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2-12-07 16:08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2年11月18日


杨凌示范区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及时处置示范区各类突发火灾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示范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编制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在示范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应急联动中心功能,坚持“政府领导、社会参与,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预防为主、高效处置,资源整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陕西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省级相关预案等。

1.4火灾分级

1.4.1根据火灾事故类型、蔓延发展速度、波及范围以及灭火资源调用数量、灭火难度等因素,示范区火灾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指发生在示范区大范围内,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特大危害与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全区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火灾事故。执行标准为:一次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

(2)Ⅱ级(重大)火灾事故。指发生在示范区较大范围内,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重大危害与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全区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联动处置或实施紧急处置的火灾事故。执行标准为下:一次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3)Ⅲ级(较大)火灾事故:是指发生在示范区一定范围内,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较大危害与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有关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动处置的火灾事故。执行标准为:一次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4)Ⅳ级(一般)火灾事故。是指发生在较小范围内,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轻度危害与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有关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动处置的火灾事故。执行标准为:一次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2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大、政治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火灾事故,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示范区内各类突发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本区突发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示范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示范区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公安局,作为示范区火灾事故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示范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由示范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和党工委委员、公安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示范区管委会分管副秘书长、示范区公安局负责同志、消防支队长、交巡警支队长、宣传部、监察室、财政局、交通局、安监局、社会事业局、环保局、法制办、水务局、电力局、市政局、杨凌气象局、杨陵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2.2各单位职责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突发火灾事故信息审核汇总、研判和向省政府反馈、报送信息工作;负责协调和指挥各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火灾事故救援。

示范区宣传部要通过媒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播发火灾事故案例情况,提供公益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广告等。

示范区监察室负责组织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示范区公安局负责第一时间反馈上报突发火灾事故信息,领导和组织各种警力赶往现场对火灾事故进行处置,依法打击突发火灾事故发生期间发生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协调联系杨陵区武警中队及时赶赴现场执勤,由指挥部授权向媒体通报火灾事故情况。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

示范区交通局负责运送救援人员和物资,组织调配紧急救援物资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示范区安监局负责对火灾事故的责任倒查工作。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现场伤员进行救治和紧急处理,并将伤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全力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负责联系殡葬单位及时运送火灾事故尸体并提供优质服务。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所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的调处。

示范区环保局负责因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火灾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调查、环境监测及对事故现场危化物品的处置工作。

示范区法制办负责提供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问题的意见咨询。

示范区市政局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污染物(非危化物品)的收集和清理工作。

示范区水务局负责火灾现场消防用水剂量保障工作,根据需要督促自来水公司增加灾害现场水压。

示范区电力局负责对灾害现场和周围电力管制工作,根据需要输送或切断电源。

杨凌气象局负责监测火灾事故现场天气气候,做好分析预测,及时提供天气气候分析预测信息;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预警机制,做到“早预测、早发现、早通告”。

杨陵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Ⅳ级(一般)火灾事故处理工作,同时在处理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中,严格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及时组织当地干部群众认真做好救援援助,物资筹备,伤亡人员家属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区人民武装部紧急情况下的部队车辆和人员的调动工作。

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负责现场交通秩序维护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消防支队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和排除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组织搜救伤员等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示范区公安局建立火灾事故监测网络。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平台,搞好各类突发火灾事故的监测。

3.1.2加强对示范区内火灾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处理,建立健全火灾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及较大火灾事故的预警机制。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部门和单位火灾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与研判,及时发出预警。一旦发现和掌握火灾事故信息,要立即将火灾事故发生地点、性质、损失大小和影响范围等信息上报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市民有义务通过119报警电话或其他途径,迅速报告火灾事故信息。

3.1.3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本预案,在组织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有关信息,并在2小时内向示范区管委会总值班室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特别重大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上报。接到报告后,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在2小时内按照要求向省政府报告。示范区公安局和安监局按照行业要求分别上报省公安厅、省安委会。

3.2信息处理

3.2.1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研判火灾事故信息,明确火灾事故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监管等要求,并根据处置需要通报各成员单位。

3.2.2杨陵区政府、行政主管机构和责任单位接到重要火灾事故信息后,要及时进行分析判断与处理,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2.3指挥部办公室与毗邻市县建立火灾事故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事故影响范围超出示范区的态势,迅速报告示范区管委会,由示范区管委会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时进行通报、联系和协调。

3.3预警级别与发布

3.3.1根据火灾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示范区火灾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按照示范区的决定或授权,由公安局会同宣传部门发布突发火灾事故预警级别和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用有针对性的方式。

