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8-10-24 11:19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杨管办发〔2017〕31号)同时予以废止。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适应新形势下大气环境污染应急工作需要,健全完善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各级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落实区域应急联动,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促进社会和谐。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中地区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杨凌示范区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杨管办发〔201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杨凌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或SO2浓度大于500微克/立方米(小时均值)。

沙尘暴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 预案体系

《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其下级预案包括示范区级单位重污染天气部门实施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操作方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与关中地区八市区(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中其他市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共同组成关中地区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以便关中地区统一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1.5 工作原则

1.5.1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2)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监控全区大气污染源,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强化管理,上下统筹。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系统,实现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4)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5)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1.5.2 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原则

按照生态环境部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预警提示信息及《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责任共担、信息共享、联防联治、群策群力,协同应对重污染天气,推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示范区管委会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担任,第一指挥长由示范区管委会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指挥长由示范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党工委宣传部、示范区应急办、环保局、气象局、公安局、教育局、发改局(统计局)、经贸和安监局、国资委、住建局(交通局)、城管局、房征办、工商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质监局、杨凌供电分局、党工委管委会督查室为成员单位。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设立监测预报预警组和信息宣传组。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 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2.2 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有关制度;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咨询组和监测预报预警组,对重污染天气形势进行研判、会商,收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等信息;对杨陵区有关部门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组织应急管理培训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上报和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组织和协调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督和管理。

2.3 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党工委宣传部: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根据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通知单》及《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任务通知单》,协调区内相关媒体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和媒体应对工作,消除负面舆情影响;完成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示范区应急办:按照《杨凌示范区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指导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指导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正常运转。

示范区环保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会同示范区气象局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预警方案;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相关要求和空气质量预判结果,拟定《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报告单》,提请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审核并及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预警发布工作;配合相关行业牵头部门制定“一厂一策”方案;督促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落实驻厂监管制度;开展污染源解析和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督导全区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完成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示范区气象局:根据关中地区气象条件,提供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相关气象条件数据;联合示范区环保局制定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方案;根据气象条件,分析研判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利用气象信息发布平台,经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授权,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及响应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完成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示范区公安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管控措施,加大对冒黑烟车辆管控力度,配合环保部门对超标排放车辆组织检查;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组织实施户外大型活动应急响应措施;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工作;完成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示范区教育局:督导全区幼儿园、中小学落实停止户外活动等应急响应措施;负责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教室逐步安装新风或空气净化系统;完成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示范区发改局: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协调,加大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督导陕西华电杨凌热电公司和重点大气污染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完成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督导全区重点工业类大气污染源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完成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示范区国资委:督导所属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污染物减排方案,做到“一厂一策”,并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落实减排措施;完成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示范区城管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督导城市道路、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督导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对露天烧烤等进行执法检查;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渣土运输车禁限行管理等实施方案,督促各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冰冻期停止涉水保洁作业),会同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渣土运输车辆道路遗撒行为,并督导落实;完成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示范区房征办:督导拆迁工地等管理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完成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示范区住建局(交通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督导全区建设工地及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协助新建和维护“治污减霾”基础设施;督导公交公司、汽修装饰和汽修厂根据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情况,落实增强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响应措施;督导所属施工工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完成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示范区工商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大型超市、商场(不包括专门经营食品和药品的商场),汽车装饰和修理厂、干洗店、理发店、美容店以及电影院停业工作;完成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完成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支持,将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以及设备维护、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等列入预算;完成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示范区质监局:对区内加油站油品质量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配合环保部门督导在用燃煤设施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完成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专家咨询组职责

由环保、气象、应急等相关部门按照指挥部办公室要求,组建相关领域专家团队,参与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工作,就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5 监测预报预警组职责

示范区环保局牵头,气象局配合,负责制订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方案,并结合未来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提出未来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给出预警及应对措施建议。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预警数据信息,根据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2.6 信息宣传组职责

由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负责舆情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化解、消除不良舆论影响。

