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杨凌示范区突发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2年12月24日
杨凌示范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快速协调、高效有序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72号发布)、《地震预报管理条例》、《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09年11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等法律法规,参照《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陕震发﹝2012﹞37号),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杨凌示范区或周边地区波及我区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对、临震应急、应急戒备、区内有震感事件的应对、地震谣传处置等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4.3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后,由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 :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副总指挥:党工委管委会班子全体成员
协调联络指挥长:党工委管委会秘书长
成员:由示范区应急办、规划建设局、地震局、发改局、党工委宣传部、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经贸局、社会事业局、科教局、金融办、安监局、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市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旅游局、杨陵区政府、杨陵区科技局以及示范区电信局、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局长担任。
2.2 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2.2.1在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杨凌示范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对抗震救灾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
2.2.2组织、协调、指挥武警、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大队、志愿者等人员迅速进行抢险救灾。
2.2.3组织和部署有关部门及各震灾区域进行紧急援救。
2.2.4组织和部署有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2.2.5及时向上级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视灾情提出请求中省支援的建议报告。
2.2.6安排、审批、调用进入灾区的救灾物资、设备和人员。
2.2.7处置与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有关的各类突发事件。
2.2.8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总结和对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表彰奖励,通报批评。
2.3 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办公室下设6个应急工作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示范区应急办、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示范区地震局等单位抽调。
办公室主要职责:在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负责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并向上级部门和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相关部门联系,传达指挥部指令;协调各部门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工作;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4.1应急救援组
组长: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书记
副组长:示范区公安局局长、消防支队队长
成员:示范区公安局特警支队、示范区消防支队、杨陵区武警大队、杨陵区救援大队、杨陵区武装部、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卫生局、医院)、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主要职责:组织特警支队、消防支队、武警大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志愿者组织、灾区各乡镇救灾队伍人员和公安干警赶赴现场疏散群众、抢救压埋人员;组织医疗急救队伍和防疫队伍抢救伤员、控制疫情;组织工程专业技术队伍进行抢险救援;组织、动员社会公众进行自救和互救,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4.2安全保卫组
组长:示范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
副组长:示范区公安局局长
成员:示范区公安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安监局、旅游局
主要职责:负责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保证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文物景点、救灾物资等重要目标安全警卫工作。
2.4.3工程抢险组
组长:示范区分管建设工作的副主任
副组长:示范区市政管理局局长
成员:示范区发改局、水务局、市政局、交通局、城投公司、杨凌火车站、杨凌汽车站、省高速公路集团西宝分公司杨凌管理所、供电分局、电信局、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抢修被毁公路、铁路、桥梁,尽快恢复城市被破坏的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设施,维护交通秩序,为抗震救灾运输任务顺利完成提供保障。
2.4.4灾民安置救助组
组长:示范区分管社会事业工作的副主任
副组长: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局长
成员:示范区财政局、经贸局、金融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采购调配食品、药品等各种灾民急需生活品、救灾物资的供应,管理分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生活;负责接收安排国内外各界提供的紧急援助,并负责保管、分配、发放;负责接待和安排外来救灾人员的生活。
2.4.5震情监测与灾害评估组
组长:示范区分管地质灾害和规划建设工作的副主任
副组长: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局长
成员: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地震局、国土局
主要职责:及时向指挥部及办公室提供地震信息、天气信息,加强地震监测工作;配合省地震局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提出建筑物防灾安全鉴定意见。
2.4.6信息保障组
组长:示范区分管宣传工作的副书记
副组长: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部长
成员:党工委宣传部、示范区应急办、地震局
主要职责:按有关规定安排媒体单位(信息中心、电视台、报社、通信及网络公司)及时向社会广大群众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平息地震谣传;负责审查新闻宣传报道,稳定民心,做好防震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示范区地震局加强与省地震局的协调沟通,配合省地震局对示范区内各类地震观测点的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分析处理和报送;加强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及时调查、上报地震宏观异常,进行震情跟踪。遇有重大情况立即向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3.2 预警预防
根据中国地震局和省地震局重点危险区划分、短临预报结果,在省政府发布短临预报意见后,示范区管委会应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杨凌示范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准备应急措施,做好防震工作部署、临震应急反应和防震准备等工作。
3.3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地震预警级别
地震预警级别按照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两方面做出分级。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三级: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是指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
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5.0级至6.0级地震,为一般地震灾害;
6.0级至6.5级地震,为较大地震灾害;
6.5级至7.0级地震,为重大地震灾害;
7.0级以上地震,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未达到相应震级,但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列为重大地震灾害。
3.3.2地震预警发布
杨凌示范区的地震预报及地震重点危险区的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发布。新闻媒体刊登或播发地震预测预报消息,必须按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导的通知》规定执行,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后,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示范区管委会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事件等级
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区内发生的5.0-6.0级破坏性地震,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少数人员伤亡。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区内发生的6.0-6.5级破坏性地震,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区内发生的6.5-7.0级破坏性地震,造成较多的人员伤亡和严重的经济损失。未达到该震级,但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区内发生的7.0级以上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特大经济损失。
4.2 分级响应程序
地震应急分为四级响应。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根据灾情可相应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
Ⅰ级应急响应程序:在发生特别重大的地震灾害后,示范区管委会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部署开展地震救灾工作,并成立地震现场抗震指挥部,负责灾区的有关工作。同时接受国务院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启动本预案。
Ⅱ级应急响应程序:在省政府领导下,省、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挥地震应急工作,示范区管委会启动本预案。
Ⅲ级应急响应程序:在示范区管委会领导下,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挥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预案。
Ⅳ级应急响应程序:在示范区管委会的领导下,杨陵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全区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预案。
当示范区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地震应急工作按本预案Ⅲ级应急响应实施。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自我恢复能力确定应急规模,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4.2.1协调指挥公安特警支队、消防支队、武警大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公安干警参加抢险救灾。
