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3-01-07 17:23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2年,示范区开展了“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消防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及农高会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消除了一批火灾隐患,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目前我区的消防安全形势仍很严峻,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进入冬季后,天气严寒、风干物燥,生产、生活用电、用火、用气时增大,诱发火灾的因素增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为了切实做好冬季防火工作,经管委会同意,在全区开展冬季防火(以下简称冬防)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切实把消防工作的重心和着力点向预防火灾发生转移,加强消防安全宣传,立足防范,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深入整治,最大限度地消除一批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创建“平安杨凌”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冬防工作取得实效,示范区管委会成立冬防工作指挥部,全面负责冬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导、考核工作。冬防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示范区党工委副书记周耀生担任,副指挥长由示范区党工委委员、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李宏文担任,成员为示范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示范区公安局副局长马克强担任,成员由示范区公安局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收集和通报保卫战工作情况。

三、工作职责

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社会事业局、旅游局、财政局等部门要监督本行业系统各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整改火灾隐患;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工商局、安监局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完成灭火救援任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职业技术学院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积极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检查范围

(一)学校、医院、车站、商(市)场、宾馆、饭店、网吧、练歌房、餐饮业、超市、旅游景点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易燃易爆场所,化学危险品使用、储存场所;

(三)施工工地、工业企业的车间、仓库,家庭式小作坊;

(四)小商场、小旅馆等“九小场所”和社区、村庄;

(五)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久拖未改的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严密安排

各单位要务必高度重视冬季防火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周密可行的冬防工作计划,确保预定的目标任务全部实现。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计划务于12月30日之前报冬防工作办公室(示范区公安局)。

(二)部门联动,合力攻坚

各单位要有效利用消防安全委员会平台,通过下发文件、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在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开展消防安全普查,督促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发动各级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整治,以乡镇、街道及农村、社区为基本单元划分整治网格,明确每个网格排查的人员、任务及工作责任,为排查的区域和单位场所建立“户籍化”台账,做到检查单位场所底数清楚,火灾隐患明确,整改责任落实;

(三)落实责任,加强执法

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冬防工作,突出“三个重点时段”,即圣诞节和元旦前后、春节前后、元宵节前后,严查“三类重要场所”,即施工工地、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切实消除火灾隐患;执法要敢于“碰硬”,要将施工工地违法使用易燃聚氨酯彩钢板作为“一条红线”,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予以拆除;要对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违法行为坚决实施“零”容忍,严格“三个”一律硬要求,即凡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不达标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封堵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确保安全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注重实效,广泛宣传

要针对冬季火灾防范特点,迅速掀起消防宣传教育高潮,督促落实各行业、系统和各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消防宣传教育职责;要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设专栏、专版,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冬季火灾防范措施,大力普及冬季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燃放烟花爆竹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曝光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剖析冬季火灾案例,警示社会单位和群众;各基层派出所要结合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将消防宣传资料送进千家万户和社会单位;要充分发挥消防志愿者的作用,通过面对面的方式加强进城务工人员、中小学生、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各单位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处置,每周向冬防工作办公室汇报一次检查、宣传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冬防工作完成后各单位要及时上报工作总结。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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