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2年10月24日
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伤害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示范区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示范区管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对全区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紧急事件。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 超出杨陵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 发生跨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 示范区管委会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在示范区管委会和示范区安委会的领导下,设立示范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由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任总指挥(必要时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管委会分管秘书长和示范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安委办,成员单位包括:党工委宣传部、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公安局、示范区监察室、示范区安监局、示范区经贸发展局、示范区发改局、示范区财政局、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示范区投资服务局、示范区市政管理局、示范区质监局、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示范区交通局、示范区环保局、示范区旅游局、杨凌气象局、杨凌供电分局、示范区电信局等。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示范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 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3. 决定启动示范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2.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的组织协调分工
1. 杨陵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2. 示范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3. 示范区经贸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建成投产商贸流通企业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4. 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5. 示范区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民爆物品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6. 示范区市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工程、城市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7. 示范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8. 示范区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9. 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
10.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急性中毒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11. 示范区投资服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在建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12. 示范区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13. 示范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14. 杨凌供电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
15. 其他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管委会或示范区安委会指定单位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2.2协同配合部门职责
1. 应急通信保障由示范区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
2. 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示范区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
3. 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并提供技术支持。
4. 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示范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5. 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示范区经贸发展局和示范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
6. 群众转移安置、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宜由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
7. 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由杨凌供电分局负责组织协调。
8. 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由杨凌气象局提供支持。
9. 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示范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10. 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由党工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
在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履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与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抄送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日常工作机构职责
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组织指导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 编制和管理本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行业领域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准备工作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3. 负责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和信息网络;
4. 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请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5. 组织指导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习和交流,以及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6. 承担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由相关行业领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专家聘用和日常管理有关工作。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 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工作及措施提出建议;
2. 对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进行技术指导;
3. 为公众提供防护措施等方面技术咨询;
4. 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5. 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示范区安监局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接收、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示范区有关部门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并完善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以及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上报示范区安委办,示范区安委办应按程序上报示范区管委会和省安委办。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示范区管委会,其中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在0.5小时内按程序报示范区管委会,同时抄送示范区安委办。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有可能发生Ⅰ、Ⅱ、Ⅲ、Ⅳ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及时进行预警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发布需经授权部门批准。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二)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三)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四)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五)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二)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二)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三)跨设区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四)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三)超出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四)发生跨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五)设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Ⅰ级、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和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杨陵区政府或者示范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杨陵区政府或者示范区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市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立即向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 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
2. 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 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 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 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3应急决策
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还应根据国家和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1. 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2. 向杨陵区政府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责成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 向示范区管委会和省安委办(省安监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
4. 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 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 贯彻中省及示范区领导有关指示,督促现场指挥部落实相关处置措施。
7. 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
8. 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4.4现场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由杨陵区政府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由杨陵区政府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属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开展以下工作:
1. 负责搜集掌握现场应急救援信息,进行必要的检测检验,对相关信息资料和检验数据进行研判,制定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
2. 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对应急行动中的具体事项作出决断;
3. 组织人群疏散、安置;
4. 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
