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示范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3-04-11 11:29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减少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省政府令第162号)的有关要求,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建立示范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总召集人:郭社荣 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召 集 人:冷劲松 管委会副主任

王宝平 管委会副主任

刘怀省 管委会副巡视员、示范区总工会主席

李宏文 党工委委员,示范区政法委书记、

公安局局长

联席会议成员由杨陵区政府,示范区人事局、公安局、监察室、规划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经贸局、投资服务局、总工会、法制办、信访局、维稳办、杨凌工商局、城投公司、杨陵区法院、杨陵区检察院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随工作变动适时调整。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示范区人事局,负责全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协调和日常事务,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职务由赫思远同志兼任。

二、工作职责

示范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议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群体性事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席会议决议的情况等。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杨陵区政府:负责杨陵区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示范区人事局: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依法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会同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政策措施,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示范区公安局:负责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示范区监察室: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示范区规划局:负责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监管,加大对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和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协助劳动部门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示范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时的资金审核工作;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能按时落实的,不得批准立项;建设单位利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得批准该建设单位新建政府其他投资项目,并责令其提出限期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行性方案。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工作。对列入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及时调度资金,保证资金支付到位。负责筹集资金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救援基金。

示范区国土局:对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建设用地。

示范区经贸局:负责建立包括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在内的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家协会、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从制度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示范区投资服务局:负责指导入区企业在建设过程中遵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参与协调处置入区企业建设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示范区总工会:负责指导、帮助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农民工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示范区法制办:配合劳动、规划建设等部门做好发生工资拖欠等经济纠纷矛盾调处工作。

示范区信访局: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事项的受理、交办、督办工作。配合劳动、规划建设等部门做好农民工群体性上访的政策宣传、解释答复、教育疏导等工作。

示范区维稳办:参与处置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杨凌工商局:根据工作需要向联席会议提供用人单位相关信息;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施工企业及劳务派遣公司,降低信用等级,加强日常监管。

城投公司: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参与处置此类项目涉及农民工工资的群体性事件。

杨陵区法院:切实提高对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力度。

杨陵区检察院:负责对恶性欠薪案件提起公诉。

三、其他事项

(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确定每年召开1-2次,必要时可由召集人确定临时召开。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议定事项,同时报管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适时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确保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到实处。

(二)考核考评和责任追究。每年年终对各成员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进行考核考评,成员单位如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不积极、不作为等问题,并造成社会不稳定或者恶劣影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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