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转发示范区国土资源局关于示范区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3-03-15 16:03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工作部门:

示范区国土资源局《关于示范区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实施意见》已经管委会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1月28日

关于示范区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实施意见

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示范区建设用地管理,规范改变建设用地用途行为,合理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改变建设用地用途(以下简称改变用途)是指原批准的建设用地用途已经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需改变原建设用地用途的行为。

二、本意见适用于杨凌示范区城市规划区。

三、改变用途的建设用地应合法取得,权属无争议,未设定抵押权,无查封、暂扣或执行等法律纠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变用途:

(一)改变用途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的;

(二)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认定为闲置土地的;

(三)已确定为拆迁改造、道路建设、市政公共设施等政府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五、改变用途工作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示范区管委会相关部门配合。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据现行城市规划向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提出改变用途的申请,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管委会同意后,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发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

七、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示范区国土资源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下发的改变用途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房屋产权证等;

(四)建设用地出让金、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缴款票据。

八、示范区国土资源局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改变用途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改变用途的协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改变用途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示范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附条件的土地收购储备协议,招拍挂成立且成交方履行了给付义务,则该收购储备协议生效。

(二)示范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改变用途的建设用地按原用途的剩余年限和新用途分别进行评估,对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评估。

(三)示范区国土资源局对改变用途的建设用地,按新用途组织招拍挂,起始价依据建设用地新用途的评估价与原用途的剩余年限评估价的差额确定。成交后地面附着物和建设用地原用途剩余年限的价款由竞买人赔付。

九、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意见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示范区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十、示范区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未按本意见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注销已发放的相关文件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意见自2013年2月2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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