3 预警与响应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和SO2浓度指标(1小时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除以上预警等级之外,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见附件1)。

3.2 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响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经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当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预警信息还应抄送关中各市(区);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并加强指挥、调度和督导工作,红色预警发布后,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若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且监测AQI或SO2浓度已达到相应污染级别时,并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3.3 预警的级别调整与解除

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重点参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测信息及相关要求,及时对预警等级进行调整或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并提前发布预警升级信息。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信息由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为橙色或红色预警时,需同时抄送关中其他各市(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的预警调整或解除要求,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执行。

3.4 区域应急联动

当接到上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若示范区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按照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示范区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按照生态环境部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通报的预警提示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的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区域预警的解除,按照上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指令执行。

3.5 应急响应

3.5.1应急响应分级、分类和启动

应急响应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响应(对应黄色预警)、Ⅱ级响应(对应橙色预警)和I级响应(对应红色预警)。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执行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

示范区预警启动的同时,采取相应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采取更高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

3.5.2应急减排措施基本要求

3.5.2.1 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对减排力度的进一步强化。应急减排措施应具有延伸效能,推动产业布局调整、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等污染防治攻坚主体政策的落地。按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和可考核的原则,以尽可能降低污染程度为目标,在减少对社会,尤其是居民生活影响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针对性原则:在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时,应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移动源管控措施应重点聚焦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型载货车。

有效性原则:应急减排措施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包括物料运输、堆存、原料准备、生产、成品运输等环节)的污染物排放,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应急管控对象企业应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

可操作原则:应急减排应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要具体可行,制定具体的减排措施,明确管理实施流程,做到“一厂一策”。

可考核原则:应急减排措施应明确责任主体和分工部门,确定考核问责机制。应急减排清单应符合编制规范,明确企业单位的具体信息,停限产措施要落实到每个工序、每个环节,以便监督管理。

3.5.2.2 减排比例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SO2、NOx、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制定应急管控清单时可根据全区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3.5.2.3 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开展减排基数核算是科学制定和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重要基础。减排基数核算包括基础排放清单建立及排放量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日减排基数核算三部分。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

(1)基础排放清单建立

参考《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要求,建立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明确排污信息。

(2)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应急减排基数是在基础排放量中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得到的全年减排基数。对于当年已取缔或计划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的燃煤锅炉、黄标车等对应的污染排放量,均不应纳入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基数核算主要针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3种主要大气污染源进行。

(3)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日减排基数是应急减排基数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用于测算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减排比例。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按照实际供暖天数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颗粒物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分季节的PM2.5来源解析结果确定。

3.5.2.4主要减排措施

SO2、NOx、PM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燃煤电厂排放,限制重型载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等措施实现。扬尘颗粒物主要通过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等措施实现。VOCs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等措施实现。

(1)工业源减排措施

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或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并可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流程,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降低排放限值,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优先选择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2)移动源减排措施

移动源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可采取区域禁行柴油车辆的措施。谨慎使用单双号限行的强制措施,引导公众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出行和使用公共交通出行。

(3)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交通扬尘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交通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其他面源主要通过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以及严格控制取暖散煤等实现。对塔吊作业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对于禁止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等日常措施,不应纳入应急减排措施。

(4)应急减排措施编制

以示范区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优先管控污染排放较大的行业;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排序并分类管控;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移动源管控措施重点聚焦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型载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减排措施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过程(包括物料运输、生产、成品运输等环节)的污染物排放,鼓励产能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减少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根据示范区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开展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修订工作。

①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编制要求

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长期停产企业应在清单中明确。由示范区行业牵头部门,组织企业填报最近一年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项目清单。工业源项目清单需要填报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减排量,禁止将长期停产企业、虚假企业纳入清单。移动源项目清单要包括过境车辆在内的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管控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要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等信息,若条件允许还应估算减排量。根据大气污染源变化情况,定期完善和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②成员单位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各成员单位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杨凌示范区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组织制定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建立实施方案评估修订机制,每年对实施方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