5. 向省安委办(省安监局)、示范区管委会、示范区安委办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5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 抢险救援组:按事故类别分别由示范区公安、消防、安监、交通、气象等部门组成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2. 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组:由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协调成立,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 交通管制组:由示范区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 治安警戒组:由示范区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取证依据和资料。
5. 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示范区社会事业、公安、建设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疏散,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 社会动员组:由杨陵区政府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 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示范区财政、发改、经贸发展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救援工作。
8. 应急通信组:由示范区电信部门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9. 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 生活保障组:由杨陵区政府或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协调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 新闻报道组:在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的指导和协调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12. 涉外工作组:由示范区外事办组成,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有关事宜及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杨陵区政府,示范区有关单位,中、省驻区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服从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地方政府请求和上级命令,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6群众和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 杨陵区政府应与社区、企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保群众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2. 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路线、程序;
3. 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 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 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 负责治安管理。
4.7扩大应急
4.7.1根据现场检测数据和救援实施效果,发现现场险情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态难以控制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继续采取必要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立即报告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详细说明事态变化情况并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等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建议。
4.7.2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险情扩大报告后,立即提请示范区管委会召集突发事件应急主管部门、应急救援参加单位、有关专家、应急救援专门机构等研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必要时报请省应急救援机构和省政府决定,提高响应级别。
4.7.3扩大应急后,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采取增加现场指挥调度级别、派出专家赶赴现场、调整充实救援力量、加强现场监控等措施。
4.7.4扩大应急后,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在上级应急救援主管部门和示范区管委会、示范区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立即落实应急响应各项事宜,加大应急信息分析处理力度,指导现场调整抢险方案。
4.8信息发布
在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的指导下,根据授权,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党工委宣传部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9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杨陵区政府或示范区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示范区安监局负责协调建立示范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区重大危险源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信息数据库,会同通信部门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等现代通讯工具,保证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示范区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确保应急救援资源调度及时、保障有力。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示范区安监局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示范区公安、消防、社会事业、环保等应急救援任务繁重的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建立完善专业救援队伍。杨陵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特点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基地,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伍作用。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要掌握与应急救援任务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力量,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后,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交通或市政管理部门对受损道路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协调、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2.4医疗卫生保障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各级医疗急救网络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6.2.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2.6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常用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专项应急物资的储备。当事故发生地政府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示范区发改局、示范区经贸发展局负责协调物资调运。
6.2.7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基地建设和应急救援日常工作经费,由政府财政统筹安排。
6.2.8社会动员保障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2.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建立事故应急避难场所,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作用,积极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6.4.2培训
示范区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专业救援队伍和兼职救援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6.4.3演练
示范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改变,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本预案由示范区安监局组织修订,并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7.2奖惩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以奖励
1. 出色完成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 防止事故灾难或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抢险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 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后效果显著的;
4.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2. 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情况或迟报、漏报、瞒报的;
3.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因失职、渎职或临阵脱逃的;
4.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 阻碍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 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示范区安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示范区安监局值班室电话:029-87031923,87031925(传真)。
7.4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录
8.1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新闻发布、预案启动、应急结束及各种通报的格式等。
8.1.1安全生产事故信息通报格式和内容
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年月日时分);基本情况;事故地点(区县、乡镇、村组等详细地点);事故类型;遇险及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初步原因;己脱险和受险人数及救治情况;出动专业救援队伍及抢险情况;己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现场指挥部及联系人、联系方式;事态发展情况;是否需要支援及项目;接收信息部门;接收人及时间;签名;年月日时分;要求下次报告时间。
8.1.2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基本情况;可能造成的危害及程度;预警级别;预警范围;发布单位及时间。
8.1.3预案启动格式
信息来源;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现状;宣布事项;预案类别;发布单位、宣布人及宣布时间。
8.1.3新闻发布内容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中、省领导,以及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成效;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澄清的问题;发布单位及时间。
8.1.4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2相关机构通讯录
序号 | 单位名称 | 办公电话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办公电话 |
1 | 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 TEL:87036900 FAX:87036882 | 14 |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 TEL:87033536 FAX:87033536 |
2 | 杨陵区政府 | TEL:87012106 FAX:87012502 | 15 | 示范区安监局 | TEL:87031923 FAX:87031925 |
3 | 示范区监察室 | TEL:87036950 FAX:87036950 | 16 | 示范区市政管理局 | TEL:87039911 FAX:87039911 |
4 | 党工委宣传部 | TEL:87036215 FAX:87036332 | 17 | 示范区交通局 | TEL:87012531 FAX:87012531 |
5 | 示范区应急办 | TEL:87036900 FAX:87036882 | 18 | 示范区药监局 | TEL:87033983 FAX:87035961 |
6 | 示范区人事局 | TEL:87036916 FAX:87036685 | 19 | 示范区旅游局 | TEL:87030606 FAX:8703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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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示范区经贸局 | TEL:87033110 FAX:87036940 | 21 | 示范区质监局 | TEL:87035065 FAX:87035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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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示范区财政局 | TEL:87036955 FAX:87036957 | 23 | 示范区电信局 | TEL:87031109 FAX:87031399 |
11 | 示范区国土局 | TEL:87033163 FAX:87033259 | 24 | 杨凌供电分局 | TEL:84073637 FAX:84073629 |
12 | 示范区环保局 | TEL:87036909 FAX:87036909 | 25 | 示范区交巡警支队 | TEL:87033306 FAX:87033322 |
13 | 示范区规划 建设局 | TEL:87036906 FAX:87035636 | 26 | 示范区消防支队 | TEL:87032404 FAX:87031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