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2-11-02 15:52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2〕83号)精神,经管委会同意,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在全区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行药品“三统一”。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政府主导的方向,落实政府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使用、销售和结算等重点环节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促进药品合理使用;改革以药补医机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根据省上要求,结合杨凌实际,在省级药品三统一财政补偿资金足额落实的基础上,在杨凌示范区医院(杨陵区医院)、杨陵区妇幼保健院全面实行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

(二)统一采购

1. 杨凌示范区医院(杨陵区医院)、杨陵区妇幼保健院药品的遴选必须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从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集中采购目录中进行。对于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项目等确实需要的目录外药品,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采购。目录内未中标的药品,由示范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示范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组织制定补充采购目录,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中标目录或2008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遴选,数量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采购品种的15%,并实行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和中药材、中药饮片,仍从原有渠道采购配送。

2. 杨凌示范区医院(杨陵区医院)、杨陵区妇幼保健院要严格审核药品采购发票,禁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不得再次议价。

3. 为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在“三统一”药品采购配送正式启动之前,杨凌示范区医院(杨陵区医院)、杨陵区妇幼保健院药品仍按原渠道采购配送,但要从严控制药品采购量,原则上累计库存量不得超过本单位7日的临床使用量。2012年10月1日起均不得采购、使用目录外药品,并实行统一配送。

(三)统一价格和结算

1. 杨凌示范区医院(杨陵区医院)、杨陵区妇幼保健院要按照药品零加成销售政策,执行统一的药品零差率销售价格。药品价格和物价等部门监督电话均要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2. 杨凌示范区医院(杨陵区医院)、杨陵区妇幼保健院要依据现行药品“三统一”有关规定执行货款结算,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限和额度,以区为单位,集中归集、划转支付药品采购货款。

(四)统一配送

1. 杨凌示范区医院(杨陵区医院)、杨陵区妇幼保健院的药品由本行政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配送企业实行统一配送,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杨陵区妇幼保健院不再遴选药品配送企业。

示范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要依据省药监局下发的配送企业动态管理办法,对配送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2. 杨凌示范区医院(杨陵区医院)、杨陵区妇幼保健院的药品必须实行统一配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因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2)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3)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3. 杨凌示范区医院(杨陵区医院)、杨陵区妇幼保健院药品“三统一”工作启动后,各方要按照规定的合同范本及时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4. 因突发伤亡事件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能满足临床急需的,可就近从其他配送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调剂,并应在10日内将所调剂药品名称、数量、价格报示范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备案。

5. 鼓励药品配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资源优化整合,搞好药品配送工作的协调衔接和平稳过渡。严禁配送企业擅自将药品配送业务转让、委托。

三、保障措施

实施药品“三统一”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改革性工作,工作难度大、操作要求高。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一)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示范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并结合省级药品三统一财政补偿资金落实情况,以及我区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和具体的实施方案,监督各项工作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质量和配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和杨陵区政府负责经费、补偿资金的落实,对统一结算进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物价部门负责药品价格的审核备案,对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三统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杨陵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据职责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定,督促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医疗机构正常运行。

(二)强化考核,责任追究

杨陵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将药品“三统一”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和考核机制,并与财政补偿资金、创优评差、等级评定等工作挂钩。要完善对药品配送企业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动态管理。要加强对杨凌示范区医院(杨陵区医院)、杨陵区妇幼保健院药物使用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检查结果。要完善报告制度,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加以研究解决。对各级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药品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杨陵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让广大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实施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改革面临的重大机遇,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舆情监测,合理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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