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陕西省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126号)精神,结合杨凌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正确的教育政绩观
近年来,在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我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中小学办学条件大为改善,学校管理不断加强,素质教育全面推进,教育质量持续提高,全区基础教育进入了内涵发展的新阶段。但是,我区基础教育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个别学校办学行为不够规范,落实国家课程改革方案不力,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直接影响了广大中小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意见》明确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要牢固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正确的教育政绩观,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好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不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中小学办学行为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保障基本的教育公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基础教育的满意度。
二、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杨陵区政府要按照编制标准配齐配强中小学各科教师,监督和指导各中小学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积极开发和建设校本课程。各中小学严禁随意增减科目和课时,切实保障开设综合实践活动、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和相应课时;严禁随意加深课程难度、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严禁任何部门、团体和个人滥编、滥发教辅资料,或向学生摊派习题集、考试卷及课外读物。
(二)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作息制度保证中小学生充足睡眠时间的通知》(陕教体办〔2010〕32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科学安排中小学生作息时间的通知》(陕教〔2011〕4号)的要求,监督和指导各中小学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学校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的课业负担量,切实保证学生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保证学生的校内自习时间。教育、工商部门要对社会上的各类文化补习班(校)、兴趣班、特长班进行全面整顿,坚决取缔各种“黑班”、“黑校”。各中小学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内外文化、体育、科技等活动,引导学生更为广泛地接触社会,接触生活。严禁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利用周末和节假日组织非毕业年级学生大面积补课,严禁学校通过校外文化补习班吸引生源。
(三)健全完善教育评价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以完成本学段国家规定教育目标为基本标准,以学业水平测试和学生综合素质等为主要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对中小学考试工作的管理,科学规范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严禁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增加考试频度和考试次数,提升考试难度或超课标命题。严禁任何部门、团体和学校组织、举办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竞赛、达标考级活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成绩以等级呈现,学校不得把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依据,并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更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
(四)严格规范招生秩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任何学校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招生,不得以各种学科竞赛成绩、获奖证书或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体育、艺术等特长生招生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规编班,所有学校必须实行平行编班或随机编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实验班。要保证辖区内农民工子女接受平等的义务教育,保障义务教育完成率。严禁拒绝有一定学习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严禁以任何理由开除或劝退学生。严禁以任何形式剥夺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全面评价、择优录取。不得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高(中)考成绩,炒作上线率、升学率和“高(中)考状元”。严禁高中段任何学校招收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入学。
(五)严格保护学生考试信息的隐私权。教育部门及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密〔2001〕2号)精神,加强对考生成绩、录取结果等考试信息的保密管理,加强对学籍、考籍信息的统一管理。普通高中实行学籍档案与招生录取工作的完全对接,严格执行考生回生源地参加高考的规定。除考生本人外,严禁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考生报名信息、考试成绩以及录取信息。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学校以任何形式统计、公布学生高考、中考信息。严禁用高考、中考成绩对学校、教师、学生进行排名与奖惩。
(六)进一步加强教育行风建设。纠风、物价、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强化对中小学收费的监管,切实加大查处力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最低分数控制线、择校生比例和最高收费限额,学校不得突破“三限”政策超人数、超钱数、超分数招生。严禁中小学校巧立名目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赞助费、建校费、借读费、转学费或捐资助学费等费用。严禁中小学违反规定举办收费辅导班、补习班或以举办提高班、快慢班、实验班、特色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严禁在职教师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活动和利用职务之便暗示、动员或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中小学教师不得在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
三、努力构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长效机制
(一)继续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加大公共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力度,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依法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均衡配置区域内义务教育公共资源,努力缩小校际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逐步提高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标准,保证学校办学需求,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供基本保障。监察、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强化教师队伍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发挥其在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中的主体作用。要建立和完善教师激励约束机制,继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育引导广大教师不仅要关注教学、更要关注教育,不仅要关注学生的成绩、更要关注学生的健康成长,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不断提高素质教育的实施水平。
(三)促进学生健康全面成长。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重视爱国主义、民族精神、社会责任、公民道德基础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道德品质。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有条件地开放学校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和体育、艺术教育场所,积极组织学生在课外时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兴趣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要把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同学校教育密切结合起来,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要注重优化家庭教育,正确引导家长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和管理孩子。要加强学校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学校安全稳定。要进一步夯实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强化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确保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明确工作责任。严格落实“以县(区)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市县(区)两级办学、分级管理、以县(区)为主”的普通高中教育管理体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指导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主要责任,研究制订符合实际的中小学管理办法,督促学校认真执行教育法规政策。纠风、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有效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各中小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内部管理,自觉纠正违规办学行为,真正把规范办学行为的要求落实到课程、评价、管理的各个环节。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正确的教育政绩观,坚持以科学的标准和机制评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发展,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落实处罚措施。坚持疏堵并举的原则,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和处罚措施,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年度工作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违反规定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于多次出现违规办学行为的学校,要严肃查处,追究校长责任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责任。
(三)强化督查问责。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列为督导工作的重点内容,积极开展专项督导和随机督查,将督导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政府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各项要求纳入对校长、教师的考核和评优评先之中,对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在职教师,在年度考核中定为不合格等次,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对出现较多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习的学校,严肃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及时曝光严重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重大违规事件,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教育观。各新闻媒体不得炒作中考、高考成绩,不以任何形式宣传和报道应试教育的做法和典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