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2-11-30 16:04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实施。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2年11月11日


杨凌示范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全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或者10个以上村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区与邻县的边界区域,两市(区)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与我区相邻2个以上县(区)发生严重疫情,我区同时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治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有5个疫点或者3个以上、10个以下村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1个以上相邻乡镇或者5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牛瘟、牛肺疫、马鼻疽、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动物疫病传入我区或在我区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乡镇,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乡镇4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乡镇3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4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乡镇3个以上村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4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乡镇有3个以上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呈暴发流行。

(3)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示范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杨陵区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杨陵区政府和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成立杨凌示范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总指挥: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副总指挥:管委会分管副主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分管副校长、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分管副院长

成员单位:杨陵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示范区农业局、发改局、经贸局、科教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工商局、药监局、人事局、社会事业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局局长担任。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负责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杨陵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杨陵区政府 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疫情先期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认真遵照杨凌示范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和决策,具体负责突发重大动物应急组织协调和疫情扑灭工作。

示范区农业局 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按照国家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示范区发改局、药监局 负责组织全区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示范区科教局 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农业局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应用中的科技问题及相关大专院校的疫情防控布置。

示范区经贸局 负责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示范区公安局 负责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示范区财政局 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负责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捐助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示范区人事局 负责对因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而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

杨凌工商局 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示范区交通局 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疫苗、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省内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防止疫情扩散。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各自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农业、林业及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二)预警

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三)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乡镇畜牧站;

b. 驻区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科研院校;

c.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站;

d. 区畜牧兽医局;

e.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f.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区、乡镇畜牧站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 、报告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畜牧兽医局报告。区畜牧兽医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畜牧兽医总站(省动物疫病控制与诊断中心)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畜牧兽医总站(省动物疫病控制与诊断中心),并同时报告管委会。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杨陵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二)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管委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全区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交通局、畜牧兽医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各相关单位、部门、社区以及村(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各相关单位、部门、社区以及村(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管委会分管领导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听取有关部门汇报,研究相关事宜;指派责任单位对口处理相关工作;听取审核损失评估结果,报省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管委会分管领导听取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安排部署应急处置有关事宜;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调查核实情况;疫情情况书面报管委会审核。

(三)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示范区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管委会或示范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示范区农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管委会及省农业厅。

(二)奖励

管委会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五)抚恤和补助

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七)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省、区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一)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农业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4、治安保障

公安局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物资保障

农业、畜牧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二)技术储备与保障

设置重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做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三)培训和演习

农业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四)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以及农业、卫生、教育等部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七、各类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

示范区农业局应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示范区突发重大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示范区农业局制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示范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