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合同的管理,防范合同法律风险,有效维护管委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管委会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管委会合同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管委会合同的适用范围
管委会合同是指管委会在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纪要、责任书、承诺书等契约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等合同;
(二)土地、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委托合同;
(四)借款、补贴等合同;
(五)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六)各类招商引资合同;
(七)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备忘录、意向性协议;
(八)其他以管委会及各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合同。
二、合同的法律审查
合同签订前,必须由管委会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法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参与管委会合同的谈判、拟定、签订及修改;
(二)对报送的管委会合同依法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根据情况需要,组织管委会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对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
(四)审查管委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移送管委会法制部门审查的管委会合同,管委会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正式的法律审查意见书,并对其意见书承担责任。
三、合同的签署及用章
示范区管委会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等合同和土地、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由管委会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由管委会法定代表人委托管委会分管领导签署。管委会其他合同经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相关工作的管委会领导签署。
管委会合同加盖管委会合同专用章。
四、合同档案资料的管理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合同的档案管理。合同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附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签约审批材料;
(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其它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传真、录音录像等;
(五)合同履行情况资料;
(六)合同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七)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相关资料递交合同档案管理部门。
管委会各部门参照本通知的规定,自行加强合同的审查、签订及档案管理等各方面工作,不断提高合同规范化管理水平。
此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