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1-08-25 17:30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保障各项基本建设工程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基本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由示范区文物局负责,及时向社会公开区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文物分布密集区等,并制定相关具体保护措施。牵头做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性。

  二、凡是在示范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基本建设的有关动土工程项目,示范区文物局认为其可能影响文物保护或埋藏文物的,项目开工前,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文物调查、勘控等相关手续。否则,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不得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

  三、凡涉及区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建设工程,在项目选址时,应当尽可能避让;确不能避让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四、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中一旦发现文物遗迹、遗物的,要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示范区文物局。出土文物要全部上交,对隐匿不报、擅自处理,造成文物损坏、流失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法人和当事人给予严厉处罚。

  五、示范区文物局要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坚决制止一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行为,坚决打击一切危害和危及文物安全的行为。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好各自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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