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2-11-30 16:06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示范区质监局、安监局、规划建设局共同研究制定的《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2年11月12日

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示范区质监局 示范区安监局 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了加强电梯使用与维护保养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杨凌示范区实际,现就加强杨凌示范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要求,切实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联动协作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使用管理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二、总体要求

(一)示范区和杨陵区两级质监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规划建设、工商、价格、消防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杨陵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街道办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电梯的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其主要负责人对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四)学校、媒体、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应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坐电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夯实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人,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示范区管委会开发建设的拆迁安置住宅、保障房、公租房、廉租房等,由示范区管委会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杨陵区人民政府开发的拆迁安置小区等,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由杨陵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承担相应的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五)居民家庭内安装的电梯,其使用管理及检验检测由业主自行负责。

四、强化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一)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电梯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

(二)规划建设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电梯的数量、容积、位置功能布局等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安装电梯应当配备应急照明和紧急报警系统。

(四)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30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电梯报废、拆除或者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报废、拆除、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等相关手续。

(五)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运行负责,并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2、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3、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有效的安全检验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说明和警示标志、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

4、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管理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5、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救援演练;

7、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援,并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

8、监督并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工作;

9、应当配备电梯安全管理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人员,并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10、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水平;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在用电梯应当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七)使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一次定期检验日期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电梯重新启用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启用手续,申请进行检验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八)在用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 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

2. 发生安全事故;

3. 电梯故障率较高,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被投诉举报三次以上并查证属实的;

4. 可能影响电梯安全技术性能的其他情形。

(九)超过标准面积的载货电梯、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且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电梯,以及其他需要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电梯司机操作。

(十)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进行日常巡视,确保电梯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齐全清晰,紧急报警装置有效畅通,并如实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2. 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3. 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进行监督,并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4. 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决定暂停使用,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采取相应措施;

5. 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6. 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救援。

(十一)电梯乘客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 违反电梯安全使用警示操作电梯;

2. 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3. 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4. 拆除、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报警装置和安全控制回路等电梯部件;

5. 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6. 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用的行为。

(十二)使用住宅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十三)在用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并在之后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评估。受委托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提出改造、维修或者报废的建议。评估报告建议报废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杨凌示范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四)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报废的电梯应当现场解体,不得转让、销售或者再使用。

五、规范电梯安装改造及日常维保管理

(一)电梯安装、改造及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并工作。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禁止伪造、变造、出借、出租或者转让许可证书、作业人员资格证。禁止伪造、变造、出借、出租或者转让监督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电梯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应当由原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同意的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对安装、改造和维修后电梯的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三)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杨凌示范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告知后方可施工,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施工单位应当安排本单位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人员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施工人员作业时应当携带作业人员证书,按章操作。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四)用于电梯改造、维修的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具有合格的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和能效测试报告。

(五)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制造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应当提供不少于一年的维护保养服务。

(六)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和承诺不得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禁止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分包或转包。禁止超越许可资质承揽维护保养业务。

(七)在示范区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在本辖区内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并到示范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手续。

(八)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示范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九)按照《陕西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2. 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当及时抵达并实施现场救援,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

3. 建立每部电梯如实、详细的维保记录,并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不得做虚假维护保养记录;

4. 协助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5. 每年度至少对本单位维保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出具有检查和审核人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报告;

6. 安排维保人员配合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7. 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在用电梯安全检验标志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十)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现场维护保养时,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六、加强电梯安全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察,并对学校、幼儿园、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酒店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应当督促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落实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当发现电梯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有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示范区管委会或杨陵区人民政府。

电梯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排险、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于事故发生1小时内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同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

七、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

示范区安监部门应加大安全使用电梯知识宣传普及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规范、文明使用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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