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2-06-18 11:44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关于加大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开放力度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8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是加快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现实需要,也是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杨陵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以及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有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全部向社会开放。

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名录,负责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同时,根据各个体育场馆设施的特点,科学规划安排群众锻炼项目,扶持发展群众体育基层组织,培养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组织指导群众科学健身。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告知。

三、凡是财政投入建设的场馆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开放。示范区、杨陵区两级相关部门既要投入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场馆正常运行,又要加强行政监管,保证安全运行。公共体育场馆的室外设施和不需要增加投入及增设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要做到常年向公众免费开放;需要消耗水、电、气、暖等有运行成本费用的,可以适当收取非盈利性费用,或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四、各类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将具备条件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行的需要,收取非盈利性的费用。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各级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并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五、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在公休日、节假日及空闲时段采取分时段、局部、免费、非盈利性收费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将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应当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在国际劳动节、国际儿童节、国庆节和陕西省全民健身日(每年6月10日)、国家全民健身日(每年8月8日)等节日期间,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六、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及人员,确保设施完好,保证公众安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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