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造成的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杨凌示范区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区外,但可能涉及或影响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家宣布进入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状态。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加强监测,及时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4.2 依靠科学,依法管理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律和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置。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示范区管委会统一指挥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4.4 迅速反应,果断处置
示范区管委会、杨陵区政府要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到反应迅速,处置果断。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记。
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区内多点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或省内发生涉及我区在内的多个县(区)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5例以上。
(4)霍乱1周内发病5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病例超过10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卫生行政部门或示范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腺鼠疫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5例以下。
(2)霍乱1周内发病5例以下。
(3)乙类、丙类传染病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5)一次食物中毒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3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示范区管委会认定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人畜共患传染病在动物间爆发或流行,出现人间感染病例。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30--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杨陵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示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各相关职能部门、卫生专业队伍等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示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应急指挥部由相应的管委会领导和部门领导组成,统一领导全区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做出决策。
总 指 挥:示范区党工委书记或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副总指挥:管委会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
成 员: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杨陵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人事劳动局、发改局、科教局、经贸局、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局(交通局)、农业局、社会事业局、水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局等单位负责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相关领导。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
2.2 各成员单位职责
2.2.1 杨陵区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防和控制措施的落实工作;紧急调集、征用车辆、物资和劳务;组织做好群众的应急转移、安置工作;制定、实施相关医疗和生活救助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2.2.2 党工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舆论引导,做好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2.2.3 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负责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而受到身体伤害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伤鉴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工伤待遇政策。
2.2.4 示范区发改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2.2.5 示范区科教局:负责组织区内中职院校、高等教育院校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
2.2.6 示范区经贸局:负责联系上级经济和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产品的供应和储备保障;组织区内医药生产企业,做好区内自产应急处理药品的生产、供应和储备保障。
2.2.7 示范区公安局:负责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相关的公共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疫区封锁、现场控制和强制隔离。
2.2.8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2.9 示范区规划局(交通局):负责对乘坐公路、铁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和交通工具的消毒处理等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做好应急物资运送和疫区交通管理工作。
2.2.10 示范区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2.2.11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实和执法监督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组织区内中小学、幼儿园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
2.2.12 示范区水务局:负责对自来水水源、水厂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提供安全饮用水。
2.2.13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2.2.14 示范区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2.2.15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职业技术学院:负责组织师生,全面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根据疫情处理需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组建和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情况上报,公告发布等工作。办公室设在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2.4 专家咨询组
由医疗单位、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有关专家组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认定以及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它技术指导工作。
2.5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
2.5.1 医疗机构
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的现场救护、运送、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疫病情报告,配合疾病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日常监测工作。示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中心设在示范区医院,承担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2.5.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提出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的意见;采集标本和样品,进行检测分析;指导开展环境和物品的消毒处理;开展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疫情信息,提出疾病预警建议等。
2.5.3 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的现场指导;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传染病防治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食品、化妆品、消毒药械等健康相关产品监督和抽检;收集分析食物中毒信息,提出预警建议等。
3. 监测、预警、报告
3.1 监测
杨陵区卫生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开展传染病和公共突发卫生事件的监测工作。示范区农业局负责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工作。
3.2 预警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控性、严重性、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事件类别等情况,综合分析后,向示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由示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和启动,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需要向社会公布的,由示范区新闻办对外发布。
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预警,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记。
红色等级(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II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III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蓝色等级(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杨陵区卫生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示范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杨陵区卫生局报告。杨陵区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在2小时内向杨陵区政府、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报告,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杨陵区政府应当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示范区管委会报告。
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示范区管委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和初步判断发生事故的原因,分别迅速报省政府和省卫生厅。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的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进程报告:报告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结案报告:事件处理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省政府要求执行。
3.3.4 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杨陵区卫生局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规定报告杨陵区人民政府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要采取边报告、边抢救、边调查、边处理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1 分级响应
(1)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由示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示范区党工委书记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部署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实行紧急动员,调集卫生专业队伍快速进入事发地,亲赴现场进行指挥。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专家咨询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按预案规定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报告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2)Ⅱ级响应(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由示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部署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管委会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赶赴事发地,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专家咨询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按预案规定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报告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3)Ⅲ级响应(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由示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管委会分管卫生工作领导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安排部署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专家咨询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按预案规定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报告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4)IV级响应(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由杨陵区政府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整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杨陵区政府全权负责。
4.2 毗邻市(县)发生特重大疫情时的应急反应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陵区卫生局密切关注疫情发展,积极组织做好我区的疫情监测和预警工作。
4.3 应急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方可终止。
