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示范区管委会经济合同法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3-06-27 11:27

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经济合同法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6月21日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经济合同法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示范区管委会经济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和纠纷,切实维护示范区管委会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合同,是指示范区管委会及其各部门、直属机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及合同性质的协议件。

第三条管委会法制办是示范区管委会经济合同的法制审查机构。

第四条以管委会及各部门名义签订的所有经济类合同,由管委会法制办实行前置审查。管委会法制办在收到合同承办部门送交的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

第五条合同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先送交管委会法制办进行审查,合同承办部门根据法制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合同签订后,将经济合同的正式文本一份送交管委会法制办进行备案。

经济合同送交管委会法制办前置审查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合同审批单(必须有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及合同文本草拟稿一份;

(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

(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报送相关政府采购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过招拍挂程序的,应报送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有政府批文的,应报送相关批文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委会法制办认为需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一)以管委会各直属机构、企业名义签订的股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交易合同由管委会法制办实行前置审查;其他经济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管委会法制办实行前置审查。审查时所报送材料参照上条规定。

(二)以管委会各直属机构、企业名义签订的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经济合同,管委会法制办实行备案审查。对于备案审查的经济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在自身权限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签订。合同签订3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一份和其他相关资料(具体参照上条规定)报送管委会法制办备案。管委会法制办对于在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

第七条管委会法制办主要对经济合同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内容是否合法;

(二)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三)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是否明确;

(四)合同文本的用语的是否准确、严谨。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报审而未报审的,由示范区监察部门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九条经济合同的签署及用章,严格按照《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有关合同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