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1次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杨凌示范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示范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中、省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和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经党工委、管委会批准,由示范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中、省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中、省有关规定管理,切块下达的适用于本级专项资金管理。
本专项资金不包括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和单位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包括专项资金设立、预算分配与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与监督、退出等。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坚持“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示范区本级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推进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党工委、管委会的决定和国家使命的履行。
(三)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设立,科学确定资金的规模、时限、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向,实行定期清理、动态调整,该合并的要予以合并,做到集中财力支持重点工作。
(四)绩效管理原则。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结果应用,将资金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
(五)公开透明原则。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使用和绩效等全部向社会公开,强化监督和问责。
第二章专项资金设立与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包括新增设立、执行期满需延续、已设立需增加规模等。
建立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每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专项资金设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党工委、管委会的决定;
(二)属于示范区本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示范区本级与杨陵区共同财政事权中的示范区本级支出责任;
(三)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实施规划、使用方向、执行期限、分配方式、主管部门等。执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设立程序是“部门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审定”。
(一)主管部门按要求填写《杨凌示范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送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申请设立的专项资金进行评审、论证,必要时可进行第三方评审或举行听证会,提出审核意见。
(三)符合设立条件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报示范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
第八条严格控制主管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数量,加大清理整合力度,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使用。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相同或类似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第九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资金对应一个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资金用途、绩效管理、管理职责、分配办法、申报条件、审批程序、执行期限、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者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当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以下两种情形,可不制定管理办法:
(一)不需要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直接按预算批复执行;
(二)上级政府要求配套且执行上级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直接按上级对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应制定未制定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不得分配资金,并限期制定。逾期未制定的,对应项目予以取消。
第十条 示范区财政部门作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督促、配合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党工委、管委会审批;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根据党工委、管委会的决定,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示范区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主要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二)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四)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专项资金预算分配与编制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预算分配主要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等方式。
第十五条实行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根据相关规划,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
第十六条项目法分配的程序是:每年6月份开始,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原则和审批程序,征集下一年度项目。7月份开始,主管部门汇总申报的项目,开展项目论证、评审、筛选工作,9月底前形成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报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送财政部门。11月底前,财政部门完成业务审核,并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经党工委委员会批准后,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择优下达。
对于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在200万元以下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额度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财政的领导审定;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委会常务会审定。
第十七条实行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选取“直接相关、客观量化”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准和权重系数,按统一公式测算分配。
第十八条因素法分配程序比照项目法分配程序执行。加大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的比例,对杨陵区具有管理优势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在年初按因素法切块下达,杨陵区征集确定项目后,需备案的向示范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逐步减少示范区审批事项,下放项目资金审批权。
第十九条属于应急救灾、据实清算等不宜采取以上方式分配的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创新专项资金投入方式,逐步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性投资基金、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贴息、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
第二十一条规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每年主管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将专项资金细化分解为示范区本级支出和示范区对下转移支付,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调整级次。
第二十二条属于示范区本级支出的,应细化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编入示范区本级部门预算;属于示范区对下转移支付的,除应急救灾、据实清算专项外,其余资金应分解编列到杨陵区。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杨陵区,提前下达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的50%。杨陵区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增强预算的完整性。
第四章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包括预算批复下达、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和验收决算等环节。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中用于示范区本级的支出,在批准预算后的20日内批复下达;补助杨陵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在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
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项资金,应根据需要及时下达预算。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可分期下达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和杨陵区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禁用于 “三公”经费开支。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建立专项资金预算扣减机制。对超过规定时限、逾期3个月以上未下达预算的,财政部门可根据逾期长短按一定比例扣减预算;逾期6个月仍未下达的,扣减全额预算,收回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预算执行中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专项资金结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除特殊管理需要外,一个专项资金执行中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批次下达。
第三十条建立项目支出督办机制。对已下达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杨陵区应加快项目实施,尽早形成实际支出。对已下达预算3个月以上未形成实际支出的,由财政部门约谈相关主管部门和杨陵区;6个月以上仍未形成支出的,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取消项目计划、追减预算,收回资金统筹使用。
第五章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三十二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应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包括投入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与预算同步编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下达、同步公开。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采取网络监控、专项检查和报表报审等方式,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绩效进行跟踪管理,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绩效执行偏差。
第三十四条预算年度结束后,项目单位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编制绩效报告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部门自评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可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五条专项资金执行期满,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依据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进行全面的监督评价。
第三十六条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一)建立绩效结果反馈和报告制度。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项目单位,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对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告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
(二)建立绩效结果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挂钩,作为专项资金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相关专项资金信息,特别是涉及民生、个人的专项资金,应公开补助政策、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过程及结果、绩效目标及评价结果等。
第六章专项资金退出
第三十八条建立专项资金退出机制,实行动态调整和目录管理。每年由财政部门根据设立、清理退出情况拟定专项资金目录,报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十九条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调整专项资金规模:
(一)没有项目支撑、资金无法投放、结余结转占其年度资金总量30%以上的,按上年结转数额核减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
(二)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的,按50%的比例核减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
第四十条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专项资金:
(一)执行期满、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需继续安排的;
(二)连续两年结余结转占其年度资金总量30%以上的;
(三)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的;
(四)审计、财政检查中发现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并较为普遍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2014年印发的《杨凌示范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杨管办发[2014]36号)终止执行,此前出台的其他相关文件如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杨陵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杨凌示范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附件
杨凌示范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申报部门名称(加盖公章):
一、申报部门基本情况 | ||||
部门负责人 | 专项主管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管理的现有专项 资金基本情况 | ||||
二、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基本情况 | ||||
专项资金名称 | ||||
资金类型 | ||||
设立依据 | ||||
总体绩效目标 | ||||
实施规划 | ||||
设立起止年限 | 分配方式 | |||
支出预算 | 资金总额及来源 | |||
具体使用方向 | ||||
三、审核情况 | ||||
示范区财政局 审核意见 | ||||
管委会审批意见 | ||||
注:以上填报项目若内容较多,可附文字材料、表格另行说明。