③企业应急操作方案编制要求

企事业单位按照可操作、可量化、可考核原则制定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参考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中对工业污染源的具体要求进行,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明确管理实施流程,做到“一厂一策”。预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同时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持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上述要求。

3.5.3 应急响应措施

3.5.3.1 Ⅲ级响应措施(黄色预警)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或作业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②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在室外停留不超过30分钟的教学参观、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受影响)。

③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③交通单位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④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区域内生活秩序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移动源减排措施。公安部门做好城区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的禁行工作;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②住建、城管、交通、水务、房屋征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区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出土、拆迁、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施工单位停止涉土作业,各类工地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

③城管、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湿法作业+吸尘式清扫”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

④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

⑤经贸安监、环保等部门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⑥杨陵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3.5.3.2 Ⅱ级响应措施(橙色预警)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应当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②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每日向社会公布全区医疗救治力量及接诊情况,有序指导市民就医,提高全区医疗接诊效率。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②交通部门进一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区域生活秩序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公安部门做好全区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的禁行工作;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货车禁止上路行驶;并做好限行区域内20%社会车辆的限行管控工作(详见机动车限行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②住建、城管、交通、水务、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区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③住建部门督导示范区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

④杨陵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3.5.3.3 I级响应措施(红色预警)

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应当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②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采取弹性停课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④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⑤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扩大全区接诊范围,合理调整全区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2)建议性减排措施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公安部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详见机动车限行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②杨陵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3.6 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同步调整级别和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同步或提前调整级别,同步或延迟终止。

具体操作参考预警的级别调整与解除。

3.7 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响应采取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形成报告上报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团队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开展评估。

4 信息公开

4.1 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管控措施、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及应急工作进展等。

4.2 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报纸、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媒体或平台等新闻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党工委宣传部统一安排,配合媒体,回应社会关切。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级各部门相关门户网站在应急响应期间连续发布相关信息。

(2)电视台及其所属新媒体,在应急响应期间及时插播或滚动播报相关信息。

(3)《杨凌时讯》以及相关媒体及时刊登预警信息。

(4)公安交警部门在限行区域内重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5)各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在应急响应期间,广泛利用各类宣传载体进行宣传。

5 监督检查

5.1 应急监督检查

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禁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对各成员单位的考核。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较好、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月度工作考核加分等给予鼓励;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执行不到位、落实不力,并产生重大影响或受到上级部门批评通报的单位或个人,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按程序移交示范区监察局实施责任追究。区内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由示范区环保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予以高限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依法从严处罚。

5.2 公众监督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公众监督举报奖惩制度。利用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法追究责任。

6 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落实技术支撑、信息宣传等机制。

6.2 制度保障

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制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6.3 经费保障

示范区和杨陵区两级要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所需资金,应列入有关职能部门年度工作预算。

6.4 物资保障

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施,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6.5 监测与预报能力保障

示范区环保局联合气象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设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业务机制和岗位,配备专人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完善预测预报模型等软件配置,建立示范区级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

6.6 咨询与技术保障

成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专家咨询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7 通信与信息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固定值守电话及传真,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6.8 医疗卫生保障

示范区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防护及救治等研究工作。按照预案要求,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做好患者诊治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

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报纸等,加强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7.2 预案培训

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7.3 预(方)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实施方案以及企业操作方案进行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完善。

7.4 预(方)案报备

相关部门要按照《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将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区内涉气重点企业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示范区环保局备案。

7.5 预案修订及信息发布

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对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医疗卫生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并根据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进行更新修订。评估工作应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清单修订工作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上报省环保厅、生态环境部备案。

根据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更新情况,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及时修订,在1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相关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应及时修订,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示范区环保局备案。

8 附录

名词解释:

1. 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2.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3. 特种车辆:(1)纯电动汽车;(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3)经示范区交巡警支队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4)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示范区交巡警支队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5)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6)“领”字头号牌(牌照黑底红字)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附件:1.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2. 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呈报单

          3. 区域红色预警和I级响应启动(解除)通知单

          4. 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通知单

          5. 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报告单(样表)