4、应急响应程序

4.1分级响应

4.1.1示范区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事故。

4.1.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启动Ⅰ级、Ⅱ和Ⅲ级响应。由主要承担处置任务的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应急办、示范区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和预案提出建议,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示范区管委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处置险情。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示范区公安局决定响应等级,并组织实施,同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和通报情况。

4.1.3火灾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级别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级别一般由低(Ⅳ级)向高(Ⅰ级)递进,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也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示范区管委会根据事故的发展态势、影响和处置需要,可决定或变更响应级别。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建立健全火灾事故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示范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指挥。

4.2.2示范区内发生跨区域的火灾事故时,杨陵区政府、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信息并迅速通报。

4.2.3如果突发火灾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突发火灾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经示范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后,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

4.3通讯

示范区管委会总值班室电话:87036900

示范区安监局电话:87031923

示范区公安局电话:87030110

示范区消防支队电话:87032404

杨陵区政府电话:87012106

如发生停电、电信中断等紧急情况时,由示范区公安局或消防支队提供警用对讲机备用。

4.4指挥与协调

4.4.1示范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后,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部署和需要迅速赶赴指挥部,参与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4.2指挥部要及时掌握情况,保证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不间断,并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正常工作秩序,禁止非指挥部人员进入指挥抢险区域。

4.5紧急处置

4.5.1按照“分级负责”和“条块结合”原则,建立以示范区管委会为主,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指挥部、根据指挥部指令、现场事态和相关预案,指挥、协调现场救援力量,迅速控制和切断危害链;及时掌握现场处置情况,按有关规定向指挥部和示范区管委会总值班室报告,并通报有关机构。

4.5.2参与现场处置的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应急力量,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相关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指挥部开设前,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与部署,迅速实施抢险救援,全力控制火灾现场态势。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按照各自专业实施灭火救援,救援时根据现场情况使用装备和设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开展救援。

4.7新闻报道

4.7.1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时,党工委宣传部在指挥部就位待命。

4.7.2指挥部或示范区公安局根据火灾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4.8应急结束

4.8.1应急处置结束或现场危险状态消除、得到控制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视情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8.2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报示范区应急办,由示范区应急办汇总后,按规定报示范区管委会。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示范区管委会、杨陵区政府以及公安、交通、民政等相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助。

5.1.2示范区管委会和杨陵区政府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调查、统计火灾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情况,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及开展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报上级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5.1.3公安、民政等部门要迅速做好火灾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及时处理事故现场;卫生部门要做好现场消毒和受伤人员抢救;环保部门要对危险品类火灾事故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监测,以及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处置工作;电力部门要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5.1.4杨陵区政府、区域行政主管机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物资和劳务征用的补偿。

5.2社会救助

5.2.1建立健全火灾事故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

5.2.2明确处理火灾事故中政府救济、司法救济的程序和方案;规范社会、个人和境外机构社会救助程序和要求,并明确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等事项。

5.3保险

5.3.1加强火灾事故保险工作,建立完备的火灾事故社会责任保险体系。

5.3.2根据示范区特点,逐步扩展火灾事故财产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完善火灾事故保险机制。

5.4调查与总结

5.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机构单独或联合组成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

5.4.2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与防范措施,并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调查情况按规定上报或备案。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杨陵区政府及相关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本区域火灾事故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上报,重要火灾事故信息要立即报告。

6.2通信保障

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经贸局、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3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1强化专业应急队伍应对火灾事故的协调配合。提高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6.3.2进一步优化、强化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积极开展火灾事故应急演练。

6.3.3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处置火灾事故中的作用。

6.4交通运输保障

6.4.1特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后,示范区公安、交通部门要及时对现场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市政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

6.4.2示范区其他交通保障单位须全力以赴,确保火灾事故应急指挥、火灾扑救、抢险、救护等车辆的顺畅通行,保证应急处置需要。

6.5医疗卫生保障

6.5.1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陵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制定应急措施、医疗救援队伍、设施、物资调度等专项工作方案。

6.5.2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

6.6治安保障

6.6.1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区政府、区域行政主管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

6.6.2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维持秩序。

6.6.3杨陵区政府协助做好治安保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

6.7装备物资保障

由示范区管委会、杨陵区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与组织生产。

6.8经费保障

由示范区财政局和杨陵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火灾扑救、救援所需经费。

6.9灭火剂量储备

由消防支队根据本区火灾类型,储备相应的灭火剂,其他专职消防队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火灾特点,储备相应的灭火剂。

6.10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部门要最大限度的公布火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负责部门,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灭火救援人员要加强培训,并组织演练。

6.11监督管理

示范区监察室对灭火救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在火灾事故处置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示范区管委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本预案由示范区公安局负责编制和解释。

7.2预案修订

示范区公安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报示范区应急办审核备案。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由示范区公安局组织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