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产业化项目建设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3-07-05 11:31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产业化项目建设评估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7月2日

杨凌示范区产业化项目建设评估办法(试行)

为确保项目带动战略的顺利实施,全面加强和推动产业化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项目质量和项目履约率,促进示范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杨凌示范区项目入区协议书》约定,结合示范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评估范围

(一)已建成试产(投产)的项目;

(二)建设期已到未建成的项目。

二、评估内容

根据《项目入区协议》约定,对投资主体在项目建成或建设期已满未建成项目执行入区协议情况进行评估。重点对招商引资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开工时间、建成时间等进行现场评估,主要评估以下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

1.项目土地成本;

2.土建工程成本;

3.安装工程成本;

4.绿化及配套设施;

5.设备购置及其它固定资产。

(二)投资强度

评估第二产业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否低于3000万,投资强度是否达到每亩150万元。第三产业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否达到3000万元,投资强度是否达到每亩300万元。

(三)开工、建成时间

评估项目是否按相关约定按时开工建设、按时建成试(投)产,并对建设期已满未建成项目提出评估指导意见和建议。

三、评估方式

(一)评估工作通过现场勘察和核查资料的方式进行,对试(投)产项目建设内容和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评估。核查资料包括项目资金负债表、项目资金报表、土地出让金缴纳及完税发票、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绿化及配套设施、设备购置、运输等相关合同、票据相关资料以及开工、建成时间等;

(二)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指导投资主体承诺后期工程动工时间,建成时间及完成投资额,并对后期项目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三)重大项目可聘请有关专家及专业评估中介机构参与评估。

四、评估机构及要求

(一)评估工作由示范区管委会分管投资服务的领导牵头,由示范区投资服务局负责,示范区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建设局、各招商部门和相关园区公司安排专职人员参加;

(二)评估人员要深入项目现场,认真负责地按照评估内容进行项目评估,客观真实的反映项目建设结果;

(三)评估结束后由示范区投资服务局负责,根据评估结果,形成评估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和评估意见建议;

(四)评估结果报管委会做为招商引资决策和兑现承诺优惠政策的依据,并向入区项目加强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