应急反应终止程序为: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由示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由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Ⅳ级响应由杨陵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示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示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组织对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教训。评估报告报示范区管委会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和处罚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示范区管委会或杨陵区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有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工作有推诿扯皮、处置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5.3 补助和抚恤
示范区、杨陵区有关部门对参加事件应急处理因公致病(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由示范区管委会组织进行评估,给予合理补偿。对生活困难群众从多渠道筹措经费,解决他们的生活、医疗费用。
5.5 保险赔付
对参加社保和商业保险者按规定及时给予赔付。
6.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6.1 宣传教育
要利用各种宣传、教育方式,对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公共卫生知识水平,树立健康意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6.2 培训
加强对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单位的领导、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常规性培训和应急处置岗前培训。
6.3 应急演练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示范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逐步完善应急预案。
7. 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技术保障
7.1.1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建立以示范区医院为核心,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
7.1.2 应急处理队伍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队伍,并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处理工作。
7.2 物资、经费保障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储备目录,发改、经贸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和资金,保障应急物资的供应和储备。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并按照应急款程序及时拨付。
7.3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8.1.2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8.1.3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8.1.4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8.1.5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8.1.6 动物源性传染病是指禽流感、口蹄疫、炭疽、布鲁氏菌等。
8.1.7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的传染病。
8.1.8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等传染病。
8.2 本预案由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组织制定并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应 急 预 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应对和处理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护水平,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应急医疗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合理分工、明确职责;遵循法规、依靠科学;迅急反应、果断救援;信息共享、联络通畅;平战结合、上下联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公众参与。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伤亡15人以上,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0例,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医疗卫生救援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需要请求省政府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或省级有关部门确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5人以上、1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示范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5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杨陵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陵区卫生局要在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医疗卫生救援组织和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陵区卫生局分别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医疗卫生救援技术小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成立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示范区医院院长任副组长,示范区医院有关人员为成员,负责领导、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社会事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负责应急救援机构管理、组织联络、业务培训、信息搜集、技能演练等日常工作。杨陵区卫生局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级相应的日常工作。
3.2 医疗卫生救援技术小组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抽调辖区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人员,分别组成爆震、烧灼、溺水、中毒、辐射、挤压、冲击、传染等伤病情救治专家小组,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专业咨询、医学调查等。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示范区医院急救中心和辖区内各医院急诊科室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运。示范区医院及辖区内各医院、各镇(街道办)卫生院承担突发公共事件伤亡人员的接收、处置、救治工作;杨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示范区医院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的血液供应。
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应指定主要领导负责救援工作。
3.4 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示范区医院要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要求,分专业成立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承担紧急状态下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他各类医院、镇(街道办)卫生院也要成立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随时做好救援应急准备。
3.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救援需要,由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或杨陵区卫生局设立医疗卫生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Ⅱ级响应行动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同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省卫生厅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提请支援。
4.1.2 Ⅲ级响应行动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卫生厅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提请支援。
4.1.3 Ⅳ级响应行动
杨陵区卫生局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杨陵区人民政府、杨陵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在必要时迅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及时救治、安置、转送伤病人员。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确保安全,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响应级别,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或杨陵区卫生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主要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同时将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随时接受上级医疗卫生救治领导小组的工作督察和业务指导。
4.2.1 现场抢救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杨陵区卫生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与发布
各级医疗机构在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同时,必须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每4小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次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工作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陵区卫生局要分别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杨陵区政府和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陵区卫生局要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管理、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若随时间推移,严重和危害程度进一步加剧,并有蔓延扩大趋势和情况复杂难控时,杨陵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应当迅速向示范区管委会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反映,及时提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响应级别,经示范区管委会或杨陵区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 人力保障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陵区卫生局共同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同时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2 组织保障
5.2.1 急救机构
示范区管委会在示范区医院建立医疗急救中心,杨陵区政府要配合做好急救网络完善工作。
5.2.2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示范区管委会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确定示范区医院为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和示范区级核辐射救治基地。
5.2.3 重大传染病救治机构
根据“统一规划、区域设置”原则,示范区医院设立传染病区,应对重大突发疫情造成的传染病人救治。
5.3 技术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必须建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期间,要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专业咨询、医学调查等方面的专长和作用。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陵区卫生局所属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平时应掌握和推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救治技术,并要加强人员培训工作。
5.4 信息保障
在充分利用电信、媒介、网络等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示范区、杨陵区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信息平台与网络体系,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5.5 物资保障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制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物资储备计划,经贸部门负责联系上级部门,做好应急物资供应和储备的保障工作,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5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示范区、杨陵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医疗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支付,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示范区、杨陵区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示范区管委会、杨陵区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5.6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杨陵区卫生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示范区、杨陵区宣传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职工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示范区管委会、杨陵区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本预案由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组织制定并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发布。杨陵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本预案由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7.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