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鼓励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8-09-28 10:25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3631”方略,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产业,服务区内企业创新创业,推动示范区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目标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招引一批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入驻示范区,增强区域直接融资供给能力,积极打造农业股权投资产业聚集区。

二、适用对象

(一)在示范区内完成“双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双注册”是指股权投资企业及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均在杨凌示范区辖区内。

(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所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投资范围及领域。以示范区为重点,对国家支持或鼓励发展类产业中的成长期以及初创期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

三、政策支持

(一)开办费奖励。对驻区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二)发展奖励。对入驻示范区的股权投资机构,自“双注册”完成之日起5年内,可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

(三)投资奖励。投资示范区未上市公司企业3年(36个月)及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可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一次性给予其基金管理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四)购(租)房补贴。股权投资机构在示范区内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按房款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200平方米以内的,三年内房屋租金全额给予补贴。自获得奖励第一年度起,属购置的房产5年之内不得对外租售,属租赁的房产5年之内不得转租。

(五)人才奖励。对年薪在20万元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成员,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缴纳人。对股权投资机构的高管人员和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员工,参照《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资本招商奖励。股权投资机构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将区外符合示范区鼓励发展类产业的企业引进入驻,可按引进入驻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中介服务奖励。对引进股权投资机构到示范区注册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按其引进的股权投资机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被引进的股权投资机构需承诺至少在示范区经营满5年。

四、优化服务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示范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召集,示范区金融办牵头,经贸和安监局、财政局、工商局、人民银行杨凌支行、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研究协调股权投资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二)完善备案和托管机制。凡在示范区注册登记的股权投资机构发生股权变更、资金募集、高管变动和重大投资等事项,须在30个工作日内报示范区金融办备案。凡在示范区注册登记的股权投资机构的资金,必须纳入具有资金托管资质的区内银行托管。

(三)建立股权投资和项目联系机制。搭建股权投资和产业项目对接平台,营造良好的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环境。

(四)“一企一策”奖励机制。对示范区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股权投资机构,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奖励和补贴政策。

(五)责任追究机制。股权投资机构在申请奖补资金过程中有违规骗取、套取政府资金行为的,示范区金融办等有关部门有权追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由示范区金融办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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