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2年9月18日
杨凌示范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工作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示范区应急指挥部设置
2.2 杨陵区应急指挥部
2.3 应急处置专家库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3.2 事故报告
3.3 事故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5.2 医疗保障
5.3 人员及技术保障
5.4 物资经费保障
5.5 社会动员保障
5.6 演习演练
5.7 宣传培训
6 附 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6.2 奖惩
6.3 名词术语
6.4 解释部门
6.5 实施时间
杨凌示范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陕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二)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三)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四)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二)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一)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二)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示范区应急指挥部设置
示范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示范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示范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成员由以下组成:
总指挥:管委会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主任
副总指挥: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秘书长
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由示范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示范区农业局、示范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示范区经贸发展局、示范区水务局、示范区粮食局、党工委宣传部、示范区公安局、示范区监察室、示范区财政局、示范区环保局、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示范区旅游局、示范区法制办、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示范区科教发展局、示范区编办、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杨凌盐业公司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由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示范区食安办)、示范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示范区应急办)、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示范区食安办,示范区食安办主任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示范区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检测评估、维护稳定、物资供应、新闻报道等7个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指导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各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1.1 示范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指挥部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具体职责见附件1)
2.1.3 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省食品安全办,管委会、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
2.1.4 工作组职责
(1)事故调查组
组成:由示范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
职责: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职能部门开展救援工作,监督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示范区公安局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室负责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组成:由示范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
职责:监督、指导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组成:由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牵头,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分管局长任组长。
职责: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提出救治措施,并积极开展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组成:由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牵头,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
职责: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组成:由示范区公安局牵头,示范区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
职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资产,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逃逸。
(6)物资供应组
组成:由示范区经贸局牵头,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参加,示范区经贸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
职责: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处置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组织应急处置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7)新闻报道组
组成:由党工委宣传部负责,党工委宣传部分管新闻工作的副部长任组长。
职责:把握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2.1.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严格按照示范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开展具体工作。
2.2 杨陵区应急指挥部
杨陵区参照示范区应急指挥处置系统设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工作机构,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杨陵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杨陵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 应急处置专家库
示范区食安办建立示范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织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具体职责: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示范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示范区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与事故有关的部门通报。
3.2 事故报告
3.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省级有关部门和其他市通报示范区信息。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30分钟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示范区食安办通报;示范区食安办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管委会及与事故有关的单位通报;经管委会初步核实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2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办;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省食品安全办报告。
3.2.3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应详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防范和处置建议。
3.3 事故评估
3.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3.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对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态势。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家和省级政府组织实施。Ⅲ级和Ⅳ级事故分别由市级和县级政府启动响应,市级和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处理。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1.1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Ⅱ级)
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管委会批准后,及时向省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办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示范区食安办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协助省食品安全办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评估、协调、指导区内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2 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管委会和省食品安全办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评估确认;根据评估确认结果,提出启动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根据管委会的命令,启动示范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启动各工作组应急处置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有蔓延态势的,及时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有关情况。
4.1.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杨陵区政府负责组织启动并组织应急处置。示范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向成员单位进行通报,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对杨陵区政府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过程予以指导、协助。
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2.1 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4.2.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2.3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报管委会批准后,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 应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示范区食安办实施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有关部门应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采集。
