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1-02-18 16:04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实现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和无缝衔接,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隐患,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130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通知如下:

  一、销售非自产初级农产品从业者监管。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由示范区农业局商杨凌工商局确定。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场制售食品从业者)由杨凌质监局负责监管。

  三、食品摊贩监管。食品零售摊贩的食品安全由杨凌工商局负责监管。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由示范区药监局负责监管。示范区市政局和杨陵区分别负责对辖区内食品摊贩进行规范管理。

  四、现场制售食品从业者监管。依托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商场、超市、食品店、集贸市场等) 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由杨凌工商局负责监管。在独立且专属的门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由杨凌质监局负责监管。

  五、“小饭桌”、“农家乐”由示范区药监局负责监管。公开举办农村家宴餐饮服务活动监管,依据《杨凌示范区农村家宴聚餐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食品展销、仓储、专业食品运输等从业者监管。食品生产企业自主举办的食品展销活动、设立的食品仓储或专业食品运输单位由杨凌质监局负责监管。食品流通企业举办的食品展销活动、食品流通企业和物流企业设立的食品仓储及专业食品运输单位等由杨凌工商局负责监管。

  七、放心早餐食品安全监管。放心早餐的生产加工单位食品安全由杨凌质监局负责监管。放心早餐销售点的食品安全由杨凌工商局负责监管。

  八、食品生产经营的兼营行为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主业以外兼营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兼营业务日常监管由主营业务监管部门负责,在监管中发现兼营违法违规需要处罚的,应及时移送依法负责的监管部门处理。

  九、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各监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内的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查处。示范区食安委办组织食安委成员单位、杨陵区政府,对区内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示范区食安委办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对于本意见没有明确或新出现的事项,示范区食安委办、杨陵区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对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示范区食安委办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办法进行监管,各部门应当服从并积极参与配合,杜绝监管盲区。

  本通知下发后,凡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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