          6. 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专家、企业应急通讯录


附件1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

①老人、儿童、孕妇及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尽量避免外出。必须出行时,可以选择佩戴口罩,注意正确佩戴,及时更换;口罩不宜长期佩戴,如有呼吸不畅,请勿佩戴。

②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③不吸烟、少饮酒,选择清淡易消化的食物,少吃刺激性食物。外出后要及时清洗面部及双手皮肤。

④尽量关闭门窗。避免在室内吸烟。应使用湿润的抹布、拖布打扫室内清洁,避免扬尘。减少高温下煎、炒、炸等烹调活动。

⑤主动执行公共场所禁烟条例,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附件2

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启动(解除)呈报单

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时,杨凌示范区空气质量指数AQI为       ,空气质量类别为       。根据预报系统预测未来    小时后,我区空气质量AQI均值将处于        之间,环境空气质量将达到     ,符合《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重污染天气 (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和 (Ⅲ、Ⅱ或I)级响应启动(解除)条件。经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于                时起,启动(解除)我区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和 (Ⅲ、Ⅱ或I)级响应。

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年   月    日    时

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级别调整呈报单

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时,杨凌示范区空气质量指数AQI为       ,空气质量类别为         。根据预报系统预测未来    小时后,我区空气质量AQI均值将处于        之间,环境空气质量将达到      符合《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重污染天气 (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和 (Ⅲ、Ⅱ或I)级响应调整条件。经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于                  时起,将                启动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 (黄色、橙色或红色)调整为 (黄色、橙色或红色),将响应级别由 (Ⅲ、Ⅱ或I)级调整为(Ⅲ、Ⅱ或I)级。

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年     月    日    时

附件3 

区域红色预警和I级响应启动(解除)通知单

关中各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时,我省关中地区空气质量指数AQI为       ,空气质量类别为       

根据预报系统预测未来       小时后,我省关中地区空气质量AQI均值将处于              之间,环境空气质量将达到       ,符合《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重污染天气区域红色预警和I级响应启动(解除)条件。根据专家组联合会商结果,并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于               起,启动(解除)我省关中地区红色预警和I级响应。各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请按照以上通知内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年   月   日     时

附件4 

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启动(解除)通知单

信息宣传组:

根据预报系统预测未来      小时后,杨凌示范区空气质量AQI均值将处于          之间,环境空气质量将达到     。按照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和预判结果,并经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于               起,启动(解除)重污染天气 (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和(Ⅲ、Ⅱ或I)级响应。

请将以上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并负责相关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公众咨询等工作。

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年   月   日   时

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级别调整通知单

信息宣传组:

根据预报系统预测未来     小时后,杨凌示范区空气质量AQI均值将处于          之间,环境空气质量将达到     。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和预判结果,并经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于                    时起,将示范区重污染天气 (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和(Ⅲ、Ⅱ或I)级响应调整为 (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和 (Ⅲ、Ⅱ或I)级响应。

请将以上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并负责相关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公众咨询等工作。

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年      月     日     时

附件5

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报告单(样表)

(20XX年XX月XX日XX时)

会商结论及建议

根据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省级空气质量多模式数值预报系统的预测结果,结合中央气象台《全国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经预报预警组研判分析,形成以下意见:

一、未来12小时我区气象条件以阴天为主,风力2级,风向东北转偏东,云层增厚,不利于污染物扩散,预计污染指数将出现缓慢上升,12小时后,将达到230-240;未来24小时XXXX;未来48小时XXXX;未来72小时XXXX。

72小时及168小时整体气象变化趋势为XXXX。

预计XX月XX日至XX月XX日X,我区空气质量总体维持在XX级别。

二、按照《杨凌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我区应于XX月XX日XX时前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监测预报预警组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时

指挥部办公室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时

指挥部

意见


附件6

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通讯录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

电话

备用电话































专家重污染天气应急通讯录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

电话

备用电话































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通讯录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

电话

备用电话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