5.2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部门应立即启动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并及时供应救治药品。
5.3 人员及技术保障
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示范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应急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由指挥部统一协调,派出专家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4 物资经费保障
杨陵区政府及示范区财政局、经贸局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所需车辆、通讯、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5.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6 演习演练
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应急演习演练。
5.7 宣传培训
示范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培训由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杨陵区政府以及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处置相关工作,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
6 附 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示范区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杨陵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部门和杨陵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6.2 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名词术语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含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6.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示范区食安办负责解释。
6.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08年12月印发的《杨凌示范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 示范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 示范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联络员联系方式一览表
附件1
示范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示范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示范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示范区食安办协调开展重大、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示范区食品安全办:负责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编制和修订示范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受管委会委托,牵头组织示范区监察室、公安局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3、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核定事故级别;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医疗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负责协助杨凌工商局、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学校食堂、学生营养餐、学校周边食品店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生活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
依照相关法规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开展清真食品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配合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4、示范区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检测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5、示范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检测队伍建设。
6、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检测队伍建设。
7、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和保健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检测队伍建设。
8、示范区经贸发展局:负责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协助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负责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储备救治药品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拟定供应方案;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协助对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等特定食品工作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9、示范区水务局: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0、示范区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11、党工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12、示范区公安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3、示范区监察室: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14、示范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15、示范区环保局:负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16、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动力保障。
17、示范区旅游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18、示范区法制办:负责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
19、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协调有关部门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检测体系中相关技术保障重大项目建设事宜。
20、示范区科教发展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技术攻关,为事故处置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21、示范区编办:负责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调整、完善工作。
22、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负责协助杨凌工商局、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学校食堂学校周边食品店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3、杨凌职业技术学院:负责协助杨凌工商局、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学校食堂学校周边食品店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4、杨凌盐业公司:负责食盐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附件2
示范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联络员联系方式一览表
序号 | 部门名称 | 分管领导 | 联系电话 | 联络员 | 电话及手机 | |
1 | 管委会办公室 | 李建军 副秘书长 | 87036901 13720408286 | 刘甜甜 | 87031623 13319291575 | |
2 | 示范区食品 安全办 | 郑小玲 主任 | 87035966 13991879866 | 印润润 | 87032132 18991290651 | |
3 | 示范区应急办 | 刘仲山 副秘书长 | 87036872 13319232811 | 马君鹏 | 87036978 18602965633 | |
4 |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 王军辉 副局长 | 87035568 13709129799 | 崔 敏 | 87033536 13679184772 | |
5 | 示范区农业局 | 肖永贤 副局长 | 87031735 13609260079 | 朱晓鹤 | 87033213 13572069389 | |
6 | 示范区质监局 | 陈峰涛 总工程师 | 87033283 18966601566 | 高 婷 | 87035592 18991293015 | |
7 | 示范区工商局 | 王 宏 纪检组长 | 87031268 15349277775 | 王健儒 | 87032268 15091582005 | |
8 | 示范区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 朱新元 副局长 | 87035863 13759941252 | 薛建国 | 13474651106 | |
9 | 示范区经贸局 | 卫景芳 副局长 | 87036939 13991124917 | 聂 超 | 87035056 18691825797 | |
10 | 示范区水务局 | 任延宁 局长 | 87031571 13609110021 | 陈海涛 | 87035394 15829100928 | |
11 | 示范区粮食局 (杨陵区粮食局) | 王恩科 副局长 | 87012542 13468889398 | 王争学 | 87072542 13992890380 | |
12 | 党工委宣传部 | 杨 峰 副部长 | 87036216 15829460666 | 赵 燕 | 87036215 13572163105 | |
13 | 示范区公安局 | 马克强 副局长 | 13572912666 | 张 浩 | 13720638866 | |
14 | 示范区监察室 | 程菊英 副主任 | 87035518 13891982539 | 曾国元 | 87036753 13729973866 | |
15 | 示范区财政局 | 邓录强 副局长 | 87036951 13193312286 | 李小彬 | 87036970 13571876038 | |
16 | 示范区环保局 | 成鸿伟 副局长 | 87036927 13891836589 | 李虚怀 | 87036909 13572422938 | |
17 | 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 戴丰年 局长 | 87036891 13991979779 | 马 莹 | 87036906 15829909662 | |
18 | 示范区旅游局 | 薛慎民 调研员 | 87030601 13335399323 | 高 峰 | 18991293698 | |
19 | 示范区法制办 | 蒋辉昌 副主任 | 87036050 13609259539 | 韩长波 | 87036309 13679100285 | |
20 | 示范区发改局 | 夏建刚 副局长 | 87036316 13992866901 | 刘 伟 | 87036928 13720659990 | |
21 | 示范区科教局 | 柴小刚 副局长 | 87036876 15091627799 | 王 伟 | 87033219 13320556503 | |
22 | 示范区编办 | 王曼华 副部长 | 87036915 13325475087 | 辛志杰 | 87036979 13759943025 | |
23 |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 李金劳 后勤服务中心党委书记 | 87082080 13709129236 | 卿明华 | 87092988 13572590083 | |
24 |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 王周锁 副院长 | 87083145 13709129833 | 杨永社 | 87088248 15829636689 | |
25 | 杨凌盐业公司 | 王文华 | 87012266 136368183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