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办法》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杨凌示范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外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区内企业和项目,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第三条 示范区管委会可委托出资代表,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出资性质为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与其他出资同比例到位。引导基金出资形成的股权,一般3年内转让退出,转让价格为原始出资额加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第四条 股权投资基金在示范区投资项目,应在示范区金融办备案,所投项目未上市并出现损失的,示范区管委会给予部分风险补偿,标准如下:
(一)投资期在三年以上,五年以内的,按股权投资基金损失额的20%进行补偿。
(二)投资期在五年以上,七年以内的,按股权投资基金损失额的30%进行补偿。
从投资开始之日起,超过七年未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每个项目只补贴一次,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30%给予补助。
第六条 股权投资基金在本办法实施后,参股投资并引进企业、项目在杨凌落地的,按照引入企业当年纳税额中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3年。
第七条 示范区获得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杨凌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扶持奖励办法》中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2011年-2013年,示范区管委会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本办法中引导基金、风险补偿和其他补助奖励。其中,引导基金循环滚动使用。
第九条 股权投资基金申请引导基金,风险补偿及其他奖励和补助,由示范区金融办受理,审核后报管委会审定。股权投资基金申请风险补偿时应提供由示范区指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