4.2.2调派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抢救受灾人员。
4.2.3请求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救护队伍支援。
4.2.4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
4.2.5部署物资、饮用水、食品等供给、提供医疗救护和伤员转送等工作。
4.2.6严密监控危险化学品、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扑灭已发火灾,制止危险化学品、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品的泄漏、爆炸。
4.2.7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严密监控疫情,防止疫情和传染病的发生。
4.2.8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4.2.9迅速开展震情监测、灾害损失评估和地震科学考察工作,做好震后地震活动趋势判断工作。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害信息报送和处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示范区地震局的震情速报;示范区有关部门及杨陵区政府的灾情报送;震情灾情公告。
4.3.1地震震情速报
示范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示范区地震局应及时与省地震局联系,在震后30分钟内将地震时间、地点、震级三要素的最后测定结果迅速上报示范区管委会和指挥部。
4.3.2灾情报送
示范区各相关单位和杨陵区政府、民政、公安、交通、水利、城建、教文体、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及时报送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3.3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发生地震灾害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与科学考察由省地震局负责,示范区地震局及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3.4震情灾情公告
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布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后,迅速向社会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适时组织发布后续公告。
4.4 重要目标警卫
示范区公安局加强对要害部门、金融单位、重要档案存放地点、重要文物景点、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5 现场地震监测
示范区地震局配合省地震局派出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协调震区与邻区的监测工作。
4.6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当示范区内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时,由示范区管委会安排全区范围内进行紧急动员,组织、动员社会公众进行自救和互救,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7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地震灾害时,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震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导的通知》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核准地震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方案、发布内容和发布时间;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按规定确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内容及时间,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
1、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
2、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3、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
4、灾民基本得到必要的安置,灾区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基本恢复正常。
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解除。
5.2 保险理赔
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5.3 调查和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由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地震应急响应进行总结,在经验教训总结的基础上提出改进建议。
5.4 社会救助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慈善机构、工会负责组织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并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发放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示范区电信局、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广电网络公司做好有关应急通信网络的准备工作,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完善通信网络,储存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6.2 工程抢险保障
各工程抢险队伍平时应做好训练和技术装备准备,明确工程抢险所需的设备和装备在各地的分布情况、装备数量、存放地点等,建立各地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数据库,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在地震灾害发生后,保证应急单位立即使用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6.3 应急队伍保障
各应急队伍平时应随时做好应对突发灾害事件的有关准备工作。
6.4 医疗卫生保障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震后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评估,建立预警系统,制定有效防止和控制流行病暴发的措施;制定保障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卫生安全的措施等。
6.5 治安保障
示范区公安局及其他各级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和队伍,平时应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准备,制定震时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等应急预案和保障措施,保证地震发生后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6 物资保障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陵区民政局做好救灾物品的储备,保障震后灾民的基本生活。
示范区发改、粮食部门负责协调做好震时灾区粮食供应的前期保障工作。
示范区经贸局掌握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制定保障震时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计划和措施。
6.7 经费保障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陵区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济款的核准使用。
6.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它空地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配置必要的应急物品。
6.9 技术储备与保障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陵区卫生局负责成立伤员救护专家组。
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成立食品药品供给保障组
消防支队负责成立火灾、易燃易爆气体物品等监控及抢险专家组。
示范区地震局负责成立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与监测预报专家组。
6.10 宣传、培训和演习
示范区宣传、科教、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公众的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和地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公众的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切实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
示范区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地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必要时由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演习。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应急
我区发生4.5—5.0级强有感地震灾害后,示范区管委会立即启动《杨凌示范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同时迅速将灾情报告省政府和省地震局。示范区地震局配合省地震局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
应急结束后,示范区管委会及时将地震应急工作情况上报省政府和省地震局。
7.2 一般有感地震应急
当区内发生小于4.5级的有感地震,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示范区地震局迅速了解震情,及时报告省政府。示范区管委会督导各有关部门和杨陵区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示范区地震局应及时将应急情况报示范区管委会。
7.3 平息地震谣言
当区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示范区地震局应及时上报示范区管委会,并组织人员调查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地震谣言的平息工作。地震谣言平息后,及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7.4 特殊时期准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示范区地震局要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
7.5 监督检查与奖惩
7.5.1监督检查
示范区管委会要组织示范区应急办、地震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对《示范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5.2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和《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示范区地震局会同示范区有关部门制定,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示范区地震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修订、更新和管理
本预案由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发布,报省政府和省地震局备案。
本预案内容涉及单位和部门应根据《示范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并报示范区地震局备案。
示范区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报示范区地震局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示范区地震局会同示范区有关部门应及时对《杨凌示范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杨凌示范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为三年。《杨凌示范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示范区地震局负责。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