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行政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1-03-28 16:33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行政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杨凌示范区行政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保证示范区行政服务大厅规范、高效运行,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服务大厅是示范区管委会设立的面向企业、其他组织和社会公众办理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行政服务大厅遵循“便民、高效、规范、公开”的宗旨,实行“一门受理、集中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的运行机制,推行首问负责制、承诺办结制和一次性告知制,为投资者、企业和社会公众办理各种审批和服务事项提供方便。

  第四条  凡涉及企业从注册到建成投产过程中的各种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统一进驻行政服务大厅进行办理。

  第五条  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服从统一管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行政,热情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示范区劳动人事、监察、财政和投资服务等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行政服务大厅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和解决行政服务大厅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示范区投资服务局。

  第七条  行政服务大厅首批进驻单位及办理事项由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行政服务大厅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进驻单位和办理事项的变动视工作需要而定,届时由大厅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变动方案,报行政服务大厅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成立行政服务大厅管理中心,隶属示范区投资服务局管理。

  行政服务大厅管理中心职能职责:

  1、负责制订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各项许可和审批服务事项的信息收集、流程简化、内部流转及协调服务工作;

  3、监督检查各单位、窗口工作人员进驻情况及审批服务事项的设置和办理情况;

  4、负责行政服务大厅日常运行管理、进驻单位考核及窗口工作人员考勤考核等工作;

  5、负责行政服务大厅办公网络维护及网站建立、信息发布及更新等对外宣传工作。

  6、监督许可和审批服务事项运转情况及各窗口服务承诺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7、受理当事人对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8、负责工作人员政治业务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的安排组织;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和单位,凡涉及有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在派驻窗口服务人员的同时,都必须向大厅派驻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应熟悉本部门设在大厅的所有窗口工作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首席代表分长期入驻和定期入驻两类,长期入驻首席代表由管理中心提供专门的办公室,并与窗口工作人员同步考勤考核。定期入驻的首席代表由管理中心提供集中办公区域,在大厅办公时间每周不少于一天。

  第十条  首席代表是本部门在行政服务大厅的窗口负责人,代表本部门行使行政许可和审批权,对授权范围内的许可和审批事项具有相应的处置权。首席代表在窗口工作期间接受本部门和投资服务局的双重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代表本部门在行政服务大厅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权,指导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并对本部门负责。

  2、代表本部门在行政服务大厅负责窗口即办件的审批,负责承诺件、上报件的协调和督办,代表本部门参与并联审批的协调和办理。

  3、负责本部门与行政服务大厅管理中心的联络协调工作,协助管理中心做好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4、负责本部门审批(许可)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入驻行政服务大厅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派遣业务精、能力强、态度好的窗口工作人员,代表本部门办理具体业务。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工资关系和福利待遇保留在原单位不变,业务工作受派驻单位领导,日常管理由行政服务大厅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  常驻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在行政服务大厅的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派驻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任务。各单位在调换派驻人员或临时派员顶岗时,要向行政服务大厅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各进驻部门在行政服务大厅窗口行使审批权时,应当使用审批(许可)专用章。各部门的审批(许可)专用章仅限于在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窗口业务时使用,在其他场所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行政服务大厅使用的审批(许可)专用章,由行政服务大厅管理中心统一刻制,管委会办公室对外公布,各部门派驻人员负责管理使用。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和注销,须经管理中心核准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审批专用章的规格为直径4厘米的圆形印章,字样为:“杨凌××××审批(许可)专用章”,字体为仿宋体。

  第十五条  各部门对进入行政服务大厅的行政审批和其他服务事项,要依法制定相应的办事流程或服务指南,由行政服务大厅管理中心统一印制成册,免费向公众提供。

  第十六条  行政服务大厅日常管理和运行经费纳入示范区财政统一预算,主要用于公共设施维护、物业管理、宣传资料印制、办公用品购置、入驻人员考核奖励和午餐费、业务培训以及外出考察等。

  第十七条  已进入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在原单位受理。各部门需要对进入大厅的行政审批和其他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要向行政服务大厅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经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进入行政服务大厅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都要实行“六公开”制度,即:办理事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政策依据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公开。

  第十九条  所有审批服务事项依照类别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办理:

  第一类:即办件,实行直接办理制。是指对程序简便可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第二类:承诺件,实行限期办结制。是指对需要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勘察的申请项目,由窗口工作人员联系派驻单位进行审核、论证或组织勘察,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三类:联办件,实行联合办理制。是指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审批的重大事项,由综合窗口牵头受理,协调相关单位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第四类:上报件,实行审查协办制。是指由窗口单位负责受理和初审,在规定时限内申报上级部门并负责联系协调,帮助办结。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无法受理的事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申请事项,承办窗口要明确答复,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条  建立入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评议行政服务大厅运行情况,研究解决管理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由行政服务大厅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各进驻单位领导及首席代表或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邀请管委会有关领导出席。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服务大厅管理中心根据入驻情况、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情况,对派驻单位在行政服务大厅的窗口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示范区管委会,作为派驻单位项目服务保障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接受派驻单位和管理中心的双重考核,其日常考核以管理中心为主。行政服务大厅管理中心根据日常考核结果,将考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派驻单位,其中年度考核意见作为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结果。管理中心有权建议相关部门和单位调换不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服务大厅管理中心设立监察投诉室,受理、调查和处理当事人对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和举报。窗口工作人员被投诉和举报,经查实确属个人过错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经批评教育无明显改进的,由所在单位调离窗口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监察室在行政服务大厅管理中心设立监察投诉室并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对各单位入驻情况、窗口业务办理、服务态度等工作进行监察。对擅自撤出大厅、擅自设立或取消审批服务事项、逾期未办结审批服务事项等违反本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派驻单位要按照“人员相对固定”的原则,选派能够胜任工作的人员进驻行政服务大厅,并在晋级、晋资时优先考虑大厅窗口的工作人员。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服务大厅实行统一收费制度。各窗口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通过银行设立在大厅的专门收费窗口统一缴纳。窗口工作人员应向缴费人开具缴费通知书,缴费人凭此向收费窗口缴费,收费窗口按时将所收费用转入各单位的专门账户。

  第二十七条  窗口开具缴费通知书时,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缴费人出具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驻行政服务大厅的所有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起实施,由示范区投资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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