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杨凌示范区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2年12月24日
杨凌示范区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提高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结合我区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4 事件分级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Ⅰ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Ⅱ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的事故。
Ⅲ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5000万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5000万元的事故。
Ⅳ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内,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2人以内,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重大安全事故,指在杨凌示范区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5000万元的事故。事故类别包括:建筑物倒塌及深基坑坍塌,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施工外架坍塌,整体模板支撑体系坍塌,房屋拆除事故,建设工地发生一氧化碳、食物中毒等其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示范区设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全区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机构组成如下:
总指挥长:示范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
副指挥长:示范区管委会分管副秘书长
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局长
杨陵区政府区长
成员: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安监局、社会事业局、公安局、环保局、医院、消防、武警等部门负责同志。
示范区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示范区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联络员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当示范区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指挥部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同志按职务高低递补。
2.2 应急组织部门职责
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解决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开展工作,根据救援工作实际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做出相应的重大决策。负责各部门之间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挥联络。负责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协调重要物资的应急采购、调运等。
示范区医院负责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抢救事故伤员,确保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
示范区公安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保证应急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协调联络省级医疗专家赶赴杨凌参与救援,协调安置施工现场受灾群众和工人,并提供生活必需品。
示范区安监局负责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提出消除隐患的救援技术方案,实事求是、公正准确的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示范区环保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份及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指挥人员决策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参与事故现场危险物资的处置。
示范区消防、武警参加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示范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建立示范区建设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并及时进行更新。重大、特大以及特别重大的事故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示范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示范区安委会办公室。
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当其可能引发其他生产事故时,及时上报省厅。
3.2 预警和预防行动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和事故报告后,经核实如有重大情况或Ⅲ级以上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事故应急指挥部各个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要明确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直接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内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间、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由示范区管委会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
3.3 预警支持系统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和全省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联络通道,将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等全部输入计算机中,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多种通讯方式随时保持同省级应急救援组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
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的职责是: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研究和咨询活动;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和救援措施,为应急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各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分为四级,分别是: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其中Ⅳ级事故预警信息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决定发布;Ⅲ级事故预警信息由应急救援指挥部上报示范区管委会决定发布;Ⅱ级以上事故预警信息由示范区管委会逐级上报后,由省级或国家级有关部门决定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并提请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预案。
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应立即启动该企业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立即开展企业自救,同时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救援。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由指挥长指定现场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行动。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现场指挥部用手提/台式VHF或无线电话联络。事故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利用邮电公司通信网,无线通信网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事故指挥部与其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现场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调查了解施工企业基本概况、事故发生简单经过,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抢救情况;对事故原因进行初步分析;指挥协调相关单位迅速展开救援工作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等。
4.3 通讯
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29-87036906,029-87039353。
4.4 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救援指挥工作,下设9个工作组:
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和事故单位人员组成,并根据事故的特殊性由指挥部组织申请示范区内相关专业单位协同参与。
伤员抢救组:主要负责现场伤员搜救的紧急处理,并护送伤员到医疗点救治。人员由事故单位、公安、消防等部门人员组成。
医疗救护组:负责在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到医院做进一步治疗。由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示范区医院负责。
消防组:负责现场灭火、抢救伤员及事故后被污染区域洗消工作。人员由企业消防人员和示范区消防队伍组成。
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人员、现场周围物资的转移。为现场受灾群众、工人的安置,并提供生活必需品。由规划建设局、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社会事业局负责。
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人员由公安、交警部门组成。
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和人、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和事故单位负责。
环境监测组:负责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指挥人员决策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负责对事故现场危险物资的处置。由环保局负责。
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最佳方案和安全措施,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由示范区安监局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事故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5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发生事故后,施工企业应当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附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立即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施工企业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可以向上一级请求增强救援力量。
当事故严重危及工地稳定或当地社会稳定时,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请求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救灾或治安保卫工作。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在尽可能安全的环境、条件下顺利实施。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示范区管委会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建议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由公安部门具体负责人员清场和人员疏散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人员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事故发生地的各级民政以及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疏散群众和生活救助。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9 事件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根据需要报请应急指挥部同意后,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进入现场开展工作。主要工作内空如下:
4.9.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与;
4.9.2监测事故规模及影响情况、受损建筑物垮塌危险程度等;
4.9.3指导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资料等。
4.10 新闻报道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示范区管委会统一协调,宣传部负责。
4.11 应急结束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并征得有关专家同意后,可以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涉及到污染物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事故应急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产和生产活动。
5.2 社会救助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事故发生后人员医治、重建工作,加强与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的联系,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物资的管理与监督,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5.3 保险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依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时限,核实受损情况,向购买保险的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和受灾人员支付保险金。
5.4 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应急救援结束后,由示范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措施。
6 保障措施
6.1 为了预防特大事故的发生,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和杨陵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特大事故危险源的监控,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建立档案,制定防范措施,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的控制,力争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6.2 杨陵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备案。
6.3 建设系统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确保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入应急状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4 发生事故的单位在进行抢险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可越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和扰乱现场秩序。
6.5 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在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进入各自岗位,迅速开展工作。对任何失职、渎职行为都要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职责和义务配合事故抢险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7 罚则
7.1 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指使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1应急救援抢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
7.2.2应急救援抢险过程中不服从指挥的;
7.2.3妨碍救援抢险工作的。
7.3 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责任人员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由公安部门或规划建设局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在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