象服务,根据气象灾害的特点适时组织召开多部门联合的新闻发布会,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研讨工作,负责落实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3监测预警
3.l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以气象灾害监测系统、气象信息传输与处理系统、气象灾害预报预测系统、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服务系统及技术装备保障系统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气象、水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天气预警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等建设,优化气象加密观测站网,完善各级气象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杨凌示范区气象灾害应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享。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路、水务、农林、卫生、旅游、安全监管、供电局等相关部门与气象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内容应包括: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3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预警级别和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卫星专用广播系统、无线电数据系统、移动通信群发系统、电视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部门要在学校、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预警准备
杨凌气象局制作气象灾害信息,视情况及时报告杨凌示范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气象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发放气象灾害应急明白卡等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或杨凌示范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信息共享。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和上级部门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
4.2预案启动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响应等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气象灾害级别。
杨凌示范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应急信息进行会商研判,并向杨凌示范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反馈。必要时,杨凌示范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会商,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提出启动级别建议,经授权后发布响应命令。
按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响应级别,受影响地区的相关部门进入同级应急响应状态。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但分别没有达到预警标准,却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况在综合预警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分部门响应
各部门根据气象情况和灾情,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划定为灾害警戒区,并及时予以公告,通知到重点人群。同时根据统一指令,迅速落实应对措施,及时动员,组织开展抢险、人员转移撤离和受灾救助工作。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涉灾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启动相应预案,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指导杨陵区政府做好各项防灾抢险应急处置工作,迅速调集抢险队伍和物资,实施防、抗、救、援工作。民政部门应当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核查灾情;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御等卫生应急工作。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及时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建设部门应当保障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电力、通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防;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水利部门应当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公安部门应对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4.4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各级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辖区内灾害防御、救援工作。
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1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水务防汛部门组织各水库、河道、泵站、排水设施等做好防洪准备,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排除;根据险情,动员相应的社会力量,加强抗洪抢险队伍,及时排除因洪水造成的险情,同时组织水产业主做好相应安全防护措施;会同地方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市政部门做好易涝点的监测、警示及排水工作,在城区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和因暴雨造成的水毁设施,并配合及时修复;疏通排水管道,避免或减缓强降雨造成的道路积水,并根据需要开放紧急避难场所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妥善安排基本生活。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提示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学校做好防雨、防洪准备,必要时停止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及时处置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
交通部门在公路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
建设部门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暴雨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做好防暴雨工作。
农业部门组织种植、畜牧做好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卫生部门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旅游部门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预报工作,督促地方政府通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责任人;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人员撤离、抢险救灾与调查处置工作。
安监部门通知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做好防暴雨的安全工作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暴雨工作,协调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部队、消防部队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铁路部门及时公告预警信息,适时启动相应预案。
供电、供水、燃气等基础设施单位及时收听、收看暴雨信息,关注暴雨最新动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迅速调集力量,组织抢修水毁设施。
媒体应及时传播气象局发布的暴雨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暴雨灾害防护。
4.4.2暴雪、低温、冰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教育部门提示学校做好防雪、除雪准备,停止室外教学活动,保护已经抵达学校的学生安全。
市政部门在城市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雪情况,并配合及时开展清雪,根据需要开放紧急避难场所。
农业部门组织种植、畜牧业主做好防雪、防冻等有效防御措施。
水务部门组织水产业主做好防雪、防冻等有效防御措施。
民政部门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交通运输部门在公路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提示车辆防冻、积雪路段减速慢行;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旅游部门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城市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杨陵区加强农村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武警部队、消防部队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铁路部门及时公告预警信息,适时启动相应预案;做好除冰扫雪,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停开列车。
供电、供水、燃气等基础设施单位及时收听、收看降雪冰冻预警信息,关注降雪最新动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迅速调集力量,组织抢修损毁设施。
媒体应及时传播气象局发布的有关天气预报信息。
4.4.3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尤其是贫困户以及流浪人员等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市政、园林、林业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紧急防寒防冻措施。
农林畜牧部门指导果农、菜农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工作。
水务部门指导水产养殖业主做好防寒和防风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媒体应及时传播气象局发布的寒潮预警信号,提示社会公众做好寒潮灾害防护。
4.4.5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教育部门通知学校做好预防准备、关好门窗,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农业部门指导农牧业做好防御措施,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帮助恢复生产。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卫生部门加强沙尘暴天气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媒体应及时传播气象部门发布的沙尘暴预警信息,提示社会公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沙尘暴灾害天气的预防工作。
4.4.6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市政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对露天广告牌及公共服务设施、树木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巡查,必要时拆除有安全隐患的设施。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对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的监控,确保安全。
农林、畜牧部门指导果农、菜农、畜牧、林场等,采取防风、防火措施。
水务部门指导水产养殖户做好防风工作。
媒体应及时传播气象局发布的大风预警信号,提示社会公众做好大风灾害防护。
4.4.7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落实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水务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同时指导水产养殖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高温天气的影响。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林、畜牧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媒体应及时传播气象局发布的高温预警信号,提示社会公众做好高温灾害防护。
4.4.8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农林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媒体应及时传播气象局发布的干旱预警信号,提示社会公众做好干旱灾害防护。
4.4.9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民政部门做好灾情调查和救灾工作。
4.4.10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大雾预警通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雾霾天气发生时的空气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适时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媒体应及时传播气象局发布的大雾、霾预警信号,提示社会公众做好大雾、霾灾害防护。
4.5应急值守
应急启动后,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讯方式报告上级或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气象部门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6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示范区管委会或示范区应急指挥机构部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杨凌示范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或示范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8信息公布
示范区气象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9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恢复与重建
5.1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调查评估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或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灾情,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启动应急工作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步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整个应急过程的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上级应急工作领导管理部门,在上级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进行整改,逐步提高应急工作的水平。
5.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气象部门建立与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可靠、准确地传递到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
气象部门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和气象灾害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杨凌示范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互联互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应急队伍保障。各成员单位和部门按照气象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引导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开展应急工作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必要的应急安全防护。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各乡镇办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杨凌气象局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预案演练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根据本地多发的气象灾害等,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演练规定,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要进行演练总结评估。
6.5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杨凌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修订,并负责解释。气象灾害预警标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部门联动与社会相应措施、名词术语参照《陕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陕政办发〔2010〕75号)有关规定。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新情况,杨凌气象局会同杨凌示范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