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转发示范区管委会法制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2-02-02 17:52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示范区管委会法制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制度。

一、统一登记

示范区管委会及办公室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将该文件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一并送示范区管委会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后进行登记。

杨陵区政府及办公室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将该文件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一并送杨陵区政府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后进行登记。

示范区管委会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前报送示范区管委会法制办公室登记。

法制审查后建议不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登记、不编号。

二、统一编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简称加规范性文件确认代字,规范些文件确认代字—“规”。如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的规范性文件为“杨管规”;第二部分为年份加规范性文件流水号,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用六角括号“〔〕”括入,规范性文件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紧跟年份后,不留空格,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如“〔2012〕001”;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简称和制定机关发文登记流水号。制定机关简称为汉字简称,如示范区管委会为“管委会”、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为“管委会办”、示范区环境保护局为“环保局”,发文登记流水号要求同上;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紧紧相连,不留空格,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如: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法制办公室“三统一”登记的第26份规范性文件是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2012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杨管规〔2012〕026-管委会办008”;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法制办公室“三统一”登记的第50份规范性文件是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2012年第12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杨管规〔2012〕050-环保局012”。

三、统一公布

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本级政府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由制定单位印发。

示范区法制办和杨陵区法制局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并每半年公布一次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示范区法制办和杨陵区法制局应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经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众查阅、下载。

四、登记号标识

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在首页版右上角第1行用3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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